为进一步方便外省市来沪人员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上海市公安局将推出进一步便利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服务措施:自7月1日起,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外省市来沪人员,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可持有效身份证件至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据悉,从2016年7月1日实行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措施至今,上海公安机关共办理外省市来沪人员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9.5万余人。2016年7月1日,持上海市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的天津、江西、湖北三省市来沪人员,可在上海市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2016年9月1日起,上海市异地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范围已进一步扩大至北京、陕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北、江苏、重庆、广东、海南等10个省市。2017年4月26日起,外省市少数民族来沪人员居民身份证可接受异地受理,外省市来沪人员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可使用邮政投递业务。
此次上海市公安局进一步推出的异地身份证办理便民措施提出,上海市实有人口信息系统登记申请人信息的,公安派出所当场受理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申请,申请人不需要提供证明就业、就学、居住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未在上海市实有人口信息系统办理信息登记,或信息系统登记的居住地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地址不一致,申请人可至实际居住地居(村)委实有人口信息采集室进行信息登记或居住地地址变更。
申请异地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申请人需交验下列身份证件之一: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仅限居民身份证换领);
3、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其中,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的情形主要包括:
1、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
2、申领人提供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住址变更除外)与人口系统中信息不一致难以确认身份的;
3、申请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
4、有伪造、变造、买卖、冒用、骗领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行为的;
5、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的。
据悉,公安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原则上3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居民身份证。
此外,外省市公民居民身份证丢失后,可持居民户口簿或公安机关签发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无居民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证件的,由公安派出所核实全国人口信息库等),到就近公安派出所申报挂失。符合异地受理条件的,可在公安派出所办理补领手续。
上海公安机关提示,公民应注意保管好本人居民身份证,避免居民身份证因丢失、被盗而被冒用的安全隐患问题发生。居民群众捡拾到丢失的居民身份证,应及时就近交到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为丢失居民身份证的群众提供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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