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雷电
方法专利的权利要求,除了包括实施方法的各具体步骤以外,还可能包括各个步骤之间既定的顺序关系。因此,在判定被诉技术方案是否侵犯该方法专利的专利权时,除了比对涉嫌侵权的技术方案是否完全包括了权利要求的所有步骤外,对于步骤间存在既定顺序的情况,还需要比对该技术方案的步骤顺序与该方法专利的权利要求的步骤顺序是否相同或等同。
但是,方法专利的权利要求在撰写时,很多时候并不会明确限定,该方法的步骤之间是否存在顺序关系。常见的方法权利要求撰写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1、一种方法,包括以下步骤:首先实施步骤A,然后实施步骤B……
2、一种方法,包括以下步骤:第一步……,第二步……
3、一种方法,包括以下步骤:A、……,B、……
对于第1、2种撰写方式,容易理解,该权利要求的各个步骤之间存在先后顺延的顺序关系。但是对于第3种撰写方式形成的方法权利要求,是否应当认定为步骤之间存在先后顺序,又如何进行步骤之间的侵权比对呢?
案例
OBE—工厂•翁玛赫特与鲍姆盖特纳有限公司(下称OBE公司)诉浙江康华眼镜有限公司(下称康华公司)专利权侵权诉讼案,经历了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其中对于方法权利要求中步骤的顺序认定,以及在专利侵权时的比对方式方面,给出了很好的范例。
申请号:96191123.9;
发明名称:“弹簧铰链的制造方法”
授权公告日:2001年10月24日
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为:
“1、一种制造弹簧铰链的方法。该铰链由至少一个外壳、一个铰接件和一个弹簧构成,其特征是该方法包括下述步骤:提供一用于形成铰接件的金属带;切割出大致与铰接件外形一致的区域;通过冲压形成一圆形部分以形成铰接件的凸肩;冲出铰接件的铰接孔。”
可见,对于方法权利要求中步骤的顺序认定以及其对侵权判定的影响,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给出了不一样的观点。最终再审法院在顺序问题上支持了二审法院的观点,认为各个步骤之间具有特定的实施顺序。
评析
如文首所述的第3种撰写方式,是否存在对步骤顺序的限定,不能一概而论。从案例看出,该顺序关系需要结合说明书全文以及权利要求书的内容来判断,而不能简单根据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确定。
在案例中,虽然权利要求书没有限定步骤之间的顺序,但是经过分析说明书中的内容后可知,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是建立在各步骤先后顺延的基础上实现的,即权利要求1中的四个步骤应当按照供料步骤、切割步骤、冲压步骤或冲孔步骤的顺序依次实施。由此认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同样应该包括各步骤先后顺延的技术特征。
结论
在进行方法专利的侵权判断时,除了比对各个步骤本身包括的各技术特征以外,还需要深入理解技术方案的实质,找出各个步骤在时间上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判断出各步骤之间的顺序。这样才能够作出清楚准确的侵权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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