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恒都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事业部
作者|商标诉讼专业组 王宇
在贵州茅台的自我宣传中以及部分消费者的口口相传之中,确实存在“国酒茅台”之说。此种说法的权威由来及官方依据尚待考证,但在商标及不正当竞争领域,“茅台”不得使用“国酒”之称号,似乎已成定论。贵州茅台如仍执意使用“国酒”商标,恐有违法之嫌了。
据媒体报道,自2001年贵州茅台开始在“酒类”商品上申请“国酒茅台”商标,至今已申请九次,但均未获准注册。
最近的一次申请是2012年,“国酒茅台”商标甫一通过初审,即有其他白酒企业提出异议。在三个月的异议期内,商标局共收到95份异议申请。2017年年初,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之决定。“国酒茅台”商标之争暂告一段落。
“国酒茅台”违反了哪一条,何以不得注册?
商标局驳回的理由为“国酒茅台”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况,不但不能被核准注册,也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局认为,“国酒”一词含有“国内最好的酒”“国家级酒”等隐含含义,如由被异议人(贵州)永久垄断独占,容易对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产生不良影响。
茅台酒厂还能使用“国酒”商标吗?
一般情况下,商标之使用不以注册为条件。也就是说,未经注册之商标,也是可以使用的,只是保护程度较之注册商标要低得多。
但是,《商标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八种情况: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商标如有以上八种情况任何之一的,均属违法,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实际上,对“国酒茅台”商标提出异议的理由为上诉第(一)项,第(七)项和第(八)项。而商标局认为,“国酒茅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或者使用,并不属于上述第(一)项和第(七)项的情形,而是属于第(八)项后半部分所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况。所谓“不良影响”,如上文所述,指的是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并且,按照此种逻辑,倘若贵州茅台在广告宣传中使用“国酒”等称号,还涉嫌违反《广告法》,可能招致罚款等行政处罚。
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按照商标局的理解,“国酒”即具有“国家级的酒、最好的酒”等含义,应当属于《广告法》明确禁止的情形,如果在广告中使用,可能受到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为何“国窖”商标能够被核准注册?
并非所有“国字头”的商标都不能被使用或被核准注册。“国窖”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早在1997年就已经申请了“国窖”商标,并被核准注册。此后,其又陆续申请了“国窖1573”等商标,现在,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那么,按照商标局针对“国酒茅台”商标的审查思路,“国窖”是否也能被理解为“国内最好的酒窖”,具有“不良影响”,而应予以宣告无效呢?
笔者认为,“国酒”商标被驳之理由并不能成为“国窖”商标无效之当然理由,其原因在于,对于未注册商标和已注册商标,官方的态度是不同的,简言之,适用的是双重标准:对于未注册之商标,从严掌握法律标准;而对于已注册商标,尤其是时间较长,已经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商标,则不会轻易使其无效,以免对企业造成致命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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