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宇
先来看一条“旧闻”。“香港海关方面证实,接获艺人陈冠希举报,指他拥有版权的照片涉嫌被刑事侵权,会跟进调查。海关发言人说,根据版权条例,任何人如未获版权持有人特许,制作复制品,以做出租或出售用途,即属犯罪。任何人士如分发侵权制品而达到损害版权人权利,也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刑罚是入狱4年,每件侵权复制品罚款5万元。”
“艳照门”当年轰动一时,而今已逐渐淡出公众视野。当年,公众或将其当做娱乐事件以消遣,或当其以社会事件以批判,当然也有当其以法律问题来论述的。翻出这条旧闻,是想厘清一下著作权法中的一个基础问题:违禁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
从以上旧闻可知,依据香港的版权条例,陈冠希所拍摄之照片享有版权(著作权),他人未经其许可不得复制、传播。但在内地,这一问题曾一度存在争议和模糊之处。
2001年的《著作权法》第4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而2010年《著作权法》(即现行《著作权法》)第四条则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可见,违禁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法律的态度有一个明显的转变。在2010年之前,鉴于《著作权法》的明确规定,违禁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即违禁作品不享有著作权。但2010年《著作权法》修订之后,这一款被删去,意味着违禁作品也是可以享有著作权的。
违禁作品为何能够享有著作权?
很多人会有疑惑,一个法律明确禁止其传播的违法作品,为何能够享有著作权呢?这岂不是法律的自相矛盾吗?实际上,这种疑问源于对著作权性质的误解。王迁教授在其《知识产权法教程》一书中提到,著作权,乃至所有的知识产权,其本质上是一种“禁止权”,而非“自用权”。著作权的权利内容是禁止他人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复制、传播作品,至于权利人自己是否能够使用、传播,则并非著作权本身的内容。
因此,违禁作品享有著作权,仅表示著作权人可以依据著作权法之规定,禁止他人复制、传播其作品,而并不代表权利人自己可以不受限制的复制、传播。该作品是否能够传播,取决于该作品是否违反其他法律的规定。这也就是《著作权法》第4条中“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的含义。
为何要赋予违禁作品著作权?
无论是著作权人还是一般公众,都不能够传播违禁作品,那么,赋予违禁作品著作权的意义又是什么呢?《著作权法》岂非多此一举?
2001年《著作权法》中规定取得著作权的作品必须具备合法性要件,其目的在于保护公共利益,防止有不良影响的作品的传播。那么,在认清著作权的本质的情况下,赋予违禁作品作者著作权,实际上是更加有利于公共利益的保护。仍以文章开头的旧闻为例,陈冠希即行使其著作权以制止其摄影作品的传播,这显然与公共政策、公共利益是相符的,并且是对公权力行使的一种有效的补充。倘若否认陈冠希之著作权,其作为违禁照片之创作人,却对于该照片没有任何控制力及私权救济之手段,显然是不合理的。
违禁作品的著作权人的具体权利有何不同?
当然,违禁作品的权利人在行使著作权时,权能必然与一般著作权不同。一般著作权人,除可以禁止作品未经许可之传播外,还可以就侵权行为主张损害赔偿。但由于违禁作品的权利人自身也不能够传播作品,违禁作品不存在通过传播获取经济利益的可能性,故违禁作品的权利人只能主张侵权人停止侵害、销毁侵权复制品等,但无法主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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