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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达岭老虎伤人案将择日宣判 原告:猛兽区项目设计存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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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达岭老虎伤人案将择日宣判 原告:猛兽区项目设计存缺陷

2017年12月19日,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案在北京延庆区法院开庭审理,伤者赵女士认为动物园应对其母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对自己受伤承担主要责任,但是园方辩称无责。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将择日宣判。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017年12月19日,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案在北京延庆区法院开庭审理,伤者赵女士认为动物园应对其母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对自己受伤承担主要责任,但是园方辩称无责。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将择日宣判。

2016年7月23日,赵女士一家三口和母亲在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东北虎园内自驾游览,赵女士和她母亲在猛兽区下车,随后被老虎袭击,赵女士被咬伤,其母亲周女士被老虎咬死。8月24日,延庆区政府发布调查报告,认定此次事件不属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因坚持认为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应负有主要安全责任,在与动物园协商未果情形下,11月15日,赵女士与其父分别起诉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

庭审于12月19日早上8时30分左右开始,赵女士之母周女士被老虎攻击死亡的案件先开庭审理,而赵女士作为原告起诉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的案件下午随之进行。

根据延庆区法院发布的消息,今天在庭审中,法庭重点组织双方当事人围绕死者周某某、伤者赵某事发当时是否存在过错、被告是否尽到了管理职责、事故责任划分等争议焦点发表了辩论意见。

原告方认为,被告提供的猛兽区“自驾游”项目系违法经营,项目设计存在的缺陷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被告仅看重商业利益,漠视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游客安保制度极度缺失,无应急预案且没有及时有效救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对周某某的死亡及赵某的受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据此,原告赵某、赵某某、周某以生命权纠纷为由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因周某某死亡产生的全部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49万余元;原告赵某以健康权纠纷为由起诉要求被告按照70%的比例赔偿后续整形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9万余元。

被告辩称,被告系合法经营的企业,延庆区安监局等部门做出的事故调查报告中关于相关事实的调查及认定结果说明,园方在此事件中无过错;被告履行了提示、告知、警示义务,尽到了管理职责;事故发生后,被告采取了适当的救助措施,出于人道主义精神,被告先行垫付了抢救费、食宿费等相关费用;原告诉讼请求数额过高且相关项目无依据。因此,被告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责任如何划分成为本案的焦点。此前,赵女士的代理律师文秀峰曾对界面新闻介绍,本案中的索赔金额按照赵女士损失的70%计算,即认为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应对赵女士的伤残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此外,代理律师还认为,周女士基于亲情下车救助,周女士救人没有过错,园方没能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履行救助义务迟缓导致周某失血过多死亡,动物园应对赵女士母亲之死承担全部责任。

但8月24日延庆区政府的调查报告则称,“7•23”东北虎致游客伤亡事件不属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12月19日,八达岭野生动物园也据此辩称园方无责,而对周女士的死,园方在答辩中表示,周女士在本案中的行为是自甘风险行为,园方从感情上虽然理解,但法律责任上,该行为应自行承担后果或由赵女士来承担责任。

下午14时18分,两案庭审全部结束,法庭宣布将择日宣判。

界面新闻梳理发现,此前,双方曾围绕动物园的经营模式、安全协议提醒是否到位、救援是否及时等一系列问题存在争议。

如调查报告称,造成此次事件的原因,一是赵某未遵守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猛兽区严禁下车的规定,对园区相关管理人员和其他游客的警示未予理会,擅自下车,导致其被虎攻击受伤。二是周某见女儿被虎拖走后,救女心切,未遵守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猛兽区严禁下车的规定,施救措施不当,导致其被虎攻击死亡。

但赵女士的代理律师对此质疑,报告对事故原因的认定全部归结于游客的自行下车行为,未提及园方在安全保障义务方面的任何过错。

代理律师曾在公开意见中指出,事发后,巡逻车提供的救援方式仅为踩油门及以高声喇叭警示,此方法不能排除回惊动老虎的可能,这也反映出园方工作人员对游客突发下车行为没有应急预案。报告中在工作建议部分强调应加强员工的教育培训,完善应急演练,就说明了园方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是缺乏的。

此外,由于园方未能提供及时救助,才导致赵女士母亲的死亡。代理律师从监控视频中发现,从15时00分33秒老虎伤人到15时22分27秒金杯车将受害人拉走,时间已经过去21分钟之多,而送到医院,已经是44分钟之后。期间,园方救援人员因没有急救知识,也没有对受害人采取任何止血、包扎等急救措施;本应当一知道老虎伤人,就立即打120急救,以争取抢救时间,而报告显示园方在事发17分钟后才拨打120。

最终延庆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显示,周某死亡原因为“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换言之,周某在被老虎袭击后,并没有造成致命伤,而是因伤口失血过多死亡。

代理律师质疑的还有动物园的经营模式问题。他们认为,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猛兽区“自驾游”项目未经风险评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违背了《旅游法》、《安全生产法》、《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处于非法经营状态。此外,游客自驾游览的模式早已被其它动物园停用,或加装电网、壕沟等将人和动物隔离。

对此,园方在答辩中表示,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未要求野生动物园必须设置电网、壕沟、幕墙的设施。野生动物园有自身的观赏特色和价值,园方也尽一切努力最大限度保护游客安全,自驾游客按照相关提示,警示不下车,关好门窗,完全能够确保自身安全。

调查报告还称,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在事发前进行了口头告知,发放了“六严禁”告知单,与赵某签订了《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责任协议书》,猛兽区游览沿途设置了明显的警示牌和指示牌。

但代理律师则表示,事发前,赵女士一家与园方签订的是《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责任协议书》,核心内容为所驾车辆如被动物损害,园方不予赔偿,无关提升游客的人身安全意识。而“六严禁告知单”检票人员也没有多做强调,售票人员口头告知注意事项,购票及“安全教育”时间只有1分钟左右。代理律师认为,园方未能履行安全警示教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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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达岭老虎伤人案将择日宣判 原告:猛兽区项目设计存缺陷

2017年12月19日,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案在北京延庆区法院开庭审理,伤者赵女士认为动物园应对其母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对自己受伤承担主要责任,但是园方辩称无责。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将择日宣判。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017年12月19日,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案在北京延庆区法院开庭审理,伤者赵女士认为动物园应对其母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对自己受伤承担主要责任,但是园方辩称无责。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将择日宣判。

2016年7月23日,赵女士一家三口和母亲在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东北虎园内自驾游览,赵女士和她母亲在猛兽区下车,随后被老虎袭击,赵女士被咬伤,其母亲周女士被老虎咬死。8月24日,延庆区政府发布调查报告,认定此次事件不属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因坚持认为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应负有主要安全责任,在与动物园协商未果情形下,11月15日,赵女士与其父分别起诉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

庭审于12月19日早上8时30分左右开始,赵女士之母周女士被老虎攻击死亡的案件先开庭审理,而赵女士作为原告起诉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的案件下午随之进行。

根据延庆区法院发布的消息,今天在庭审中,法庭重点组织双方当事人围绕死者周某某、伤者赵某事发当时是否存在过错、被告是否尽到了管理职责、事故责任划分等争议焦点发表了辩论意见。

原告方认为,被告提供的猛兽区“自驾游”项目系违法经营,项目设计存在的缺陷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被告仅看重商业利益,漠视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游客安保制度极度缺失,无应急预案且没有及时有效救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对周某某的死亡及赵某的受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据此,原告赵某、赵某某、周某以生命权纠纷为由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因周某某死亡产生的全部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49万余元;原告赵某以健康权纠纷为由起诉要求被告按照70%的比例赔偿后续整形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9万余元。

被告辩称,被告系合法经营的企业,延庆区安监局等部门做出的事故调查报告中关于相关事实的调查及认定结果说明,园方在此事件中无过错;被告履行了提示、告知、警示义务,尽到了管理职责;事故发生后,被告采取了适当的救助措施,出于人道主义精神,被告先行垫付了抢救费、食宿费等相关费用;原告诉讼请求数额过高且相关项目无依据。因此,被告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责任如何划分成为本案的焦点。此前,赵女士的代理律师文秀峰曾对界面新闻介绍,本案中的索赔金额按照赵女士损失的70%计算,即认为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应对赵女士的伤残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此外,代理律师还认为,周女士基于亲情下车救助,周女士救人没有过错,园方没能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履行救助义务迟缓导致周某失血过多死亡,动物园应对赵女士母亲之死承担全部责任。

但8月24日延庆区政府的调查报告则称,“7•23”东北虎致游客伤亡事件不属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12月19日,八达岭野生动物园也据此辩称园方无责,而对周女士的死,园方在答辩中表示,周女士在本案中的行为是自甘风险行为,园方从感情上虽然理解,但法律责任上,该行为应自行承担后果或由赵女士来承担责任。

下午14时18分,两案庭审全部结束,法庭宣布将择日宣判。

界面新闻梳理发现,此前,双方曾围绕动物园的经营模式、安全协议提醒是否到位、救援是否及时等一系列问题存在争议。

如调查报告称,造成此次事件的原因,一是赵某未遵守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猛兽区严禁下车的规定,对园区相关管理人员和其他游客的警示未予理会,擅自下车,导致其被虎攻击受伤。二是周某见女儿被虎拖走后,救女心切,未遵守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猛兽区严禁下车的规定,施救措施不当,导致其被虎攻击死亡。

但赵女士的代理律师对此质疑,报告对事故原因的认定全部归结于游客的自行下车行为,未提及园方在安全保障义务方面的任何过错。

代理律师曾在公开意见中指出,事发后,巡逻车提供的救援方式仅为踩油门及以高声喇叭警示,此方法不能排除回惊动老虎的可能,这也反映出园方工作人员对游客突发下车行为没有应急预案。报告中在工作建议部分强调应加强员工的教育培训,完善应急演练,就说明了园方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是缺乏的。

此外,由于园方未能提供及时救助,才导致赵女士母亲的死亡。代理律师从监控视频中发现,从15时00分33秒老虎伤人到15时22分27秒金杯车将受害人拉走,时间已经过去21分钟之多,而送到医院,已经是44分钟之后。期间,园方救援人员因没有急救知识,也没有对受害人采取任何止血、包扎等急救措施;本应当一知道老虎伤人,就立即打120急救,以争取抢救时间,而报告显示园方在事发17分钟后才拨打120。

最终延庆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显示,周某死亡原因为“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换言之,周某在被老虎袭击后,并没有造成致命伤,而是因伤口失血过多死亡。

代理律师质疑的还有动物园的经营模式问题。他们认为,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猛兽区“自驾游”项目未经风险评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违背了《旅游法》、《安全生产法》、《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处于非法经营状态。此外,游客自驾游览的模式早已被其它动物园停用,或加装电网、壕沟等将人和动物隔离。

对此,园方在答辩中表示,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未要求野生动物园必须设置电网、壕沟、幕墙的设施。野生动物园有自身的观赏特色和价值,园方也尽一切努力最大限度保护游客安全,自驾游客按照相关提示,警示不下车,关好门窗,完全能够确保自身安全。

调查报告还称,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在事发前进行了口头告知,发放了“六严禁”告知单,与赵某签订了《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责任协议书》,猛兽区游览沿途设置了明显的警示牌和指示牌。

但代理律师则表示,事发前,赵女士一家与园方签订的是《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责任协议书》,核心内容为所驾车辆如被动物损害,园方不予赔偿,无关提升游客的人身安全意识。而“六严禁告知单”检票人员也没有多做强调,售票人员口头告知注意事项,购票及“安全教育”时间只有1分钟左右。代理律师认为,园方未能履行安全警示教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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