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大家比较关注劳动合同,人事方面的合同问题。下面,法大大给大家讲解一下有关录用通知书的法律问题。
企业招聘中,录用通知书,聘任书,劳动合同是最常见的。当应聘方满足企业的需求时,企业为了留住并马上抓住人才,往往会给应聘人发录用通知书。但是其实大部分人都不会把录用通知书误解为劳动合同,因为这是一个单方面认可的行为,应聘人可以选择接受录用或者拒绝offer。可见其实公司单方发出的录用通知书不同于劳动合同,对应聘人没有约束权。
确实,录用通知书仅是用人单位想要建立劳动关系的单方意愿,而劳动合同是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二者不能相互替代。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录用通知书,待员工入职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可以包括录用通知书中与劳动合同有关的部分内容,也可以在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
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使录用通知书失效,也可以将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继续有效。在录用通知书与劳动合同的约定有冲突时,应当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作为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依据。
公司单方发出的聘任书,只载明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名称、在聘职务和期间劳动报酬,对诸如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和劳动保护等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只字未提,也没有二者各持一份,不符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条件。
聘任书只能视为公司拟就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而发出的要约,员工入职公司工作,应视为员工以实际行动作出的承诺,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建立,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现实中,虽然存在聘书转化为劳动合同的情形,但前提在于聘书的内容必须具有上述必备条款,且劳动者也已直接签字认可。
录用通知书有法律效力吗?
录用通知书是单位经过考核之后向决定录用的劳动者单方发出的愿意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文书,换言之,单位之所以要发出录用通知书,主要是表达了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这么一种意思表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订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程序,“要约”就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应当符合2个特征:1、内容具体明确;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由此,可以看出,录用通知书(offer),实际上就是一种单位发出的“要约”。
是不是必须发放录用通知书?
关于通知劳动者被录用了,在实践中,大体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发放录用通知书(不论是email方式还是其他书面形式通知),另一种是电话或短信息通知录用了,那么,这两种方式有何区别呢?
实际上,发放录用通知书或电话、短信息通知劳动者录用了,在法律性质上都属于要约,只不过是发放录用通知书,劳动者的举证会简单直接一些。电话、短信息通知录用的,一旦单位反悔不想录用了,打起官司起来,劳动者比较难举证证明单位答应录用劳动者了或者比较难举证证明有关工资、岗位、合同期限等具体信息(在具体信息无法举证的情况下,就有可能认定为这个通知属于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
发放录用通知书有什么法律风险?
实践中,单位最常见的情形就是发放录用通知书后反悔,不想录用了。有些单位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现在还没有用工呢,所以,单位想反悔就反悔了,有啥了不起的。但是,根据我们前面讲到的,一旦发出要约了,要约人(即单位)要受到要约的约束,所以,一旦反悔的话,即使双方之间还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单位也要承担一个缔约过失的违约责任,这种情况下,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动者能证明损失的存在的,单位还要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不是打劳动官司,而是打合同官司,不用劳动仲裁,直接法院起诉。
录用通知书和劳动合同的关系?
首先,录用通知书在实务中多数不认为是劳动合同,所以,不论你的录用通知书的条款多么地详尽、具体明确,建议一旦劳动者入职之后还是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否则就存在着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
另外,一般说来,单位在发录用通知书中会写明具体的岗位、薪酬等具体信息,不少信息就是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但是,也会出现意外情况,比如:拟录入张三为财务部经理,发了录用通知书了,后来在操作中,财务经理,因为老板直接点名,敲定人选了,此时,单位跟张三协调,转任审计部经理,张三也同意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是审计部经理,这样子,劳动合同的内容就跟录用通知书的内容相冲突了(我们知道,录用通知书属于要约,单位是要受到要约的约束的,因此,劳动合同的内容跟录用通知书的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下,存在着会按照录用通知书来作出对劳动者有利的认定的可能性),所以,建议大家在录用通知书中加一句话:本录用通知书在签订劳动合同后不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劳动合同的约定的条款为准。
关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还有这些规定
1、《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而一般的聘书显然没有这么多的内容和条款。
2、《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而直接发聘书显然有违这样的程序性要求,因为它不需要职工本人签字盖章,是公司的单方面行为。因此不能以聘书来代替劳动合同。
总之,要跟员工确定劳动关系的话,还是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准,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雇佣关系的重要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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