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周末记者 罗聪冉
使用某品牌的手机,就只能使用它预装自带的应用商店;
在手机上的第三方应用商店下载一款应用软件,刚下载完成准备安装时,却跳出一个弹窗,提示该软件可能存在安全风险,误导用户不要使用;
还有手机厂商要求在自带的应用商店上架的应用软件,不得再出现在其他第三方应用商店里……
随着互联网用户数量增长速度放缓,入口和流量的争夺更加激烈。作为用户下载、安装应用软件的重要渠道,应用分发市场被视为重要的流量入口,手机厂商、操作系统服务提供商与第三方应用分发市场之间的竞争更加频繁。同时,新型竞争行为引起的争议和诉讼也是高发频发。
为回应用户痛点,聚焦企业诉求,避免出现大规模的技术反制事件及集体诉讼,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制定了首部规范移动智能终端应用分发服务竞争机制的自律公约——《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分发服务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2018年1月1日,该《公约》正式实施。
1月5日,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工业和信息化法律服务中心举办信息通信法治培训,就《公约》进行解读和介绍,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及百度、腾讯、豌豆荚等互联网企业进行培训。
专家认为,《公约》的运行,不仅可以通过自律的形式为应用分发服务市场建立一些基本的竞争规则,还可以通过具体实践为后续政策制定提供相应依据和参考。
行业自律先行先试
2017年11月7日,在中国互联网协会的主持下,包括华为、小米、OPPO、vivo、百度、腾讯、阿里巴巴、奇虎360在内的国内首批16家成员单位共同签署了《公约》。
《公约》确定了用户权益至上和公平竞争两大基本原则,达成了以下共识:禁止代替或误导用户进行设置;限定了弹窗的情景和次数,以影响性能、兼容性等为理由进行弹窗的,必需公开具体的检测审查标准;禁止“截流”“导流”行为;约定手机厂商应当开放提供应用分发服务必须的权限、设置,并不得对不同的第三方应用分发服务在权限方面区别对待;禁止拦截、替换、干扰、阻碍应用分发服务等。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丛立先谈道,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互联网专条”,对互联网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制。不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范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基本法”,不可能对移动应用分发服务市场具体的业务类型作出详细规定。
“因此,《公约》的意义,即直指市场上典型的干扰、阻碍、拦截应用分发服务的行为,对移动应用分发服务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形成更细致、直接的规制。同时,企业自律能从根本上解决市场存在的问题,缓解执法部门和司法诉讼的压力。”丛立先表示。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互联网行业律师赵占领认为,首先,《公约》是行业自律的形式,对加入的企业具有约束力,有助于净化市场环境,维护行业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权益。其次,《公约》对于审理移动应用分发服务市场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具有参考作用,此前这类案件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即“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但如何定义“商业道德”,业内有不同的声音,如今根据《公约》的规定,能够使企业之间形成行业共识。
“干扰”“截流”侵犯消费者权益
记者注意到,近年来,第三方应用分发服务诉手机厂商不正当竞争的案件呈数量上升趋势。2016年12月,“安智市场”起诉华为不正当竞争,诉称华为手机及其操作系统捏造“安智市场”存在安全问题的虚假事实,干扰“安智市场”及其游戏应用下载,并导流至华为应用市场;2017年1月,vivo因拦截腾讯旗下的第三方应用平台“应用宝”并引流至vivo应用商店,涉嫌不正当竞争,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诉前禁令;2017年6月,OPPO因干扰、阻碍用户正常下载腾讯手机管家,并导流到OPPO应用商店,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诉前禁令
赵占领指出,以上案例的主要事实比较相似,都是处于产业链上游的终端厂商,通过利用手机操作系统的底层优势地位,对第三方应用分发服务设置了一定程度上的干扰、拦截,进而将用户引导到手机内置的应用商店中。
“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分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是对第三方应用分发服务正常运营的破坏,对市场秩序的破坏,更是对用户知情权、选择权的漠视,用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误导或者诱导离开已选择的应用商店,是对用户自由意志的伤害。”赵占领谈道。
丛立先指出,目前,《公约》首批签约单位只有16家,呼吁更多企业加入;因为应用软件分发服务,不仅涉及手机厂商、第三方应用商店,还包括手机智能终端、硬件制造商、网络服务提供商等企业。
“上下游竞争的问题不只存在于移动应用分发领域,《公约》以用户权益至上和公平竞争为基本原则,体现的是不得滥用上游优势地位、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的互联网服务,以及保护用户自主选择权等规则,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可以拓展至范围更加广泛的不公平行为。”丛立先谈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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