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恒都律师事务所 商业诉讼事业部
作者|婚姻家庭专业组 西镇
编者|恒都微信运营团队
案 例
苟某与谭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5年4月2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且苟某认为谭某的父母干涉其生活与工作,苟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谭某认为苟某私自打掉孩子侵犯了其生育权,要求苟某补偿其1万元损失费。
法院认为,因女方在生育过程中,所承担的生育风险和心理压力大于男方,因此应给予女方更大的生育选择权。女方未经丈夫同意私自终止妊娠,虽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但是丈夫不能以本人享有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即使原告对腹中胎儿进行流产手术,也不构成对被告生育权的侵害,被告方基于配偶权所享有的生育权仍然可以待以实现。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但对于谭某上述请求,不予支持。
随着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和二胎政策的放开,与上述类似的案例逐渐增多,也引起了社会对生育权的关注与讨论。本文将对我国生育权的立法缺陷进行简单梳理,并提出一些完善立法的建议。
我国生育权的立法现状及缺陷
我国法律体系中,涉及生育权的规定并不多,并且规定的并不详尽,也较为分散,相关法律存在一定的滞后。主要有如下规定:
《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婚姻法》第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可见,《宪法》和《婚姻法》都仅仅规定了夫妻的计划生育义务,而没有明确生育的权利。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虽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但是《妇女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实际上阻碍了部分男性公民生育权的实现。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该司法解释为夫妻间的生育权冲突提供了唯一的解决方案,即离婚,而且否定丈夫的损害赔偿权,产生了较大争议。
总结以上,我国生育权的立法缺陷主要归纳为两点:一、对生育权的法律性质和内容规定不明确;二、侵犯生育权的救济途径不完善。
国外相关规定
1968年,联合国在《德黑兰宣言》中正式宣告“父母享有自由负责决定子女人数及其出生时距的基本人权”。在1974年颁布的《世界人口行动计划》中,进一步明确“所有夫妇和个人享有自由负责地决定其子女数量和间隔以及为此目的而获得信息、教育与方法的基本权利”。由此可见,生育权不仅是夫妻共有的基本权利,也是作为个人享有的基本权利。
许多国家对生育权都做了法律规定,例如《墨西哥民法典》婚姻编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承认每个人都有自由决定生育权的实现,包括生育子女的数量和间隔等内容。同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根据配偶双方共同协议来行使这种权利。法国和美国的法律对夫妻之间的生育权侵权的保护措施类似,对于夫妻一方因与第三方姘居生育子女的行为,主要采用经济补偿的方式来救济;若夫妻一方拒绝生育的,对方为了保护自己的生育权利,可以通过提起离婚诉讼得到解决。
从各国立法来看,目前国际上对生育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并未达成共识,也没有形成一定的法律体系,大多都是分散于各部门法中。
完善我国生育权的立法建议
对于我国生育权的立法缺陷,提出如下建议:
1.《宪法》作为母法、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虽然我国《宪法》中写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但是关于生育只规定了计划生育的义务,没有明确公民享有生育权,仍有重义务轻权利之嫌。因此有必要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生育权。
2.虽然学界对生育权的性质存在分歧,但越来越多的学者支持生育权属于人格权的观点。所以建议在《民法总则》中,将生育权作为具体人格权纳入其中,明确生育权的性质、含义和具体内容。
3.《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生育权与其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是其必不可少的重要部分,所以有必要在《婚姻法》中对夫妻生育权进行明确的规定,大致内容可包括以下:夫妻双方均享有生育权;夫妻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生育;夫妻双方就是否生育发生冲突时应当平等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妻子有最终生育决定权,但应提前告知丈夫,以保障丈夫的生育知情权。
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倾向于保护女方的生育权,使得男方生育权不能实现,而又不准男方提出损害赔偿,有失公允。法律在保护女方生育权的前提下,也应该对男方生育权做进一步保护,以达到平衡。由于女方擅自堕胎, 导致男方生育权不能实现, 给男方带来的精神打击是无法避免的,而且实现生育权不能强制执行。由于生育权属于人格权之一,且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救济方法主要是精神损害赔偿,故将侵害生育权纳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是合理的,因此建议将生育权的保护纳入到《侵权责任法》之中。
结 语
生育权问题不仅关系到个人,还关系到家庭、社会等各方的利益。从立法上解决好生育权的问题,不仅有利于公民生育权的保障,而且对家庭的幸福与社会的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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