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咨询无忧精英,“员工未按公司规定乘坐班车,上班途中发生车祸受伤,属于工伤吗?”这是个很有意思的问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有些企业为了职工上下班方便,为员工安排免费班车接送,那么员工未乘坐班车自行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意外,是否认定为工伤呢?先看以下这个案例,
2015年1月,陆某入职某药业公司从事厨师工作。双方签订的3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上下班统一乘坐公司提供的班车。”此外,该公司在职工手册中明确规定:“上下班必须坐班车,若员工由于个人原因未能乘坐公司安排的车辆,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自负”。
2015年12月,陆某上班时因迟到未能赶上班车,便驾驶电动自行车上班,不慎与小轿车发生剐蹭。事故发生后,警方出具责任认定书,认定陆某与小轿车负同等责任。
陆某于2016年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其符合工伤条件。
陆某根据工伤认定结果向公司提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请求时,公司认为其不属于工伤,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工伤认定结论。
法庭审理时,药业公司诉称,公司为了职工上下班安全,要求家住城区外的职工一律坐班车上下班。而陆某家在郊区,离公司有约10公里,故其必须乘坐班车上下班。对此,公司还专门制定了班车运行制度及坐班车人员统计,规定“若员工由于个人原因未能乘坐公司安排的车辆,在上下班途中所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自行承担。”
公司还举证证明,对于上述乘车要求,双方在劳动合同中也有明确约定。陆某作为公司员工,在明知公司有此规定的情况下,仍然无正当理由违反公司规定,进而导致交通事故,故其所受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
人社局则认为,陆某被工伤认定符合法律规定。陆某是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而受伤,且在该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经过审理,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被驳回。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二)项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而法律对职工上下班乘坐何种交通工具并无禁止性规定。
药业公司以上述规章制度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不具有合法性,法院不予采纳。因此,该公司在规章制度中规定“若员工由于个人原因未能乘坐公司安排的车辆,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自负”,同样因为违法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人社局依据该法律规定认定陆某属于工伤是有法律依据的,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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