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三文娱注意到一起知识产权官司。
2016年起,广州易动文化及旗下公司多次起诉北京圣壹门文化及其合作方,称后者的《吃货宇宙》对它的《美食大冒险》进行了侵权,状告《吃货宇宙》不正当竞争。
这一知识产权争议,在北京两家法院和南京一家法院的判决均未支持易动文化的主张,认为《吃货宇宙》并未抄袭、改编易动文化的作品。
那么,法院支持圣壹门文化的依据在哪?这值得其他动画漫画等领域公司参考——做了同一题材的作品,并不是就会构成抄袭。
三文娱本文将回顾这次争议,并邀请米律联合创始人、律师吴亚君从法律专业角度进行解读。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链接如下:
http://www.bjcourt.gov.cn/cpws/paperView.htm?id=100708849545&n=1
《吃货宇宙》国际版预告片
《美食大冒险》海外版预告片
案件经过
2016年,易动公司上诉圣壹门公司和天工异彩公司,认为圣壹门公司和天工异彩公司侵犯易动公司的作品改编权,状告《吃货宇宙》不正当竞争,索赔1万元。
易动文化认为,《吃货宇宙》的主角与《美食大冒险》的主角数量几乎相等、主角题材一致、故事情节相似,而且易动文化的作品在国外受到热捧和关注,《吃货宇宙》改编侵权了易动文化的作品。
对于易动文化的指控,圣壹门文化和天工异彩表示两个作品都是取材于面食,其中形象相同部分都是面食的共同点,《吃货宇宙》的形象不只有涉案的6个,而且被诉卡通形象形成时间早于易动文化,2007年圣壹门文化、天工异彩与央视合作有《面粉镇》的节日,涉案卡通形象是在此基础上稍微改变成型的。
2017年5月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为圣壹门文化、天工异彩并未侵权。2018年2月2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易动文化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近(3月20日),易动文化通过子公司南京蔚蓝的海文化在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圣壹门文化等六家公司侵权的官司也有了民事判决,易动文化(蔚蓝的海)全部诉讼请求被驳回,法院认为《吃货宇宙》与原告的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能证明《吃货宇宙》原创性的证据主要有三大点。第一,《吃货宇宙》的创作概念早于《美食大冒险》的公开时间。第二,法院终审判决认为圣壹门和易动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第三,《吃货宇宙》具有独创性,在故事情节、角色形象性格塑造、世界观等各个层面与《美食大冒险》均区别明显。
2008年开始播出的动画《面粉镇的节日》,以我国传统食品面食为主要角色。面粉镇居住着有诗人气质的白菜包子、以一角钱硬币为馅的小饺子、老实憨厚的馒头、时尚新潮的方便面、留洋回来爱炫耀的汉堡......
电影《吃货宇宙》的原型是《面粉镇的节日》。制作以食物为题材的动画是团队1999年便有的创作想法,该想法首先在动画片上付诸实践。《面粉镇的节日》是2007年制作、2008年央视动画有限公司出品的动画片,共26集,如今在爱奇艺等平台仍可以观看。与此同时,2007年圣壹门公司已申请了电影立项,由于资金原因项目没能及时推进。易动公司的“包强”系列视频是2008年公开发表的,《吃货宇宙》的概念早于其发表时间。
圣壹门方面向三文娱表示,《吃货宇宙》原计划2018年春节前期上映,由于案件原因拖延了档期,现具备电影上映前的一切手续、凭证。《吃货宇宙》在海外也收获了不少成果,将通过曾推出过《达拉斯买家俱乐部》、《乔布斯》等影片的澳州影视版权经销机构Odin’s Eye Entertainment进行全球推广发行。
2016年《吃货宇宙》凭一只简单的预告在戛纳和多伦多卖出数十个主要国家版权,同年11月,在美国电影市场(AFM)上获得好莱坞的关注和好评。2017年2月获得国内游戏行业最为权威、历史悠久的金苹果奖。
《包强》动画短片
《美食大冒险》前身《包强》系列动画短片2008年起就在网络上赢得较好反响。易动公司成立于2013年,随后买下包强系列卡通形象的版权并对其进行开发创作,2014年2月《美食大冒险》第一季上线,2015年1月第二季也上线,在全国100多个电视台播出。《美食大冒险》动画电影在海外也取得了不少成绩。
对于《吃货宇宙》被诉侵权一事,导演陈廖宇表示,《吃货宇宙》与《美食总动员》不存在版权“纠纷”,两部作品只是选择的题材相似。他希望两部作品能通过良性的竞争机制相互促进,共同提高制作水准。
截至发稿,易动娱乐方面尚未向三文娱提供可以公开发布的官方声明。
那么,在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下,什么样的作品版权受保护?如何进行保护?
律师看法
三文娱邀请了米律联合创始人、律师吴亚君从专业角度进行解读,以下是她的解读文章节选。
一、什么样的作品才受著作权法保护?
不少创作者们有存在一个误区,认为凡是自己所创作出来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理所当然地都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实并不然。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智力成果,其核心是作品要有“独创性”,再者具有一定形式是对思想的表达。
二、怎么来理解“独创性”?
简单地说是从创作者创作作品的“独立性”和作品内容的“创造性”两方面来进行判断。首先,作品得由作者独立完成,不是对其它作品的剽窃、抄袭或复制;其次,作品的创造性虽然不要求象申请专利所要具备的“新颖性”,但它应当是表达和体现作者思想、情感等的智力成果。
三、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而非思想,有哪些依据?
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明确需要具有“有形”外,再根据我国加入的现行有效的TRIPs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以及《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都有对此有相关规定。
TRIPs协议第9条第2款的规定:“版权的保护仅延伸至表达方式,而不延伸至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Copyright protection shall extend to expressions and not to ideas, procedures, methods of operation or mathematical concepts as such.)。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2条亦表明所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必须是具有一定形式的:“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诸如书籍……(”The expression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 shall include every production in the literary, scientific and artistic domain, whatever may be the mode or form of its expression, such as books, pamphlets and……”)
摘取实际判例中的相关陈述作参考,“著作权法保护表达而不延及思想。一般来说,思想是指概念、术语、原则、客观事实、创意、发现等等。表达则是指对于思想观念的各种形式或方式的表述,如文字的、音符的、数字的、线条的、色彩的、造型的、形体动作的表述或传达等。从这个意义上说,表达所形成的就是作品。”(搞自: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初字第07916号,陈喆与余征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以《美食大冒险》与《吃货宇宙》为例,两者虽然都是将主食拟人化进行作品创作,但是在排除这些主食的基本样子后,两者在主角的形象设计上各自分别具有独创性,因而双方各自分别享有著作权。【具体说明见下文】
我们亦可以从著作权法不保护什么来反观创作者创作的作品是否能够得到相关法律保护。
著作权法不保护特定场景、不保护有限表达、不保护公有领域素材或信息的使用,那:
四、什么是“特定场景”?
郭强诉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摄制权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43号)的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有这么一段陈述:“如果根据历史事实或人们的经验、观众的期待,在表达某一主题时,必须描述某些场景,使用某些场景安排和设计,这些场景将成为“标准场景”,如果不加使用就无法创作出特定历史题材的作品,故该些“标准场景”也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独创性表达。”
比如,为了说明某人到了美国纽约,不少影片中都会出现的“自由女神像”。
五、什么是有限表达?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而不是思想,当对于某种思想的表现方式只有有限的几种、甚至仅有一种的情况下,著作权法并不禁止其他人使用对思想的该种表达。
比如,在电视剧《北平无战事》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中,对于原告主张权利的剧本与涉案剧本的前两集中都有“方孟敖指挥飞机降落时使用技术术语”的情节,一审法院认为“这个方孟敖指挥飞机降落时使用的技术术语应当说属于有限表达的范围,并不能为一方当事人所垄断独占”,因此这部分并不构成侵权使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知)初字第4495号)
六、什么是公有领域的素材或信息?
公有领域的素材或信息也称公知素材,是指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素材或客观事实,任何个人或团体都不具有所有权益。公有领域的素材或信息包括历史人物、历史事件、生活常识、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等。
此前有个案例,电影《捉妖记1》中 “宴会吃小妖王脑”有一场戏被诉侵犯了《山村趣事》中“老油头儿宴请屯亲儿吃猴脑”这一重场戏的全部主要情节的改编权等著作权,一审法院在审判中认为“生吃猴脑”古已有之,“猴脑”菜肴及其上述制作和食用方法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以不受限制地使用上述素材进行作品创作。
对以上信息了解后,我们该怎么应用,提前作预防呢?
在创作影视、动漫作品过程中,不管是自己的作品被认为侵犯了第三方的合法权益,还是其他人的作品构成了对自己的作品的侵权,都是糟心的事儿。有没有什么方法进行初步预判呢?
在自己本身拥有合法权益(原创或已获得许可)的前提下,判断某部作品(以下简称“涉案作品”)是否构成对他们作品的侵权或被他人侵权,有多种方式,比如:思想和表达二分法、“实质性相似+接触+排除合理解释”法,以及下文介绍的三步法。
本文以影视动漫作品为例,介绍实际应用比较多的AFC法则(也称三步法)—— 通过抽象(Abstraction)、过滤(Filtration)和比对(Comparison)三个步聚法来评判涉案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即在涉案作品和他人作品中排除思想、特定场景、有限表达和公知素材后,再对涉案作品剩余部分进行比对以判定该部分内容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构成对他人作品的侵权。
还是以电影《捉妖记1》为例。法院认定“吃猴脑”为是公知素材,那么电影《捉妖记1》中的“宴会”与《山村趣事》中的“宴会”是否构成抄袭?法院认为“举办宴会”这一故事背景本身属于思想,而非表达,任何人均可以以举办宴会为背景进行不同创作。在对电影《捉妖记1》“宴会吃小妖王脑”部分与《山村趣事》“老油头儿宴请屯亲儿吃猴脑”部分主要情节进行实质性相似比对时,应首先将上述公有领域的素材以及思想排除出去。
“在分别排除《捉妖记1》《山村趣事》中公有领域素材后,可以明显发现两者故事结构、人物设置和人物关系、具体情节以及场景描写存在显著差别。而“举办宴会”这一共同的故事背景则属于思想范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宴会上发生的具体故事情节、人物冲突两者并不相同,亦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一审法院认定《捉妖记1》不侵权。(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民初16371号)。
综上所述,并结合案件一(北京案件)终审判决书中的一段陈述,我们可以尝试分析并借鉴:
“双方涉案角色的题材都是主食[“题材”属于思想],主要角色都是主食“[“主食”属于日常生活类的公知素材],但两者在作品表达上,从双方争议的被诉卡通形象来看,被诉卡通形象的表达形式无论从整体形象还是从细节的服饰搭配、五官及身形配比、颜色设置等方面与易动公司告据以主张权利的涉案美术作品都具有明显的区别[具有“独创性”],二者不构成相同或者相似表达,故被控侵权作品与易动公司作品不构成实质相似。”
“在创作思想或者创意上,双方争议的涉案动画形象的题材都是主食类,其原型为公众所熟知,任何人都有权利依据该些原型创作包括动画形象在内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易动公司无权禁止包括圣壹门公司、天工异彩公司在内的其他人使用主食类题材创作新的作品。”[不构成侵权的认定]
在案件二(南京案件)的一审判决中,法院分别从电影名称、角色形象及情节等方面对《蒸盒号起航》和《吃货宇宙》进行比较,最终亦认定两者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从而驳回了蓝色的海的诉求。
无论是原创的影视、动漫作品,还是获得授权后改编的影视、动漫作品,在进行作品创作时或创作中及成品后,都可以采用上述方式排除一定侵权风险。特别是来源于公有素材、知名作品的创作,更是要精心设计打磨自己的作品,避免侵权别人的同时,也要保护好自己应有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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