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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涉气枪案件量刑批复 法律专家:仿真枪的定罪量刑应区别于真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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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涉气枪案件量刑批复 法律专家:仿真枪的定罪量刑应区别于真枪

法律界人士看来,“两高”发布的涉气枪案件量刑批复相比过去是一大进步,但标准上还是较为模糊,基层操作存在困难,希望接下来能够进一步明确标准。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近年来,诸如“大妈摆摊打气球获刑”之类的案件屡屡发生,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对于以后该类案件的审理或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批复要求,涉及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案定罪量刑时,不仅要充分考虑枪支铅弹的数量,还要充分考虑用途、致伤力大小、行为人的动机目的、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新规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

批复规定,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批复》同时明确,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气枪铅弹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气枪铅弹的数量、用途以及行为人的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相关负责人表示,要坚持严控枪支与妥善处理案件并重,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考虑到不同类型枪支、弹药的致伤力存在重大差异,对涉及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气枪铅弹案件应当实行差别化的定罪量刑标准;要在综合考虑涉案枪支的枪口比动能、数量、用途以及行为人动机目的、一贯表现等情节的基础上,准确评估社会危害性,实现罪责刑相适应;要根据在案证据准确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坚持主客观相统一,以确保相关案件处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确保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负责人还提到,就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气枪铅弹案件而言,应当重点打击以牟利、实施其他犯罪为目的,或者涉案枪支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具有前科情节等情形。对于以收藏、娱乐为目的,涉案枪支致伤力极低,主观上难以认识到系枪支,行为人系初犯、偶犯等情形的,应当体现从宽的精神。

此前,一些因涉及仿真枪获刑的案件引发了社会关注,例如天津赵春华案。2016年8月到10月,赵春华在天津市河北区摆设射击摊位营生,后被警方抓获,当年12月27日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在刑事判决书中,赵春华获刑的直接原因是持有六支枪支。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赵春华处收缴的9支枪形物中,有6支能正常发射,枪口比动能最低为2.17焦耳/平方厘米,最高的为3.14焦耳/平方厘米。根据鉴定标准,都高于1.8焦耳/平方厘米,属于枪支。

赵春华的代理律师徐昕在接受中国青年报采访时认为这一判决算不上错案,但他并不认可“将玩具/仿真枪完全等同于真枪定罪量刑”。一审宣判后赵春华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2017年1月26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赵春华案进行二审。二审法院认为,考虑到赵春华非法持有的枪支均刚刚达到枪支认定标准,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目的是从事经营,主观恶性程度相对较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相对较小,二审庭审期间,其能够深刻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等情节;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也建议对赵春华适用缓刑,故酌情对赵春华予以从宽处罚。综合考虑赵春华的各种情节,对其量刑依法予以改判。遂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上诉人赵春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宣判后,对赵春华解除了羁押措施,赵春华表示服从判决。

除了赵春华案,同样引发关注的还有福建刘大蔚案。2014年7月,四川少年刘大蔚网购的24支“枪形玩具”被福建省石狮海关查获。刘大蔚因涉嫌走私武器罪被拘留。2015年,泉州市中级法院以走私武器罪判处刘大蔚无期徒刑。

徐昕律师在刘大蔚案的刑事申诉状中曾质疑,法院将仿真枪认定为真枪,依据的是公安部《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但该判据与《刑法》和《枪支管理法》标准不一,《刑法》第125、151条规定的非法买卖枪支罪、走私武器罪量刑极重。惩罚的严厉度是与火药枪支弹药极大的射击威力和社会危害相适应的。这种危害指的是制式弹药,而不是动能较小的仿真枪。

经过申诉,2016年10月18日,福建高院复查后认为,原判“量刑明显不当”,决定由福建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3月28日,对于两高的最新批复,刘大蔚的母亲在接受澎湃新闻的采访时表示,对儿子案件的再审充满期待。

专家们认为,这类案件之所以引发公众高度关注,是因为法院的判决违背了常理常识。

对于有的报道把仿真枪叫做玩具枪,公安部《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的主要起草人季峻认为这并不严谨,枪和玩具要分清楚。“气枪有些是走私进来的,产品包装上明确写的是气枪,并标有注意事项,却被说成玩具枪。”

目前,我国对玩具、仿真枪与枪支都有相应的规范。《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蓄能弹射玩具,按弹射物动能测试时,弹射物动能不超过0.08焦耳,则弹射物应有用弹性材料制成的保护端部,以保证单位接触面积的动能不超过0.16焦耳/平方厘米”。

《仿真枪认定标准》中规定只要枪状物“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则被认定为仿真枪。目前,我国对仿真枪入刑的参考标准主要有三个:《仿真枪认定标准》(2008)、《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2008)、《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2010)。

《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2010)中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非制式枪支致伤力判据为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J/cm2”,即被认为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这一规定采用的是《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2010)。

但在此之前的标准要明显高于1.8焦耳/平方厘米。公安部2001年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第3条规定:“对于不能发射制式(含军用、民用)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按下列标准鉴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枪支。”有刑事科学技术专业人员根据射击干燥松木板法,认定具有致伤力而鉴定为枪支的临界点是16焦耳/平方厘米。从16焦耳/平方厘米到1.8焦耳/平方厘米,也就是说,标准降低为原来的九分之一。

对于赵春华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阮齐林认为对于不同动能的“枪支”量刑应该区别对待。公安部对枪支的认定标准在2008年从16焦耳/平方厘米降低到了1.8焦耳/平方厘米,使得很多以前属于玩具枪的物品变成了“枪支”。但在量刑上适用的还是旧的司法解释,这就导致原本大量不该适用刑罚的人被判了重刑。我国是严格控枪的国家,如果在枪支鉴定标准不变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针对不同的枪支进行区分,不一定非要以刑事犯罪论处。

目前类似的枪支鉴定标准,香港是7.077焦耳/平方厘米,台湾是20焦耳/平方厘米,俄罗斯是19焦耳/平方厘米,美国是21焦耳/平方厘米。对于现行标准是否过低,季峻表示,现行的1.8焦耳/平方厘米的标准是考虑到人体最脆弱的眼睛部位。他认为“公安部相关标准的制定是按照法律法规来办,但违规和判刑是两码事,应该根据各个案情,适当处理,不可量刑过重”。

在长期推动刘大蔚案、赵春华案的徐昕律师看来,批复的出台是个案推动法治的范例。同时徐昕也提出几点建议:公安部提高枪支认定标准,先恢复至2001年的标准,枪口比动能大于16焦耳/平方厘米;也呼吁最高法院的涉枪案件司法解释将仿真枪的定罪量刑区别于真枪;另外,枪支管理应分类分级,仿真枪的管理区别于真枪。

梳理近年来23个因仿真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可以发现,其中17名被告人被判缓刑,3人被判处管制,仅有3人被判处实刑,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斯伟江律师告诉记者,最高法的这份批复相比过去是一大进步,但标准上还是较为模糊,基层操作存在困难,希望接下来能够进一步明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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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涉气枪案件量刑批复 法律专家:仿真枪的定罪量刑应区别于真枪

法律界人士看来,“两高”发布的涉气枪案件量刑批复相比过去是一大进步,但标准上还是较为模糊,基层操作存在困难,希望接下来能够进一步明确标准。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近年来,诸如“大妈摆摊打气球获刑”之类的案件屡屡发生,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对于以后该类案件的审理或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批复要求,涉及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案定罪量刑时,不仅要充分考虑枪支铅弹的数量,还要充分考虑用途、致伤力大小、行为人的动机目的、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新规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

批复规定,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批复》同时明确,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气枪铅弹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气枪铅弹的数量、用途以及行为人的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相关负责人表示,要坚持严控枪支与妥善处理案件并重,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考虑到不同类型枪支、弹药的致伤力存在重大差异,对涉及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气枪铅弹案件应当实行差别化的定罪量刑标准;要在综合考虑涉案枪支的枪口比动能、数量、用途以及行为人动机目的、一贯表现等情节的基础上,准确评估社会危害性,实现罪责刑相适应;要根据在案证据准确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坚持主客观相统一,以确保相关案件处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确保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负责人还提到,就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气枪铅弹案件而言,应当重点打击以牟利、实施其他犯罪为目的,或者涉案枪支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具有前科情节等情形。对于以收藏、娱乐为目的,涉案枪支致伤力极低,主观上难以认识到系枪支,行为人系初犯、偶犯等情形的,应当体现从宽的精神。

此前,一些因涉及仿真枪获刑的案件引发了社会关注,例如天津赵春华案。2016年8月到10月,赵春华在天津市河北区摆设射击摊位营生,后被警方抓获,当年12月27日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在刑事判决书中,赵春华获刑的直接原因是持有六支枪支。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赵春华处收缴的9支枪形物中,有6支能正常发射,枪口比动能最低为2.17焦耳/平方厘米,最高的为3.14焦耳/平方厘米。根据鉴定标准,都高于1.8焦耳/平方厘米,属于枪支。

赵春华的代理律师徐昕在接受中国青年报采访时认为这一判决算不上错案,但他并不认可“将玩具/仿真枪完全等同于真枪定罪量刑”。一审宣判后赵春华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2017年1月26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赵春华案进行二审。二审法院认为,考虑到赵春华非法持有的枪支均刚刚达到枪支认定标准,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目的是从事经营,主观恶性程度相对较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相对较小,二审庭审期间,其能够深刻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等情节;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也建议对赵春华适用缓刑,故酌情对赵春华予以从宽处罚。综合考虑赵春华的各种情节,对其量刑依法予以改判。遂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上诉人赵春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宣判后,对赵春华解除了羁押措施,赵春华表示服从判决。

除了赵春华案,同样引发关注的还有福建刘大蔚案。2014年7月,四川少年刘大蔚网购的24支“枪形玩具”被福建省石狮海关查获。刘大蔚因涉嫌走私武器罪被拘留。2015年,泉州市中级法院以走私武器罪判处刘大蔚无期徒刑。

徐昕律师在刘大蔚案的刑事申诉状中曾质疑,法院将仿真枪认定为真枪,依据的是公安部《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但该判据与《刑法》和《枪支管理法》标准不一,《刑法》第125、151条规定的非法买卖枪支罪、走私武器罪量刑极重。惩罚的严厉度是与火药枪支弹药极大的射击威力和社会危害相适应的。这种危害指的是制式弹药,而不是动能较小的仿真枪。

经过申诉,2016年10月18日,福建高院复查后认为,原判“量刑明显不当”,决定由福建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3月28日,对于两高的最新批复,刘大蔚的母亲在接受澎湃新闻的采访时表示,对儿子案件的再审充满期待。

专家们认为,这类案件之所以引发公众高度关注,是因为法院的判决违背了常理常识。

对于有的报道把仿真枪叫做玩具枪,公安部《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的主要起草人季峻认为这并不严谨,枪和玩具要分清楚。“气枪有些是走私进来的,产品包装上明确写的是气枪,并标有注意事项,却被说成玩具枪。”

目前,我国对玩具、仿真枪与枪支都有相应的规范。《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蓄能弹射玩具,按弹射物动能测试时,弹射物动能不超过0.08焦耳,则弹射物应有用弹性材料制成的保护端部,以保证单位接触面积的动能不超过0.16焦耳/平方厘米”。

《仿真枪认定标准》中规定只要枪状物“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则被认定为仿真枪。目前,我国对仿真枪入刑的参考标准主要有三个:《仿真枪认定标准》(2008)、《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2008)、《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2010)。

《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2010)中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非制式枪支致伤力判据为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J/cm2”,即被认为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这一规定采用的是《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2010)。

但在此之前的标准要明显高于1.8焦耳/平方厘米。公安部2001年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第3条规定:“对于不能发射制式(含军用、民用)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按下列标准鉴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枪支。”有刑事科学技术专业人员根据射击干燥松木板法,认定具有致伤力而鉴定为枪支的临界点是16焦耳/平方厘米。从16焦耳/平方厘米到1.8焦耳/平方厘米,也就是说,标准降低为原来的九分之一。

对于赵春华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阮齐林认为对于不同动能的“枪支”量刑应该区别对待。公安部对枪支的认定标准在2008年从16焦耳/平方厘米降低到了1.8焦耳/平方厘米,使得很多以前属于玩具枪的物品变成了“枪支”。但在量刑上适用的还是旧的司法解释,这就导致原本大量不该适用刑罚的人被判了重刑。我国是严格控枪的国家,如果在枪支鉴定标准不变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针对不同的枪支进行区分,不一定非要以刑事犯罪论处。

目前类似的枪支鉴定标准,香港是7.077焦耳/平方厘米,台湾是20焦耳/平方厘米,俄罗斯是19焦耳/平方厘米,美国是21焦耳/平方厘米。对于现行标准是否过低,季峻表示,现行的1.8焦耳/平方厘米的标准是考虑到人体最脆弱的眼睛部位。他认为“公安部相关标准的制定是按照法律法规来办,但违规和判刑是两码事,应该根据各个案情,适当处理,不可量刑过重”。

在长期推动刘大蔚案、赵春华案的徐昕律师看来,批复的出台是个案推动法治的范例。同时徐昕也提出几点建议:公安部提高枪支认定标准,先恢复至2001年的标准,枪口比动能大于16焦耳/平方厘米;也呼吁最高法院的涉枪案件司法解释将仿真枪的定罪量刑区别于真枪;另外,枪支管理应分类分级,仿真枪的管理区别于真枪。

梳理近年来23个因仿真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可以发现,其中17名被告人被判缓刑,3人被判处管制,仅有3人被判处实刑,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斯伟江律师告诉记者,最高法的这份批复相比过去是一大进步,但标准上还是较为模糊,基层操作存在困难,希望接下来能够进一步明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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