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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在美国上市的5种方式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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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在美国上市的5种方式解读

通常而言,中国公司进入美国的资本市场可以采取以下5种方式:IPO,ADR,私募资金和美国证券法144A条例,直接上市和反向兼并(借壳上市)。

自2006年开始,中企赴美上市便大规模兴起,即便是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赴美上市的热情依旧不减。作为全球最大的资本市场之一,美国证券市场层次丰富、资金充沛,能满足不同企业的融资需求,且融资速度较快始终是中企境外上市首选之地。

通常而言,中国公司进入美国的资本市场可以采取以下5种方式:

1、首次公开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s,简称IPO)

首次公开募股是指一家企业或公司第一次将它的股份向公众出售(首次公开发行,指股份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招股的发行方式)。一般来说,一旦首次公开上市完成后,这家公司就可以申请到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挂牌交易。

2、美国存托股证挂牌(American Depositary Receipts,ADR)

美国存托凭证是美国商业银行为协助外国证券在美国交易而发行的一种可转让证书。通常代表非美国公司可公开交易的股票和债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12月17日、18日分别在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和香港联交所正式挂牌交易。作为第一家两地同步上市的中国国有金融企业,其获得了25倍的超额认购倍数,共发行65亿股,募集资金35亿美元,创该年度全球资本市场IPO 筹资额最高记录,取得了海外上市的成功。中国人寿保险就是中国企业通过ADR成功上市的例证。

美国证券业创造了这种将外国证券移植到美国的机制,存托股证交易提供了把境外证券转换为易交易、以美元为支付手段的证券。迄今为止,还有中国联通、中国移动、中石化、阿里巴巴、京东等公司通过此方式在美国上市。

典型的ADR 是如此运作的:

(1 )美国银行与一境外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这一美国银行担任境外公司证券的存托人。

(2 )美国的存托人签发存托股证给美国的投资人。每一张存托股证代表一定数目的境外公司的证券,该凭证可自由交易。

(3 )美国存托人收购相应数量的境外公司的证券,一般该证券由境外的托管银行保管。

(4 )发行存托股证后,美国存托银行作为该股证持有人的付款代理人。该银行收取股利并转化为美元,然后将其分配给股证持有人。

(5 )存托银行作为存托股证的转让代理人,对该股证在美国的投资人的交易进行记录。该银行也时刻准备着把该股证转换为相应的境外证券。

美国证监会把ADR以及其所代表的境外证券区别对待。同时,ADR 的发行也涉及到证券的公开发行。因此,发行ADR 的美国银行也需要注册,而该境外公司则须履行定期报告的义务。

但是,履行全面的注册和报告是特别昂贵和负累的。鉴于此,美国证监会根据境外公司在美国证券市场的状况,制定了不同的ADR计划和相应的不同披露要求:

一级ADR

SEC 对一级ADR 的监管是最轻的。美国银行通过注册F-6 表格,并附具存托协议和ADR 凭证,便可建立一级ADR.

如果境外公司每年向美国证监会提交其在自己的国家所披露和公开的资料清单,其在美国的定期报告义务可免除。一级ADR 可以在代理商和批发商的粉红单上报价,但是不能在证券交易市场交易或纳斯达克上报价。

这一级ADR 主要是为美国投资人提供对现成的境外公司的股票的通道,但是,不能用于筹集资金。

建立一级ADR 的成本比较小,平均为25000 美元,境外公司的获益是很大的,通常股价会上升4 -6 %。

二级ADR

二级ADR 可以在美国证券市场交易。美国银行须利用F-6 表格注册,境外公司须定期报告。为能在证券交易市场或是纳斯达克交易,境外公司还需要进行20-F 表格注册。但如一级ADR 一样,二级ADR不能作为筹集资金的手段。

适用二级ADR 的境外公司无一例外地发现,美国证券交易法所要求的披露要求比自己国家的法律规定更细节、更深入。

最重要的是,境外公司的财务必须符合美国的一般会计准则,例如:美国一般会计准则要求分类披露公司的运营情况,还有一些敏感(有时是令人尴尬)的资料,包括主要财产、任何重大的正在进行的诉讼或政府对公司的调查、10%股东的身份、管理层薪酬总和、公司及子公司或执行官之间的交易,等等。公司还必须每年更新20-F 表格。

建立二级ADR 的成本是巨大的,平均超过100 万美元。但是带来的成效也是巨大的,其为境外发行公司所铺设的通向美国投资人的通道以及以美国一般会计准则为标准的披露,通常会促使公司股价上升10-15%。

三级ADR

境外发行公司将自己的证券向美国投资人作公开发行。这一级ADR的注册书必须本质上包括二级ADR 的20-F 年度报告所要求的内容。

三级ADR 是唯一的允许境外公司在美国融资的ADR 形式,建立三级ADR 必须按照类似于普通股首次公开发行的程序来进行。在美国的普通股公开发行一般成本超过150万美元。但是对于许多需要大量资金的境外公司来说,即使成本很高,三级ADR 也是值得一试的,因为美国的公众资本市场提供了一个无可比拟的融资基地。

全球存托股证(GDR s )境外发行人也可以通过发行以美元为计价单位、全球发行的存托股证来促进其证券的交易。全球存托股证与美国存托股证的原理是一样的,唯一的区别在于全球存托股证是部分或全部在美国以外的区域运作。不论冠之以全球存托股证或美国存托股证,适用在美国的部分的法律是一样的。

3、私募资金和美国证券法144A条例

私募资金是一种避免美国证券法要求的注册,而又能在美国出售证券的做法。

但是,美国证券法规对于出售私募证券有很多限制。美国证监会1990年采纳的144 A 条例允许将某些符合条件的证券出售给合格机构投资人,而不需履行证券法的披露义务。但与144 A 条例关联的交易必须符合基本条件:

(1 )该证券必须只能出售给合格机构投资人;

(2 )证券发行时,该证券不能与在美国的任一证交所交易或是在如纳斯达克的券商询价系统报价的证券属同一种类;

(3 )卖家和未来的买家必须有权利获得发行公司的一些从公众渠道尚未得知的信息;

(4 )卖家必须确认,买家知道卖家可以依据144 A 条例来免除证券法的登记要求。

144A条例还规定了合格机构投资人的条件。合格机构投资人通常包括美国银行、信用社和注册券商。

4、直接上市

直接上市指不通过上市流程发行新股或筹集资金,又不需要承销商,只要简单地登记现有股票,便可在资本市场上自由交易。

它的优势在于可以让公司的股票直接面向公众发售,过程简单,节省可能高达上亿美元的承销费用,也能防止出现股票摊薄等问题,减少上市成本。同时,还可以避免传统IPO的“锁定期”,对公司现有股东所持股份没有限制,股东可以一次性卖出所有股票。

此外,传统IPO需要将整个财务情况交给投行处理后再向公众公开,但直接上市只需在正式上市15天前对外公布即可。SEC还规定,在传统IPO中,公司必须保持一段时间的静默期,但直接上市却不同,公司高管在上市前可以公开讨论公司情况。

直接上市的案例在美国历史上非常少,据绿专资本了解Spotify是第一家选择直接上市的大公司(2018年2月,美国SEC批准了纽交所去年3月提交的修改上市流程的提案,允许公司直接上市,Spotify也成为第一个该提案受益者)。

在此前只在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出现过一些不出名的小型公司,例如Ovascience(市值5500万美元),Nexeon MedSystems,Coronado Biosciences,BioLine Rx(市值8300万美元)等生物技术和生命科学类的公司。

5、反向兼并(借壳上市)

反向兼并俗称借壳上市,是一种简化快捷的上市方式,是指一家私人公司通过与一家没有业务、资产和负债的上市公司合并,该私人公司反向并入该上市公司,该上市公司成为一个全新的实体。该上市公司也称为壳公司。私人公司并入上市公司后持有多数股权(通常是90%)。

与IPO 相比,反向收购具有上市成本明显降低、所需时间少以及成功率高等优势:一旦成为上市公司,公司的前景颇为可观;上市公司的市场价值通常远远高于同等行业、同等结构的私人公司;上市公司更易于筹集资金,因为其股票有市场价值而且可以交易;可以利用股票收购,因为公开交易的股票通常视为购并的现金工具。

但是,反向兼并并非一蹴而就的获取资金的捷径,其只是募集资金的间接途径。所以,这一方式仅适宜于那些对资金的需求并不是特别急切,将要经历很长时间才能达到上市公司的规模和水平的公司,有助于其实现融资的长期目标。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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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在美国上市的5种方式解读

通常而言,中国公司进入美国的资本市场可以采取以下5种方式:IPO,ADR,私募资金和美国证券法144A条例,直接上市和反向兼并(借壳上市)。

自2006年开始,中企赴美上市便大规模兴起,即便是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赴美上市的热情依旧不减。作为全球最大的资本市场之一,美国证券市场层次丰富、资金充沛,能满足不同企业的融资需求,且融资速度较快始终是中企境外上市首选之地。

通常而言,中国公司进入美国的资本市场可以采取以下5种方式:

1、首次公开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s,简称IPO)

首次公开募股是指一家企业或公司第一次将它的股份向公众出售(首次公开发行,指股份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招股的发行方式)。一般来说,一旦首次公开上市完成后,这家公司就可以申请到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挂牌交易。

2、美国存托股证挂牌(American Depositary Receipts,ADR)

美国存托凭证是美国商业银行为协助外国证券在美国交易而发行的一种可转让证书。通常代表非美国公司可公开交易的股票和债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12月17日、18日分别在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和香港联交所正式挂牌交易。作为第一家两地同步上市的中国国有金融企业,其获得了25倍的超额认购倍数,共发行65亿股,募集资金35亿美元,创该年度全球资本市场IPO 筹资额最高记录,取得了海外上市的成功。中国人寿保险就是中国企业通过ADR成功上市的例证。

美国证券业创造了这种将外国证券移植到美国的机制,存托股证交易提供了把境外证券转换为易交易、以美元为支付手段的证券。迄今为止,还有中国联通、中国移动、中石化、阿里巴巴、京东等公司通过此方式在美国上市。

典型的ADR 是如此运作的:

(1 )美国银行与一境外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这一美国银行担任境外公司证券的存托人。

(2 )美国的存托人签发存托股证给美国的投资人。每一张存托股证代表一定数目的境外公司的证券,该凭证可自由交易。

(3 )美国存托人收购相应数量的境外公司的证券,一般该证券由境外的托管银行保管。

(4 )发行存托股证后,美国存托银行作为该股证持有人的付款代理人。该银行收取股利并转化为美元,然后将其分配给股证持有人。

(5 )存托银行作为存托股证的转让代理人,对该股证在美国的投资人的交易进行记录。该银行也时刻准备着把该股证转换为相应的境外证券。

美国证监会把ADR以及其所代表的境外证券区别对待。同时,ADR 的发行也涉及到证券的公开发行。因此,发行ADR 的美国银行也需要注册,而该境外公司则须履行定期报告的义务。

但是,履行全面的注册和报告是特别昂贵和负累的。鉴于此,美国证监会根据境外公司在美国证券市场的状况,制定了不同的ADR计划和相应的不同披露要求:

一级ADR

SEC 对一级ADR 的监管是最轻的。美国银行通过注册F-6 表格,并附具存托协议和ADR 凭证,便可建立一级ADR.

如果境外公司每年向美国证监会提交其在自己的国家所披露和公开的资料清单,其在美国的定期报告义务可免除。一级ADR 可以在代理商和批发商的粉红单上报价,但是不能在证券交易市场交易或纳斯达克上报价。

这一级ADR 主要是为美国投资人提供对现成的境外公司的股票的通道,但是,不能用于筹集资金。

建立一级ADR 的成本比较小,平均为25000 美元,境外公司的获益是很大的,通常股价会上升4 -6 %。

二级ADR

二级ADR 可以在美国证券市场交易。美国银行须利用F-6 表格注册,境外公司须定期报告。为能在证券交易市场或是纳斯达克交易,境外公司还需要进行20-F 表格注册。但如一级ADR 一样,二级ADR不能作为筹集资金的手段。

适用二级ADR 的境外公司无一例外地发现,美国证券交易法所要求的披露要求比自己国家的法律规定更细节、更深入。

最重要的是,境外公司的财务必须符合美国的一般会计准则,例如:美国一般会计准则要求分类披露公司的运营情况,还有一些敏感(有时是令人尴尬)的资料,包括主要财产、任何重大的正在进行的诉讼或政府对公司的调查、10%股东的身份、管理层薪酬总和、公司及子公司或执行官之间的交易,等等。公司还必须每年更新20-F 表格。

建立二级ADR 的成本是巨大的,平均超过100 万美元。但是带来的成效也是巨大的,其为境外发行公司所铺设的通向美国投资人的通道以及以美国一般会计准则为标准的披露,通常会促使公司股价上升10-15%。

三级ADR

境外发行公司将自己的证券向美国投资人作公开发行。这一级ADR的注册书必须本质上包括二级ADR 的20-F 年度报告所要求的内容。

三级ADR 是唯一的允许境外公司在美国融资的ADR 形式,建立三级ADR 必须按照类似于普通股首次公开发行的程序来进行。在美国的普通股公开发行一般成本超过150万美元。但是对于许多需要大量资金的境外公司来说,即使成本很高,三级ADR 也是值得一试的,因为美国的公众资本市场提供了一个无可比拟的融资基地。

全球存托股证(GDR s )境外发行人也可以通过发行以美元为计价单位、全球发行的存托股证来促进其证券的交易。全球存托股证与美国存托股证的原理是一样的,唯一的区别在于全球存托股证是部分或全部在美国以外的区域运作。不论冠之以全球存托股证或美国存托股证,适用在美国的部分的法律是一样的。

3、私募资金和美国证券法144A条例

私募资金是一种避免美国证券法要求的注册,而又能在美国出售证券的做法。

但是,美国证券法规对于出售私募证券有很多限制。美国证监会1990年采纳的144 A 条例允许将某些符合条件的证券出售给合格机构投资人,而不需履行证券法的披露义务。但与144 A 条例关联的交易必须符合基本条件:

(1 )该证券必须只能出售给合格机构投资人;

(2 )证券发行时,该证券不能与在美国的任一证交所交易或是在如纳斯达克的券商询价系统报价的证券属同一种类;

(3 )卖家和未来的买家必须有权利获得发行公司的一些从公众渠道尚未得知的信息;

(4 )卖家必须确认,买家知道卖家可以依据144 A 条例来免除证券法的登记要求。

144A条例还规定了合格机构投资人的条件。合格机构投资人通常包括美国银行、信用社和注册券商。

4、直接上市

直接上市指不通过上市流程发行新股或筹集资金,又不需要承销商,只要简单地登记现有股票,便可在资本市场上自由交易。

它的优势在于可以让公司的股票直接面向公众发售,过程简单,节省可能高达上亿美元的承销费用,也能防止出现股票摊薄等问题,减少上市成本。同时,还可以避免传统IPO的“锁定期”,对公司现有股东所持股份没有限制,股东可以一次性卖出所有股票。

此外,传统IPO需要将整个财务情况交给投行处理后再向公众公开,但直接上市只需在正式上市15天前对外公布即可。SEC还规定,在传统IPO中,公司必须保持一段时间的静默期,但直接上市却不同,公司高管在上市前可以公开讨论公司情况。

直接上市的案例在美国历史上非常少,据绿专资本了解Spotify是第一家选择直接上市的大公司(2018年2月,美国SEC批准了纽交所去年3月提交的修改上市流程的提案,允许公司直接上市,Spotify也成为第一个该提案受益者)。

在此前只在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出现过一些不出名的小型公司,例如Ovascience(市值5500万美元),Nexeon MedSystems,Coronado Biosciences,BioLine Rx(市值8300万美元)等生物技术和生命科学类的公司。

5、反向兼并(借壳上市)

反向兼并俗称借壳上市,是一种简化快捷的上市方式,是指一家私人公司通过与一家没有业务、资产和负债的上市公司合并,该私人公司反向并入该上市公司,该上市公司成为一个全新的实体。该上市公司也称为壳公司。私人公司并入上市公司后持有多数股权(通常是90%)。

与IPO 相比,反向收购具有上市成本明显降低、所需时间少以及成功率高等优势:一旦成为上市公司,公司的前景颇为可观;上市公司的市场价值通常远远高于同等行业、同等结构的私人公司;上市公司更易于筹集资金,因为其股票有市场价值而且可以交易;可以利用股票收购,因为公开交易的股票通常视为购并的现金工具。

但是,反向兼并并非一蹴而就的获取资金的捷径,其只是募集资金的间接途径。所以,这一方式仅适宜于那些对资金的需求并不是特别急切,将要经历很长时间才能达到上市公司的规模和水平的公司,有助于其实现融资的长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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