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

如何防止代理商侵权?

扫一扫下载界面新闻APP

如何防止代理商侵权?

代理商作为商标权利的被许可方,需要在许可的商标或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例如代理商被授权许可的是A商标,那么代理商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品牌方B商标的行为,通常被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单位|恒都律师事务所 商业诉讼事业部

作者|商标侵权专业组 孔丽芳

编者|恒都微信运营团队

代理商加盟为常见的商务运营模式,代理商一方面为品牌发展添砖加瓦,付出了卓越贡献;另一方面为获得利益最大化,又会与品牌方斗智斗勇,试图共享品牌方的专有性权利。本文从以下四点分析品牌方如何防止代理商侵权。

一、在先申请注册商标,防止代理商抢注厂商品牌

在国内品牌设立初期或国外品牌在他国经销商品初期,如果厂商品牌保护法律意识淡薄,不及时将品牌申请注册为商标,极易被代理商抢注。虽然商标法第15条一款对代理商抢注行为予以规制,品牌商可依据该法条对抢注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但案件所消耗的时间和费用是品牌商需要为此付出的沉重代价。

“卫水宝VESBO及图”无效宣告一案中,经法院确认的事实为: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中远公司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曾与诺维普兰斯特有限公司的经销商“CINTO TRADING PTE LTD”之间有过分销关系。

审理法院结合商标法第十五条的立法目的,即制止代理人违反诚信原则的恶意抢注行为,进行解释。将中远公司的行为界定为存在利用双方业务往来中知悉的对方商标注册及使用状况而未经授权进行抢注的行为,从而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争议商标的裁定。

二、明确禁止代理商将厂商品牌注册为企业名称

合作期间,代理商将品牌方商标注册为企业字号的情形较为常见,也有利于商品市场流通及来源识别。但一旦双方中止合作关系,品牌方不得不接受这样一个现实:代理商商号承载的良好商誉用来继续推销具有竞争性的其他品牌,自有品牌被淡化的事实。

规避这一法律风险的通常做法是,合作期间,明确禁止代理商将厂商品牌作为企业字号进行登记。如代理商违背合同约定,可在发现后要求代理商遵守合同约定,变更企业字号。合作终止后,如发现代理商注册或使用厂商品牌作为企业字号,应明确要求该前代理商及时变更企业字号,如双方不能友好协商,依法提起法律诉讼,并要求限期变更其企业字号。

三、禁止代理商超越被许可商品范围生产、销售商品

代理商作为商标权利的被许可方,需要在许可的商标或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例如代理商被授权许可的是A商标,那么代理商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品牌方B商标的行为,通常被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但如果代理商有证据证明,品牌方明知代理商使用B商标,在商务往来过程中对该使用行为予以默认,并未予以制止,代理商关于品牌方默认许可其使用B商标的行为有可能被采信,从而得出代理商使用B商标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的结论。

四、明确禁止代理关系终止后继续使用品牌方商标

代理商与品牌方关于“A品牌”代理关系终止后,代理商在经营具有竞争关系的其自营或代理的“B品牌”时,容易使用“B品牌代替A品牌”,或“B品牌品质与A品牌相同”等类似性宣传文字,在商品过渡期内会出现终端店铺A、B品牌商品混售等情形,不明真相的消费者极易被代理商类似的宣传文字、语言误导,误认为B品牌为A品牌的代替性商品。

该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涉嫌不正当竞争。A、B品牌商品混售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需要视具体侵权情况确定。这也引申出商业运营过程中较为常见的另一种情况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即代理商代理期间在自营B品牌商品上使用A品牌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该较为常见的商业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是目前较为新颖的一类案件。

从厂商品牌在先商标化,到禁止代理商使用品牌方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从合作期间代理商超越被许可商品范围生产、销售商品行为的规制,到合作关系终止后如何规制前代理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品牌方与代理商的博弈从未停止过。

商标权作为一种私有的专用权利,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基本功能,代理商代理的厂商品牌与其自营品牌或其他品牌之间存在明确区分,才有利于品牌方、代理商、消费者共同营造和谐市场环境。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发布评论

您至少需输入5个字

评论

暂无评论哦,快来评价一下吧!
恒都法律研究...
界面财经号
IP属地:上海
恒都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以资本市场、知识产权、争议解决为核心业务的顶尖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专业领域涉及私募股权投资与风险投资、项目融资、外商投资、资产证券化与结构融资、银行与金融、公司综合与合规、证券业务、境外投资、兼并与收购、反垄断等40多个业务领域。

下载界面新闻

如何防止代理商侵权?

代理商作为商标权利的被许可方,需要在许可的商标或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例如代理商被授权许可的是A商标,那么代理商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品牌方B商标的行为,通常被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单位|恒都律师事务所 商业诉讼事业部

作者|商标侵权专业组 孔丽芳

编者|恒都微信运营团队

代理商加盟为常见的商务运营模式,代理商一方面为品牌发展添砖加瓦,付出了卓越贡献;另一方面为获得利益最大化,又会与品牌方斗智斗勇,试图共享品牌方的专有性权利。本文从以下四点分析品牌方如何防止代理商侵权。

一、在先申请注册商标,防止代理商抢注厂商品牌

在国内品牌设立初期或国外品牌在他国经销商品初期,如果厂商品牌保护法律意识淡薄,不及时将品牌申请注册为商标,极易被代理商抢注。虽然商标法第15条一款对代理商抢注行为予以规制,品牌商可依据该法条对抢注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但案件所消耗的时间和费用是品牌商需要为此付出的沉重代价。

“卫水宝VESBO及图”无效宣告一案中,经法院确认的事实为: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中远公司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曾与诺维普兰斯特有限公司的经销商“CINTO TRADING PTE LTD”之间有过分销关系。

审理法院结合商标法第十五条的立法目的,即制止代理人违反诚信原则的恶意抢注行为,进行解释。将中远公司的行为界定为存在利用双方业务往来中知悉的对方商标注册及使用状况而未经授权进行抢注的行为,从而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争议商标的裁定。

二、明确禁止代理商将厂商品牌注册为企业名称

合作期间,代理商将品牌方商标注册为企业字号的情形较为常见,也有利于商品市场流通及来源识别。但一旦双方中止合作关系,品牌方不得不接受这样一个现实:代理商商号承载的良好商誉用来继续推销具有竞争性的其他品牌,自有品牌被淡化的事实。

规避这一法律风险的通常做法是,合作期间,明确禁止代理商将厂商品牌作为企业字号进行登记。如代理商违背合同约定,可在发现后要求代理商遵守合同约定,变更企业字号。合作终止后,如发现代理商注册或使用厂商品牌作为企业字号,应明确要求该前代理商及时变更企业字号,如双方不能友好协商,依法提起法律诉讼,并要求限期变更其企业字号。

三、禁止代理商超越被许可商品范围生产、销售商品

代理商作为商标权利的被许可方,需要在许可的商标或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例如代理商被授权许可的是A商标,那么代理商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品牌方B商标的行为,通常被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但如果代理商有证据证明,品牌方明知代理商使用B商标,在商务往来过程中对该使用行为予以默认,并未予以制止,代理商关于品牌方默认许可其使用B商标的行为有可能被采信,从而得出代理商使用B商标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的结论。

四、明确禁止代理关系终止后继续使用品牌方商标

代理商与品牌方关于“A品牌”代理关系终止后,代理商在经营具有竞争关系的其自营或代理的“B品牌”时,容易使用“B品牌代替A品牌”,或“B品牌品质与A品牌相同”等类似性宣传文字,在商品过渡期内会出现终端店铺A、B品牌商品混售等情形,不明真相的消费者极易被代理商类似的宣传文字、语言误导,误认为B品牌为A品牌的代替性商品。

该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涉嫌不正当竞争。A、B品牌商品混售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需要视具体侵权情况确定。这也引申出商业运营过程中较为常见的另一种情况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即代理商代理期间在自营B品牌商品上使用A品牌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该较为常见的商业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是目前较为新颖的一类案件。

从厂商品牌在先商标化,到禁止代理商使用品牌方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从合作期间代理商超越被许可商品范围生产、销售商品行为的规制,到合作关系终止后如何规制前代理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品牌方与代理商的博弈从未停止过。

商标权作为一种私有的专用权利,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基本功能,代理商代理的厂商品牌与其自营品牌或其他品牌之间存在明确区分,才有利于品牌方、代理商、消费者共同营造和谐市场环境。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下载界面新闻

微信公众号

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