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钢股份及原董事长等人信披违规 遭证监局警示

根据新浪财经讯,5月2日消息,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魏栓师、原董事会秘书董林存在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进展情况的违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此,内蒙古证监局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对负有主要责任的原董事长魏栓师、原董事会秘书董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以下为内容原文: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魏栓师、董林: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进展情况的违规行为:

2015年5月5日,中国证监会核准你公司向控股股东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包钢集团”)等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约298亿元,其中269.31亿元用于收购包钢集团尾矿库资产。同时,拟实施尾矿库资源开发利用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尾矿库项目”),预计2016年10月建成投产。

2015年7月,你公司披露尾矿库项目资产已经交割完成并由公司运营。但此后,一直未披露尾矿库项目的具体建设进展,也未揭示该项目建设停滞引发的风险。直到2016年11月,经问询后,你公司才披露尾矿库项目于2016年暂缓建设,未能于2016年10月按期投产,并拟对尾矿库项目建设方式作出调整,由自建改为购买。

你公司未及时披露尾矿库项目暂缓建设及建设方式调整事项,也未及时揭示该项目建设停滞引发的风险,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原董事长魏栓师、原董事会秘书董林应当对未及时披露尾矿库项目暂缓建设及建设方式调整等事项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对负有主要责任的原董事长魏栓师、原董事会秘书董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包钢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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