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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视路与陆逊梯卡合并的反垄断审查迟迟未果,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又对其提出限制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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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视路与陆逊梯卡合并的反垄断审查迟迟未果,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又对其提出限制性条件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调查,两大眼镜巨头合并后,如果不加以限制可能会在中国眼镜市场形成垄断态势。

图片来源:lesechos.fr

自2017年1月法国镜片品牌依视路(Essilor)和意大利眼镜零售商陆逊梯卡集团(Luxottica)宣布达成合并协议以来,迟迟未等到正式合并的那一天。由于作为眼镜行业的头部品牌,两者合并后很可能会形成垄断之势,对全球现有眼镜市场的自由竞争产生影响。因此,此次合并需要先通过20多个国家的反垄断审查。

2017年11月,依视路CEO总裁Hubert Sagnières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表示,合并后不会上涨价格。“依视路的价格从低至1.5美元(约为人民币10元)的基本款到技术更为先进、功能更齐全的1000美元(约为人民币6600元)以上的高端镜片。依视路的优势在镜片,而陆逊梯卡的优势在镜框和零售。我们是互补的关系,并不会由于合并而导致价格上涨。”

并认为与陆逊梯卡合并后,不只会对自身产生影响,对整个眼镜行业都有影响。“我们已经对监管当局和消费者承诺,合并之后,依然会保持开放的商业模式。”Sagnières说。

在大多数国家陆续通过审查后,合并事宜因中国还未放行而再一次延后至7月底。7月25日,中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终于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依视路国际与陆逊梯卡集团合并案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和《关于依视路国际与陆逊梯卡集团合并案致市场监管总局的附加限制性条件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并再次延长了审查阶段至8月30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公告》中指出,两者合并对中国中高端光学镜片、低端光学镜片、中高端光学镜架、低端光学镜架、中高端太阳镜批发市场和眼镜产品零售市场,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市场调查中发现,在中高端光学镜片市场,依视路和陆逊梯卡的合计市场份额分别为40%-45%,竞争者市场份额为20%-25%;在低端光学镜片批发市场,依视路和陆逊梯卡的合计市场份额为30%-35%,排名二至五位竞争者合计市场份额为5%-10%,远低于集中后实体;依视路和陆逊梯卡在中国中高端太阳镜批发市场合计市场份额为35%-40%,排名二至五位竞争者合计市场份额不足30%,难以对其形成有效竞争约束。

同时,陆逊梯卡在中高端光学太阳镜市场拥有较强的品牌控制力。陆逊梯卡拥有自有品牌太阳镜雷朋和欧克利,通过独占授权许可方式运营香奈儿、宝格丽和普拉达等10个高端奢侈品牌。

并有93%的眼镜产品零售店认为依视路光学镜片在中国具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50%以上的受访者认为依视路是眼镜产品零售店的必需品牌,需要放置在显著位置以吸引顾客。

如果合并后,两者将镜片与镜架进行捆绑或搭售、增加自有零售店数量,会进一步强化双方在各相关市场的控制力,实质性减少市场竞争。而其他竞争者的市场份额与影响力较低,难以与其竞争,且短期内无法出现能与两者相抗衡的同类品牌。因此,国家监管总局在《公告》及《建议》中提出了6个附加限制性条件,具体如下:

第一,交易双方及合并后实体承诺无正当理由,不进行眼镜产品搭售,包括但不限于不得拒绝向中国眼镜店铺单独供应眼镜镜片、镜架、太阳镜、整副眼镜产品(并提供必要的商标授权),不得在交易时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仅在“整副眼镜”中供应的镜片或镜架除外。

本条件不适用于单一品牌专卖店。

第二,交易双方及合并后实体应在获得市场监管总局对STARS计划批准后,向中国眼镜店铺提供STARS计划,供其自愿选择。对STARS计划的批准,主要考虑该计划是否存在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条款。在任何情况下,中国眼镜店铺均可自主选择通过交易双方及合并后实体批发系统订购镜架和太阳镜。(注:STAR计划指陆逊梯卡于2002年开始在全球范围内推行的自动补货系统。2017年在中国启动,目前已在中国暂停实施。在这一计划下,陆逊梯卡基于客户的商业形象和潜力,与客户约定为其提供包含新产品和畅销产品在内的定制化产品组合,以达到优化存货水平的效果。)

交易双方及合并后实体应本着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向所有有意愿、并遵守所有财务义务及中国法律法规的中国眼镜店铺提供交易双方及合并后实体品牌组合内的所有镜架、太阳镜和必要的商标授权(木九十、Wakeup、Aojo、暴龙和陌森品牌旗下目前仅由单一品牌专卖店专营的产品除外)。

第三交易双方及合并后实体不得对中国眼镜店铺(单一品牌专卖店和特许经营店除外)强加排他性条件,禁止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限制其销售竞争者的镜片、镜架和太阳镜产品。

第四,交易双方及合并后实体应本着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提供眼镜产品和必要的商标授权,不得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第五,交易双方及合并后实体没有正当理由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眼镜产品。

第六,交易双方及合并后实体对中国目标业务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应当于协议签署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报告市场监管总局。

该决定实施5年后,依视路和陆逊梯卡及集中后实体可以向国家监管总局提出解除上述义务的书面申请,后者会根据市场竞争状况作出是否解除的决定。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依视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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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视路与陆逊梯卡合并的反垄断审查迟迟未果,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又对其提出限制性条件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调查,两大眼镜巨头合并后,如果不加以限制可能会在中国眼镜市场形成垄断态势。

图片来源:lesechos.fr

自2017年1月法国镜片品牌依视路(Essilor)和意大利眼镜零售商陆逊梯卡集团(Luxottica)宣布达成合并协议以来,迟迟未等到正式合并的那一天。由于作为眼镜行业的头部品牌,两者合并后很可能会形成垄断之势,对全球现有眼镜市场的自由竞争产生影响。因此,此次合并需要先通过20多个国家的反垄断审查。

2017年11月,依视路CEO总裁Hubert Sagnières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表示,合并后不会上涨价格。“依视路的价格从低至1.5美元(约为人民币10元)的基本款到技术更为先进、功能更齐全的1000美元(约为人民币6600元)以上的高端镜片。依视路的优势在镜片,而陆逊梯卡的优势在镜框和零售。我们是互补的关系,并不会由于合并而导致价格上涨。”

并认为与陆逊梯卡合并后,不只会对自身产生影响,对整个眼镜行业都有影响。“我们已经对监管当局和消费者承诺,合并之后,依然会保持开放的商业模式。”Sagnières说。

在大多数国家陆续通过审查后,合并事宜因中国还未放行而再一次延后至7月底。7月25日,中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终于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依视路国际与陆逊梯卡集团合并案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和《关于依视路国际与陆逊梯卡集团合并案致市场监管总局的附加限制性条件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并再次延长了审查阶段至8月30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公告》中指出,两者合并对中国中高端光学镜片、低端光学镜片、中高端光学镜架、低端光学镜架、中高端太阳镜批发市场和眼镜产品零售市场,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市场调查中发现,在中高端光学镜片市场,依视路和陆逊梯卡的合计市场份额分别为40%-45%,竞争者市场份额为20%-25%;在低端光学镜片批发市场,依视路和陆逊梯卡的合计市场份额为30%-35%,排名二至五位竞争者合计市场份额为5%-10%,远低于集中后实体;依视路和陆逊梯卡在中国中高端太阳镜批发市场合计市场份额为35%-40%,排名二至五位竞争者合计市场份额不足30%,难以对其形成有效竞争约束。

同时,陆逊梯卡在中高端光学太阳镜市场拥有较强的品牌控制力。陆逊梯卡拥有自有品牌太阳镜雷朋和欧克利,通过独占授权许可方式运营香奈儿、宝格丽和普拉达等10个高端奢侈品牌。

并有93%的眼镜产品零售店认为依视路光学镜片在中国具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50%以上的受访者认为依视路是眼镜产品零售店的必需品牌,需要放置在显著位置以吸引顾客。

如果合并后,两者将镜片与镜架进行捆绑或搭售、增加自有零售店数量,会进一步强化双方在各相关市场的控制力,实质性减少市场竞争。而其他竞争者的市场份额与影响力较低,难以与其竞争,且短期内无法出现能与两者相抗衡的同类品牌。因此,国家监管总局在《公告》及《建议》中提出了6个附加限制性条件,具体如下:

第一,交易双方及合并后实体承诺无正当理由,不进行眼镜产品搭售,包括但不限于不得拒绝向中国眼镜店铺单独供应眼镜镜片、镜架、太阳镜、整副眼镜产品(并提供必要的商标授权),不得在交易时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仅在“整副眼镜”中供应的镜片或镜架除外。

本条件不适用于单一品牌专卖店。

第二,交易双方及合并后实体应在获得市场监管总局对STARS计划批准后,向中国眼镜店铺提供STARS计划,供其自愿选择。对STARS计划的批准,主要考虑该计划是否存在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条款。在任何情况下,中国眼镜店铺均可自主选择通过交易双方及合并后实体批发系统订购镜架和太阳镜。(注:STAR计划指陆逊梯卡于2002年开始在全球范围内推行的自动补货系统。2017年在中国启动,目前已在中国暂停实施。在这一计划下,陆逊梯卡基于客户的商业形象和潜力,与客户约定为其提供包含新产品和畅销产品在内的定制化产品组合,以达到优化存货水平的效果。)

交易双方及合并后实体应本着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向所有有意愿、并遵守所有财务义务及中国法律法规的中国眼镜店铺提供交易双方及合并后实体品牌组合内的所有镜架、太阳镜和必要的商标授权(木九十、Wakeup、Aojo、暴龙和陌森品牌旗下目前仅由单一品牌专卖店专营的产品除外)。

第三交易双方及合并后实体不得对中国眼镜店铺(单一品牌专卖店和特许经营店除外)强加排他性条件,禁止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限制其销售竞争者的镜片、镜架和太阳镜产品。

第四,交易双方及合并后实体应本着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提供眼镜产品和必要的商标授权,不得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第五,交易双方及合并后实体没有正当理由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眼镜产品。

第六,交易双方及合并后实体对中国目标业务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应当于协议签署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报告市场监管总局。

该决定实施5年后,依视路和陆逊梯卡及集中后实体可以向国家监管总局提出解除上述义务的书面申请,后者会根据市场竞争状况作出是否解除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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