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信息披露一直是公募基金领先于其他资管行业的重要制度优势,目前沿用的制度已实施超过14年。随着行业的发展,老版制度已经有些跟不上时代节奏。昨日(8月3日),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可以说,这是一次对公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全面优化。
新版本具体做了哪些优化呢?将对投资者产生哪些影响?界面新闻解读如下:
一、降低用户成本
买基金,收益是硬道理,我们放在第一个讲。
除了认购、申购、赎回费等,基金还有很多看不见的隐藏费用,实际上都由基民支付,这其中有一项叫做信息披露费。
此次征求意见稿要求为信息披露费“减负”。降低基金信息披露成本,也就是为基金变相增加了收益。
信息披露费用这块的“减负”大概有多少呢?以往一只普通基金一年的信息披露费用多在20万-30万之间。这笔钱属于基金的固定成本,如果基金规模小的话,费用就是不小的负担了。以一只已清盘的迷你分级基金为例,去年年末它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到一千万,但披露费占到20万,相当于基金还没赚钱就扣掉了2%的收益。
以往一只基金披露公告,会同时选择多家报纸披露,且内容繁琐重复。这一次证监会规定,单只基金应当只选择一家报刊披露信息,而且要大大精简披露项目和内容。仅要求在纸质报刊披露基金募集的部分文件,不再要求在报刊上披露上市交易公告书、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摘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每日基金净值等文件。
具体能省下多少费用现在还不清楚,不过从环保角度来说肯定省了不少纸张。“900+版的证券三大报刷爆网络”这样的新闻可能成为历史。
二、优化用户体验
买基金,体验很重要。这次意见稿的优化体验功能,可以分为“必选动作”和“自选动作”。
先说意见稿里规定的“必选动作”,每只产品都要执行。
第一个是引入产品资料概要制度。要在基金招募说明书里,把基金核心信息以简明方式展示给投资者,就像药品销售过程中的“产品说明书”一样。
值得一提的是,在这份产品说明书里,我们将会看到一个很有趣并且重要的信息,“基金经理同时在管的基金产品数量”,这一条将明示基金经理“一拖多”现象。
第二个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和场内基金交易商协助基金公司做好重大信息风险揭示工作,并且是通过协议的方式明确约定责任划分。
这一条的意思是:基金不是普通商品,卖基金的渠道方有责任和基金公司一起做好风险揭示工作。
第三个是增加基金持有信息告知要求。以往很多信息都需要基民自己上网查,现在变成基金公司应主动定期告知,包括基金产品份额、份额净值、资产净值、收益情况等等。
第四个是规范基金名称。以前有些基金名称起得相当随性,仅仅看名字是看不出什么的。现在要求在基金名称中揭示基金运作方式、产品类型、主要投资方向等等。尤其是定期开放式或者封闭式运作的基金,要在产品名称中明示。
基金名称进一步规范后,基民扫一眼基金名称就能了解基金大致模样。
说完“必选动作”,再来看看“自选动作”。
以前基民想要了解基金产品难度挺大,只能从每一季度披露一次的定期报告中了解基金动态。
从这次的意见稿来看,鼓励基金公司在合规的基础上搞“个性化”定制。其中提到一点,可以通过月度报告等方式提高定期报告的披露频率,或者披露法定信息以外的信息。
未来,个性化信息披露服务水平可能也会成为衡量基金公司竞争力的维度之一。另外,新规不忘补充一句重要的话:这笔“自主披露”费用不能让基民出。
三、强调风险揭示
这几年因为不了解基金风险而导致投资者血亏的例子太多,为了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这次意见稿可谓多管齐下。第五章“基金临时信息披露”里写得很详细,界面新闻摘录部分对投资者非常重要的信息如下: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非主承销商的除外,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 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除外),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基金份额净值相对上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超过百分之十。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第一条以前披露比较少,未来要求明确披露,更好地防范潜在的利益冲突。
第二条,如果基金净值出现计价误差超过0.5%,或者基金净值出现超过10%的异常波动,以后都会公告明示。
第三条说的是对持有人利益有影响的重大事项要公告,第四条说的是对媒体或者市场误导性消息的澄清。
如果严格执行第三和第四条要求,很多风险事件都能被预警。包括机构的巨额赎回可能引发的基金净值暴涨暴跌,对基金净值影响重大的“黑天鹅”事件等等。
第三条和第四条也可以理解为“自选动作”,更强调基金公司的主观能动性。
除了上述风险揭示之外,还有一些亮点。今年以来基金清盘“常态化”,新规增加了对基金清算报告的披露要求;为了抑制基金公司“拼排名”行为,取消了半年末、年末限时披露基金资产净值的要求。
不过,这个新规并不能真正抑制所谓的“拼排名”行为,因为在基金半年报、年报中基金资产净值也会随之公布,“拼排名”只是被延迟了而已。
综上,本次新规多管齐下保护投资者利益,优化基金投资体验。在优化“规定动作”的同时,也留了不少“自选动作”空间,最终效果如何,还看各家基金公司如何执行。
可以想见,未来基金公司之间的竞争,不仅是投资管理能力的竞争,还有服务投资者的“软实力”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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