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3年1月18日,马某入职某投资公司,公司在马某入职当天组织马某参加了《人事管理制度》的培训,该制度明确规定,“在职员工之间避免发生恋爱关系及婚姻关系,若发生此类关系公司将视为自动离职”。
2015年公司接到举报称马某总裁助理龚某登记结婚违反了公司制度,公司核实后解除同马某的劳动关系。马某认为解除违法,申请劳动仲裁。
裁决结果:
本案经过仲裁一审二审,最终判决单位支付解除劳动赔偿金。
无忧分析:
婚恋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不容任何组织及个人侵犯。员工手册、规章制度作为用人单位的内部管理文件,当然不能限制员工的婚恋自由。
我国《婚姻法》和《民法总则》规定,用人单位禁止员工之间谈恋爱、结婚的规定,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而单位禁止员工之间谈恋爱这条规章制度因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根据上面的法规可知,用人单位当然有权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通过合法的程序制定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但其中的内容不能违反国家强制性的法律规定。
本案中,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第十五条第9款规定,“在职员工之间避免发生恋爱及婚姻关系,若发生此类关系公司将视其为自动离职,以确保公司各项业务正常运转。”该条款的规定干涉了马某的婚姻自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关于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的规定。该规定因违反法律规定故不能作为投资公司解除与马某之间的劳动关系的合法依据,公司解除的依据不合法,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在此提醒各位,员工手册、规章制度是企业文化与企业战略的浓缩,同时也是员工的行为指南。但其中的内容不能侵犯员工的合法权利,更不能逾越法律的底线。否则与法律法规冲突的规章条款会被认定为无效条款,也无法起到约束员工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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