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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庸起诉江南《此间的少年》获赔188万,同人作品商业化止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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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庸起诉江南《此间的少年》获赔188万,同人作品商业化止步?

此案号称“同人作品第一案”,在同人作品如火如荼的时刻,判决结果无疑浇了一盆冷水,让一直是处在法律边缘的灰色地带同人创作,进入到法律评判的视野。

文|柯铭

判了! 

历时两年,金庸起诉杨治(江南)《此间的少年》侵权一案终得宣判。最终金庸胜诉,被告杨治将赔偿金庸经济损失168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20万元。

而法院对《此间的少年》是否侵犯了金庸的著作权也做了完整的解释。法院认为作品的人物关系、故事情节与原著没有相似性,仅是借用了原著角色名称,因此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也就不能说是抄袭。但《此间的少年》借助金庸作品的号召力提高了自身作品的关注度,并出版发行量巨大获取了盈利,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此案号称“同人作品第一案”,在同人作品如火如荼的时刻,判决结果无疑浇了一盆冷水,让一直是处在法律边缘的灰色地带同人创作,进入到法律评判的视野。

此案也为后来的同人创作敲响了警钟,即使作品没有上升到著作权侵权,但不正当竞争可能成为同人创作的原罪。

而这一案件的直接影响体现在,同人作品商业化前景将大打折扣,目测网文网站将会有一大批同人文下架,以避免侵权之嫌。 

金庸起诉江南《此间的少年》案件始末

《此间的少年》是作家江南的成名作,写于2001年,讲述了郭靖、黄蓉、乔峰、令狐冲等大侠在汴京大学的校园故事,原本只是江南回忆北大时光的即兴之作,没想到一炮而红。

《此间的少年》在2010年就被改编成了电影,口碑还不错,在豆瓣有7.5分,此时创作者们都没意识到侵权行为。电视剧版权则由华策买下,2014年报备了拍摄备案,但之后并没有真正拍摄完成。

由于人物姓名之间的相似性以及《此间的少年》的走红,江南和《此间的少年》就进入了漫长的官司风波。 

2016年10月11日,金庸正式将江南告上法庭,起诉江南及其出版公司侵权,要求“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复制、发行小说《此间的少年》,封存并销毁库存图书”。

2017年4月25日,此案在广州市天河法院开庭审理,被称为“同人作品第一案”。围绕着同人小说侵不侵权的问题也引发了各方讨论。

2018年8月16日,法院一审宣判《此间的少年》构成不正当竞争,认为《此间的少年》并没有将情节建立在金庸作品的基础上,并未侵害金庸所享有的改编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但在图书出版、策划发行领域与金庸存在竞争关系,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江南随后也发表声明,接受法院判决,并称“因其得名得利,应有此一劫”,和偶像打官司确实不是一件愉快的事,江南为此交了学费,于情于理也应当,没什么怨言。

“同人作品第一案”对网文平台、影视行业打击大吗?

同人小说是指利用原有的漫画、动画、小说、影视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故事情节或背景设定等元素进行的二次创作小说。一般是以网络小说为载体,写作者多为原著的粉丝,对原著多有研究。 

《此间的少年》中人物名字都是金庸武侠小说中耳熟能详的大侠,被认为是同人小说,而作者江南也自称是金庸迷,只是想借人物角色重回北大校园时光。 

不管怎样,“同人作品第一案”算是第一次为同人作品在法律上有了审判的标准,首先可以明确的是,仅是借用原著小说人物、地点名称,在情节上没有近似性的同人小说不算抄袭,不构成侵犯著作权。

但一旦因此获利,盈利巨大,损害了原作者的经济权益,则有可能导致不正当竞争。这样一来,一些网文平台的同人付费频道可能遭难,一大批同人作品下架在所难免。

但总的来说,此案并不会对网文平台有很大的打击,一方面,同人小说并不是网文平台的主流,即使砍了这一块,网文平台也不会有太大的受损。国内最大的网文平台阅文集团,旗下的起点中文网已经把同人作为二级目录,不出现在首页,而是成了“二次元”下的“衍生同人”,而在创世中文网、红袖添香、潇湘书院等平台则不见同人的踪影,归根结底,玄幻、言情才是网文市场的主体,同人难登大堂。 

另一方面,同人作品影响力局限性大,盈利能力弱,可能只是一个饭圈的自娱自乐,很难成为一个大IP。像《此间的少年》也不过是赶上了网络文学兴起的东风,它的成功不具备可复制性。

那么此案对同人影视作品又有什么影响呢?目前来看,待播出的同人影视作品几乎没有。当然,如果算上电影《爱情公寓》的话,倒也是贴近同人创作,只不过如你所视,这种尝试被骂出了天际,可见同人影视创作不讨喜。

何况影视公司对IP采购尤其谨慎,版权意识也愈加重视,宁愿多花点钱买原创IP,避免往后的侵权纠葛,也不轻易惹上侵权官司。而同人作品天生带有二次创作属性,不似原创那般纯粹,改编影视如履薄冰,吃力不讨好,一般来说影视公司不愿冒这个险。 

同人创作的度在哪?

不过此次案件倒是对同人创作者敲响了警钟,创作自由应有度,创作者应警惕“搭便车”“借势”宣传等不正当竞争。

同人创作的度在哪?有两类同人作品其实不会受很大的影响,一是粉丝间自嗨的同人文,通常见于贴吧、粉丝圈、网文平台,圈子小众,不具备高知名度,仅是粉丝圈自娱自乐的产物,这类同人作品回归兴趣写作,而非以盈利为目的,有利于粉丝间的交流和凝聚。

二是获得作者允许创作的同人文,原作者的站台为同人创作提供了合法性。如《盗墓笔记》作者南派三叔公开表示欢迎同人创作,于是一时间吴邪与小哥的同人文满天飞。《哈利·波特与被诅咒的孩子》也是基于《哈利·波特》的同人创作,得到了罗琳的授权。 

当然,既然有架构故事的能力,仅仅是名字与原著主角一样的话,其实完全可以换个名字进行原创,以避免不必要的侵权嫌疑。

同人作品丰富了文学创作,一定程度上繁荣了网文市场,但此案一出,对于同人作品商业化无疑是一大打击,对于同人创作者有了警示作用,但比起之前的规则不清,此案至少明确了同人作品创作的底线。只要不踩这条红线,同人作品还是有继续生存的空间。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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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庸起诉江南《此间的少年》获赔188万,同人作品商业化止步?

此案号称“同人作品第一案”,在同人作品如火如荼的时刻,判决结果无疑浇了一盆冷水,让一直是处在法律边缘的灰色地带同人创作,进入到法律评判的视野。

文|柯铭

判了! 

历时两年,金庸起诉杨治(江南)《此间的少年》侵权一案终得宣判。最终金庸胜诉,被告杨治将赔偿金庸经济损失168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20万元。

而法院对《此间的少年》是否侵犯了金庸的著作权也做了完整的解释。法院认为作品的人物关系、故事情节与原著没有相似性,仅是借用了原著角色名称,因此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也就不能说是抄袭。但《此间的少年》借助金庸作品的号召力提高了自身作品的关注度,并出版发行量巨大获取了盈利,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此案号称“同人作品第一案”,在同人作品如火如荼的时刻,判决结果无疑浇了一盆冷水,让一直是处在法律边缘的灰色地带同人创作,进入到法律评判的视野。

此案也为后来的同人创作敲响了警钟,即使作品没有上升到著作权侵权,但不正当竞争可能成为同人创作的原罪。

而这一案件的直接影响体现在,同人作品商业化前景将大打折扣,目测网文网站将会有一大批同人文下架,以避免侵权之嫌。 

金庸起诉江南《此间的少年》案件始末

《此间的少年》是作家江南的成名作,写于2001年,讲述了郭靖、黄蓉、乔峰、令狐冲等大侠在汴京大学的校园故事,原本只是江南回忆北大时光的即兴之作,没想到一炮而红。

《此间的少年》在2010年就被改编成了电影,口碑还不错,在豆瓣有7.5分,此时创作者们都没意识到侵权行为。电视剧版权则由华策买下,2014年报备了拍摄备案,但之后并没有真正拍摄完成。

由于人物姓名之间的相似性以及《此间的少年》的走红,江南和《此间的少年》就进入了漫长的官司风波。 

2016年10月11日,金庸正式将江南告上法庭,起诉江南及其出版公司侵权,要求“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复制、发行小说《此间的少年》,封存并销毁库存图书”。

2017年4月25日,此案在广州市天河法院开庭审理,被称为“同人作品第一案”。围绕着同人小说侵不侵权的问题也引发了各方讨论。

2018年8月16日,法院一审宣判《此间的少年》构成不正当竞争,认为《此间的少年》并没有将情节建立在金庸作品的基础上,并未侵害金庸所享有的改编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但在图书出版、策划发行领域与金庸存在竞争关系,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江南随后也发表声明,接受法院判决,并称“因其得名得利,应有此一劫”,和偶像打官司确实不是一件愉快的事,江南为此交了学费,于情于理也应当,没什么怨言。

“同人作品第一案”对网文平台、影视行业打击大吗?

同人小说是指利用原有的漫画、动画、小说、影视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故事情节或背景设定等元素进行的二次创作小说。一般是以网络小说为载体,写作者多为原著的粉丝,对原著多有研究。 

《此间的少年》中人物名字都是金庸武侠小说中耳熟能详的大侠,被认为是同人小说,而作者江南也自称是金庸迷,只是想借人物角色重回北大校园时光。 

不管怎样,“同人作品第一案”算是第一次为同人作品在法律上有了审判的标准,首先可以明确的是,仅是借用原著小说人物、地点名称,在情节上没有近似性的同人小说不算抄袭,不构成侵犯著作权。

但一旦因此获利,盈利巨大,损害了原作者的经济权益,则有可能导致不正当竞争。这样一来,一些网文平台的同人付费频道可能遭难,一大批同人作品下架在所难免。

但总的来说,此案并不会对网文平台有很大的打击,一方面,同人小说并不是网文平台的主流,即使砍了这一块,网文平台也不会有太大的受损。国内最大的网文平台阅文集团,旗下的起点中文网已经把同人作为二级目录,不出现在首页,而是成了“二次元”下的“衍生同人”,而在创世中文网、红袖添香、潇湘书院等平台则不见同人的踪影,归根结底,玄幻、言情才是网文市场的主体,同人难登大堂。 

另一方面,同人作品影响力局限性大,盈利能力弱,可能只是一个饭圈的自娱自乐,很难成为一个大IP。像《此间的少年》也不过是赶上了网络文学兴起的东风,它的成功不具备可复制性。

那么此案对同人影视作品又有什么影响呢?目前来看,待播出的同人影视作品几乎没有。当然,如果算上电影《爱情公寓》的话,倒也是贴近同人创作,只不过如你所视,这种尝试被骂出了天际,可见同人影视创作不讨喜。

何况影视公司对IP采购尤其谨慎,版权意识也愈加重视,宁愿多花点钱买原创IP,避免往后的侵权纠葛,也不轻易惹上侵权官司。而同人作品天生带有二次创作属性,不似原创那般纯粹,改编影视如履薄冰,吃力不讨好,一般来说影视公司不愿冒这个险。 

同人创作的度在哪?

不过此次案件倒是对同人创作者敲响了警钟,创作自由应有度,创作者应警惕“搭便车”“借势”宣传等不正当竞争。

同人创作的度在哪?有两类同人作品其实不会受很大的影响,一是粉丝间自嗨的同人文,通常见于贴吧、粉丝圈、网文平台,圈子小众,不具备高知名度,仅是粉丝圈自娱自乐的产物,这类同人作品回归兴趣写作,而非以盈利为目的,有利于粉丝间的交流和凝聚。

二是获得作者允许创作的同人文,原作者的站台为同人创作提供了合法性。如《盗墓笔记》作者南派三叔公开表示欢迎同人创作,于是一时间吴邪与小哥的同人文满天飞。《哈利·波特与被诅咒的孩子》也是基于《哈利·波特》的同人创作,得到了罗琳的授权。 

当然,既然有架构故事的能力,仅仅是名字与原著主角一样的话,其实完全可以换个名字进行原创,以避免不必要的侵权嫌疑。

同人作品丰富了文学创作,一定程度上繁荣了网文市场,但此案一出,对于同人作品商业化无疑是一大打击,对于同人创作者有了警示作用,但比起之前的规则不清,此案至少明确了同人作品创作的底线。只要不踩这条红线,同人作品还是有继续生存的空间。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