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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创投征收35%所得税 是纠错还是犯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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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创投征收35%所得税 是纠错还是犯错?

让资本所得承担更多的税负势在必行,但要取之有法,不能自乱章程。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文/葛长银  中国农业大学会计系副教授

8月30日,在国家税务总局举办的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视频会上,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有关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应纳所得税问题的解答引爆了一个新闻热点。但从专业角度来看,笔者宁愿相信这是一个误传。

现场有人问:合伙企业发生股权转让行为,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所得应该按照什么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其纳税人,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所得,应按照“先分后税”原则,根据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配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目前实际操作中,大多数地区对创投合伙企业自然人股东的股权转让所得执行的是20%的税率,如采用35%的税率,纳税成本将提高七成。所以,这个问答经记者报道后,立即引发了创投圈合伙企业的“地震”,越传越厉害,网络上“灾难”、“生死存亡”、“至暗时刻”之类的词语铺天盖地,一位知名机构大佬还直言:“这会给摇摇欲坠的中国创投最后一击。”

但是,笔者宁愿相信这是一个误传。理由如下:

先看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并公布。该部法律明确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股权属于财产的一种,股权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这是上位法界定的。

就法的效力位阶而言,法可分为三类,即上位法,下位法和同位法。上位法效力较高,下位法效力相对较低。比如,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相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来说,是下位法;相对于地方性法规来说,是上位法。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

全国人大通过的《个人所得税税法》相对于财政部门依据个人所得税税法制定的其它法律文件无疑上位法,如果其它法律文件与之发生冲突,要服从个人所得税税法的规定。

因此,“财税[2000]91号”规定在和个人所得税税法的规定发生冲突时,要服从上位法。在我国法制建设高速进行时,相信税法不会开倒车。

再看国家导向。在2014年9月的夏季达沃斯论坛上,李克强总理就提出:要在960万平方公里土地上掀起“大众创业”、“草根创业”的新浪潮,形成“万众创新”、“人人创新”的新势态。2015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又提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既可以扩大就业、增加居民收入,又有利于促进社会纵向流动和公平正义。

大众创业就要成立公司,合伙企业就是一种。股权转让作为财产转让的一种,如果是个人行为,适用20%的个税税率,如果是合伙企业行为,就适合35%的税率,这种税收导向明显不支持合伙企业,支持个人“单干”,显然不与时俱进。而且,创投企业还是创业企业的“孵化器”,是生小鸡的老母鸡,更不能杀鸡取卵。

不论是从法律上,还是从国家鼓励创业的角度上,笔者都认为“对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按35%征税”是一个误传。国家税务机关不乏精英人才,对法律的研究和对国家大局的把握都会高人一等,不会犯这种低级错误。笔者跟创投圈的朋友打了一圈电话,也没有人肯定哪儿“已经开征了”,都是需要“核实一下”。

笔者认为,出现这波舆情的原因主要有三个:

一是目前对减轻劳动所得税负、增加资本所得税负的呼声不绝于耳,本次个税法修订虽然减了工薪层的税,但对资本或财产征税不见任何动静,举国存疑。在这个档口,叶副司长的回答让创投圈“一叶知秋”,顿时感受到高税负的“刺骨寒冷”,产生如此之大的舆情是在情理之中。

二是出于保护私产的心理。创投圈是一个“高净值”群体,也是先富起来的人扎堆的地方,纳税成本提高了七成,产生“被砍了一刀”的反应也属正常。何况这个群体文化层次较高,不需要代言,“疼痛”就直接喊出来,因而形成了刷屏的舆情。

三是众人对税法的认识不够,或只从基层税务征管人员的行为理解税法,导致恐慌心理,以讹传讹,掀起了舆情的轩然大波。

从这次舆情看,国民的纳税意识已大幅度提高,但依法征管仍任重道远。让资本所得承担更多的税负势在必行,但要取之有法,不能自乱章程。创投圈的精英们也要做好承担更多纳税责任的准备,同时要学习税法,依法进行节税筹划,防范纳税风险。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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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创投征收35%所得税 是纠错还是犯错?

让资本所得承担更多的税负势在必行,但要取之有法,不能自乱章程。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文/葛长银  中国农业大学会计系副教授

8月30日,在国家税务总局举办的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视频会上,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有关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应纳所得税问题的解答引爆了一个新闻热点。但从专业角度来看,笔者宁愿相信这是一个误传。

现场有人问:合伙企业发生股权转让行为,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所得应该按照什么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其纳税人,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所得,应按照“先分后税”原则,根据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配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目前实际操作中,大多数地区对创投合伙企业自然人股东的股权转让所得执行的是20%的税率,如采用35%的税率,纳税成本将提高七成。所以,这个问答经记者报道后,立即引发了创投圈合伙企业的“地震”,越传越厉害,网络上“灾难”、“生死存亡”、“至暗时刻”之类的词语铺天盖地,一位知名机构大佬还直言:“这会给摇摇欲坠的中国创投最后一击。”

但是,笔者宁愿相信这是一个误传。理由如下:

先看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并公布。该部法律明确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股权属于财产的一种,股权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这是上位法界定的。

就法的效力位阶而言,法可分为三类,即上位法,下位法和同位法。上位法效力较高,下位法效力相对较低。比如,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相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来说,是下位法;相对于地方性法规来说,是上位法。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

全国人大通过的《个人所得税税法》相对于财政部门依据个人所得税税法制定的其它法律文件无疑上位法,如果其它法律文件与之发生冲突,要服从个人所得税税法的规定。

因此,“财税[2000]91号”规定在和个人所得税税法的规定发生冲突时,要服从上位法。在我国法制建设高速进行时,相信税法不会开倒车。

再看国家导向。在2014年9月的夏季达沃斯论坛上,李克强总理就提出:要在960万平方公里土地上掀起“大众创业”、“草根创业”的新浪潮,形成“万众创新”、“人人创新”的新势态。2015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又提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既可以扩大就业、增加居民收入,又有利于促进社会纵向流动和公平正义。

大众创业就要成立公司,合伙企业就是一种。股权转让作为财产转让的一种,如果是个人行为,适用20%的个税税率,如果是合伙企业行为,就适合35%的税率,这种税收导向明显不支持合伙企业,支持个人“单干”,显然不与时俱进。而且,创投企业还是创业企业的“孵化器”,是生小鸡的老母鸡,更不能杀鸡取卵。

不论是从法律上,还是从国家鼓励创业的角度上,笔者都认为“对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按35%征税”是一个误传。国家税务机关不乏精英人才,对法律的研究和对国家大局的把握都会高人一等,不会犯这种低级错误。笔者跟创投圈的朋友打了一圈电话,也没有人肯定哪儿“已经开征了”,都是需要“核实一下”。

笔者认为,出现这波舆情的原因主要有三个:

一是目前对减轻劳动所得税负、增加资本所得税负的呼声不绝于耳,本次个税法修订虽然减了工薪层的税,但对资本或财产征税不见任何动静,举国存疑。在这个档口,叶副司长的回答让创投圈“一叶知秋”,顿时感受到高税负的“刺骨寒冷”,产生如此之大的舆情是在情理之中。

二是出于保护私产的心理。创投圈是一个“高净值”群体,也是先富起来的人扎堆的地方,纳税成本提高了七成,产生“被砍了一刀”的反应也属正常。何况这个群体文化层次较高,不需要代言,“疼痛”就直接喊出来,因而形成了刷屏的舆情。

三是众人对税法的认识不够,或只从基层税务征管人员的行为理解税法,导致恐慌心理,以讹传讹,掀起了舆情的轩然大波。

从这次舆情看,国民的纳税意识已大幅度提高,但依法征管仍任重道远。让资本所得承担更多的税负势在必行,但要取之有法,不能自乱章程。创投圈的精英们也要做好承担更多纳税责任的准备,同时要学习税法,依法进行节税筹划,防范纳税风险。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