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李胤烽 何苗 周尚坤
编辑 | 陈臣
2018年是中国改革开放40周年,40年间民营经济迅速发展。据中国民营企业发展研究报告数据,近几年民营企业对中国GDP贡献率达60%以上,提供80%的城镇就业岗位,吸纳70%以上的农村转移劳动力,新增就业90%在民营企业。全国工商联数据显示,2017年民营企业对中国税收贡献率超过50%。
企业总数从“20余万”到“1.4亿”
1978年,中国企业总数仅有20余万家,40年后,2017年企业总数增长至1.4亿家。企业数量增长峰值发生在1989年,该年企业数量增长59.15%。近十年企业数量增速保持在约14%。
个体数量占比升至65.67% 国有、集体降至0.14%
1978年,国有和集体企业新增数量分别占到新增企业总数的9.00%和72.95%,个体企业新增数量仅占0.21%。
转折发生在1990年,新增企业中集体企业数量占比急剧下降,而个体企业数量占比迅速攀升。香港回归的1997年,新增企业数量中个体企业数量占比首次超过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数量占比之和,之后这一差距持续扩大。
2017年,新增企业数量中个体企业数量占比跃升至65.67%,而国有和集体企业的数量占比降至0.10%和0.04%。
“90后”企业更“有钱”
1978年,超七成中国新增企业的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内。从1990年开始,新增企业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内的占比开始减少,更多“90后”企业投入更多的注册资金。
每新增10家企业中4家从事“批发零售”
从产业结构上看,1985年,中国第三产业增加值达2670.7亿元,首次超过第一产业。2012年,第三产业增加值达24.48万亿元,首次超过第二产业,产业结构加速升级。
从行业分布看,40年间,新增企业中占比增长前三的行业分别为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农林牧渔业。相反,制造业、采矿业、交通运输和仓储邮政业占比下降。
1978年新增企业中,批发和零售业、制造业企业数量占比分别为40.67%和37.68%,位列前二。2017年,在新增企业中,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数量占比为44.29%,占比仍保持第一。而制造业的企业数量占比则从1991年开始下滑,并最终在2014和2015年被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超越。
1978到2017年,在新增企业中,房地产业的企业数量占比从0.18%增长至1.40%,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数量占比从0.32%提高至2.58%。
广东企业数量27年保持第一 东北企业数量迎头上赶
改革开放40年间,中国先后建立7个经济特区。1979年4月中国首次开办“出口特区”(后改名为“经济特区”),并率先在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试办。在1988年设立海南经济特区后,2010年霍尔果斯、喀什设立经济特区。
从企业地理分布看,广东的企业数量连续27年保持全国第一。2017年,广东全年GDP达8.99万亿元,连续29年居全国首位。江苏、浙江、上海、山东等地的企业数量则常年保持在全国前五名。同时,沿海地区的企业数量和增速普遍高于内陆地区。
也有部分地区在“掉队”后迎头上赶。以辽宁为例,1978年辽宁的企业数量位居全国第三,进入2000年以后,辽宁企业新增数量放缓。在2012年掉出全国前十之后,2017年辽宁企业数量重新挤进全国前十。
改革开放40周年的一组组数据,记录了中国企业的发展轨迹。民营经济的高速发展激发了市场活力,对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起到了积极作用。
数据说明
数据来源:天眼查、国家统计局
数据周期:数据截至2017年12月31日
数据注释:
- 1978年注册企业数量较少,数据可能存在一定误差。
- 企业数量包括开业、在业、存续、吊销、注销等所有状态在内的社会实体。
企业分类说明
- 按照经济类型对企业进行分类,是我国对企业进行法定分类的基本作法。
-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我国目前有国有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私营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涉外经济(包括外商投资、中外合资及港、澳、台投资经济)等经济类型,相应我国企业立法的模式也是按经济类型来安排,它们是: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港澳台、股份合作企业。
- 国有企业:指企业的全部财产属于国家,由国家出资兴办的企业。
- 集体所有制:指一定范围内的劳动群众出资举办的企业。
- 私营企业: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 股份制企业:企业的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出资者共同出资,并以股份形式而构成的企业。
- 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
- 股份有限公司:由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组成,公司全部资本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 联营企业:指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具备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
- 个体企业: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
- 股份合作企业:这是指一种以资本联合和劳动联合相结合作为其成立、运作基础的经济组织,它把资本与劳动力这两个生产力的基本要素有效地结合起来,具有股份制企业与合作制企业优点的新兴的企业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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