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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和传播有声读物,你需要获得哪些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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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和传播有声读物,你需要获得哪些授权?

明确有声读物制作和传播过程中的授权问题,是有效规避侵权风险的前提,也是促进有声读物产业发展的关键一步。

伴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和生活节奏的加快,有声读物这种新型“阅读”方式越来越受到碎片时间较多的上班族,或缺乏文本阅读条件的盲人、儿童的欢迎。诸如喜马拉雅FM、蜻蜓FM、得到APP等音频分享平台为顺应市场需求,开发了各类听觉软件,为音频创作者提供传递和分享声音的平台,为用户提供小说、新闻、音乐等多种类型的音频资源,作品著作权人也纷纷授权专业公司制作有声读物,投入至各平台供用户收听。

新型阅读模式给互联网公司和著作权人带来新的商机。但实践中,音频分享平台、音频录制者,往往无法明确有声读物的制作、分享该获得哪些主体的哪些授权,导致面临诸多侵权风险。本文旨在带大家认识和明确有声读物制作和传播过程中的授权问题,以此规避侵权风险。

一、何为有声读物?

有声读物,是指包含不低于51%的文字内容,复制和包装成盒式磁带、高密度光盘或者单纯数字文件等形式进行销售的任何录音产品。关于有声读物的法律性质,究竟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还是录音制品,学术界与司法实践中的观点不一,笔者认为根据制作者是否对作品进行了创作,有声读物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通过软件制作的有声读物。制作者通过特定的数字文本自动转为语音的语音合成程序(即TTS,Text to speech)来制作有声读物。这一过程仅借助于软件对文字作品格式进行机械转换,原作者或录制者不参与创作,没有产生新的作品。因此,这类有声读物几乎没有体现人的独创性,仅构成对文字作品的复制。如科大讯飞推出的电子书软件,读者可以借助该软件自行将文字内容转换为语音音频,实现“用耳朵阅读”。

2、未经改编由人工朗读的有声读物。即制作者对文字内容仅作简单朗读并录制,而对文字内容未进行改编、对朗读表演未进行后期剪辑等,这类有声读物构成录音制品。如喜马拉雅FM中的《有声书》板块,所有音频资源均由制作者自行录制并上传至平台,平台审查通过后发布给用户。

3、对原作品再创造的有声读物。制作者通过对文字作品进行适当改编,通过主观选择适合文字内容表达的背景音乐、配音形式、音效师,并进行后期剪辑等,使文字作品从二维平面扩展为有画面感的三维立体空间。这类有声读物包含录制者一定程度的智力创造,具有独创性,应被认定为著作权法中的改编作品或汇编作品。但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有声读物仍被认定为录音制品。

二、有声读物制作、传播需要获得哪些授权?

如图可知,有声读物来源于文字作品,并通过音频分享平台传播,有声读物在制作、传播过程中会涉及三方主体之间的多重权利义务关系。

1、有声读物的制作,需要获得哪些授权?

如前所述,有声读物制作过程中会涉及文字作品著作权人、表演者等权利人。作为音频录制者,如果仅是通过文字转语音程序、简单人声朗读录制有声读物,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如果是综合运用配音、声效、背景音乐及文字改编等对原作品进行二度创作的有声读物,则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改编权、汇编权或表演者的表演权等。

2、有声读物的传播,需要获得哪些授权?

有声读物的传播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制作者将音频资源通过PC端或手机客户端上传,经由平台审查后向公众公开;二是由平台自行制作音频资源,分享给用户。平台作为音频录制者或仅作为服务中间商,因所处的地位不同,面临的侵权风险也不同。

音频录制者。部分音频分享平台会自行制作、上传有声读物,它面临的是直接侵权风险。在传播过程中,平台可能需要获得文字作品著作权人对发行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的授权;需要获得表演者的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还需要获得录音制品制作者或改编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

服务中间商。如音频分享平台仅为制作者提供有声读物存储空间服务,而不自行制作、发布音频,此时平台面临的是间接侵权风险。平台无需主动获得上述权利人的授权,只需要在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时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即平台服务商应在权利人向其发出侵权通知时,依法及时采取包括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规避侵权风险。

如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鸿达以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中,喜马拉雅公司认为对涉案录音制品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并未提供该录音制品,但喜马拉雅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喜马拉雅公司最终被判侵犯鸿达以太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三、小结

有声读物作为新型的阅读模式,能够让用户在短时间内获得有效的知识,最大化的利用碎片时间,同时也满足了部分特殊群体的需求,有着非常广阔的市场前景。因此,明确有声读物制作和传播过程中的授权问题,是有效规避侵权风险的前提,也是促进有声读物产业发展的关键一步。

注:

1.“有声读物”的百度百科,https://baike.baidu.com/item/%E6%9C%89%E5%A3%B0%E8%AF%BB%E7%89%A9/1594006?fr=Aladdin

2. 李圆:TTS阅读器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分析[D],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论文,2013.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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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和传播有声读物,你需要获得哪些授权?

明确有声读物制作和传播过程中的授权问题,是有效规避侵权风险的前提,也是促进有声读物产业发展的关键一步。

伴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和生活节奏的加快,有声读物这种新型“阅读”方式越来越受到碎片时间较多的上班族,或缺乏文本阅读条件的盲人、儿童的欢迎。诸如喜马拉雅FM、蜻蜓FM、得到APP等音频分享平台为顺应市场需求,开发了各类听觉软件,为音频创作者提供传递和分享声音的平台,为用户提供小说、新闻、音乐等多种类型的音频资源,作品著作权人也纷纷授权专业公司制作有声读物,投入至各平台供用户收听。

新型阅读模式给互联网公司和著作权人带来新的商机。但实践中,音频分享平台、音频录制者,往往无法明确有声读物的制作、分享该获得哪些主体的哪些授权,导致面临诸多侵权风险。本文旨在带大家认识和明确有声读物制作和传播过程中的授权问题,以此规避侵权风险。

一、何为有声读物?

有声读物,是指包含不低于51%的文字内容,复制和包装成盒式磁带、高密度光盘或者单纯数字文件等形式进行销售的任何录音产品。关于有声读物的法律性质,究竟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还是录音制品,学术界与司法实践中的观点不一,笔者认为根据制作者是否对作品进行了创作,有声读物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通过软件制作的有声读物。制作者通过特定的数字文本自动转为语音的语音合成程序(即TTS,Text to speech)来制作有声读物。这一过程仅借助于软件对文字作品格式进行机械转换,原作者或录制者不参与创作,没有产生新的作品。因此,这类有声读物几乎没有体现人的独创性,仅构成对文字作品的复制。如科大讯飞推出的电子书软件,读者可以借助该软件自行将文字内容转换为语音音频,实现“用耳朵阅读”。

2、未经改编由人工朗读的有声读物。即制作者对文字内容仅作简单朗读并录制,而对文字内容未进行改编、对朗读表演未进行后期剪辑等,这类有声读物构成录音制品。如喜马拉雅FM中的《有声书》板块,所有音频资源均由制作者自行录制并上传至平台,平台审查通过后发布给用户。

3、对原作品再创造的有声读物。制作者通过对文字作品进行适当改编,通过主观选择适合文字内容表达的背景音乐、配音形式、音效师,并进行后期剪辑等,使文字作品从二维平面扩展为有画面感的三维立体空间。这类有声读物包含录制者一定程度的智力创造,具有独创性,应被认定为著作权法中的改编作品或汇编作品。但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有声读物仍被认定为录音制品。

二、有声读物制作、传播需要获得哪些授权?

如图可知,有声读物来源于文字作品,并通过音频分享平台传播,有声读物在制作、传播过程中会涉及三方主体之间的多重权利义务关系。

1、有声读物的制作,需要获得哪些授权?

如前所述,有声读物制作过程中会涉及文字作品著作权人、表演者等权利人。作为音频录制者,如果仅是通过文字转语音程序、简单人声朗读录制有声读物,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如果是综合运用配音、声效、背景音乐及文字改编等对原作品进行二度创作的有声读物,则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改编权、汇编权或表演者的表演权等。

2、有声读物的传播,需要获得哪些授权?

有声读物的传播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制作者将音频资源通过PC端或手机客户端上传,经由平台审查后向公众公开;二是由平台自行制作音频资源,分享给用户。平台作为音频录制者或仅作为服务中间商,因所处的地位不同,面临的侵权风险也不同。

音频录制者。部分音频分享平台会自行制作、上传有声读物,它面临的是直接侵权风险。在传播过程中,平台可能需要获得文字作品著作权人对发行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的授权;需要获得表演者的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还需要获得录音制品制作者或改编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

服务中间商。如音频分享平台仅为制作者提供有声读物存储空间服务,而不自行制作、发布音频,此时平台面临的是间接侵权风险。平台无需主动获得上述权利人的授权,只需要在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时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即平台服务商应在权利人向其发出侵权通知时,依法及时采取包括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规避侵权风险。

如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鸿达以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中,喜马拉雅公司认为对涉案录音制品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并未提供该录音制品,但喜马拉雅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喜马拉雅公司最终被判侵犯鸿达以太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三、小结

有声读物作为新型的阅读模式,能够让用户在短时间内获得有效的知识,最大化的利用碎片时间,同时也满足了部分特殊群体的需求,有着非常广阔的市场前景。因此,明确有声读物制作和传播过程中的授权问题,是有效规避侵权风险的前提,也是促进有声读物产业发展的关键一步。

注:

1.“有声读物”的百度百科,https://baike.baidu.com/item/%E6%9C%89%E5%A3%B0%E8%AF%BB%E7%89%A9/1594006?fr=Aladdin

2. 李圆:TTS阅读器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分析[D],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论文,2013.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