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

落实冤假错案追责为何这么难?

扫一扫下载界面新闻APP

落实冤假错案追责为何这么难?

目前,虽然公安司法部门已经出台了多项防止冤假错案以及追究责任的指导意见或者文件,但是,真正纠错后,后续问责依然很困难。专家和司法界人士都建议,可以建立专门的错案追究机构。

图片来源:CFP

连日来,两起案件再次引发公众对“错案疑案”的一系列讨论,其中要求对办案人员进行追责的观点颇为强烈。

一起是聂树斌案,在聂树斌因故意强奸杀人罪被判死刑20年后,其代理律师首次被允许完整查阅该案原始卷宗。阅卷过程中,代理律师表示不但发现明显的程序错误,其卷宗还涉嫌伪造、涂改。3月21日,代理律师更是表示发现一份在聂树斌死后16天的亲笔诉状。根据办案终身负责制的要求,该案一旦经过山东高院复查后被确定为错案,当年的办案人员将会面临追责。

3月18日,曾4次被判死刑,失去自由8年的福建人念斌,拒绝了113万的国家赔偿,以“在监禁过程中遭到身体伤害、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为由,再次提出1500万国家赔偿的申请。自去年被宣布无罪释放后,念斌首次递交国家赔偿申请的同时,还向福建省检察院提交了控告书,要求对当年主办此案的公安局民警和技术检验人员进行追责。

当下,建立完善错案追责的讨论不只停留在社会舆论层面,公安司法部门也加速相关制度上的改革。近日,公安部印发《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建设法治公安的决定》,其中不但强调“建立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责问制”,还提出“明确追责程序启动的主体、时间、流程”。

这并非司法执法机关首次就冤假错案的相关问题发声。2013年8月,中国政法委出台首个防止冤假错案指导意见,要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并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追责追究机制。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出台相关指导意见。2015年春节前后,中国公安部、最高检、最高法先后公布全面深化改革意见,均剑指“冤假错案”。今年两会上,“两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中又再次强调健全完善追责机制。

尽管如此,现实操作中,追责困难仍是不可回避的事实。界面新闻记者通过梳理,发现近年来引发社会关注的冤案中,在纠错后鲜有关于后续问责的内容。

据公开报道,浙江“萧山案(杭州萧山1995年一起抢劫杀人案,当时5名犯罪嫌疑人被判刑,2012年公安部门在侦查其他案件中发现凶手另有其人)”虽然进行组织内部追责,但是关于追责具体情况,有关方面称“不便透露细节”;念斌案中,对于未对当年涉嫌刑讯逼供的办案人员追责,当地公安机关解释成“法院在对念斌的无罪判决中没有说非法证据排除,不能说明存在刑讯逼供”。

至于广东“徐辉案(曾因涉嫌强奸、故意杀人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死缓的珠海市小林镇居民徐辉,去年9月经法院再审改判无罪)”,在徐辉被宣告无罪之后,当地政法机关对追责问题只字不提。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对界面新闻分析说,造成追责困难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责任主体难以明确”,二是“追责机制的内部化”,三是“相关法规缺乏操作性”。

贺卫方解释称,以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刑讯逼供为例,具体的办案人员和指挥办案人员之间的权力关系很难界定清楚,加之目前审讯过程的不透明,所以在现实操作中,由于责任主体难以明确,追究刑讯逼供罪很难追究。

法院和检察院亦如同理。虽然判决书中会列出检察官、法官、代理律师的姓名,但是,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存在“审判者和审判权分离”的情况,遇到一些案情复杂或者合议庭分歧较大的案例,则需要提交给审判委员会(通常由院长或副院长、主管庭长组成)来决定。因此,难以判定责任人加剧了追责的困难。

同时,“谁去追责”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贺卫方介绍称,中国目前的追责机制多是在内部进行,外界对具体的追责过程并不了解。这种情况下,“司法机构有可能会订立攻守同盟”。

此外,贺卫方称,尽管当下司法执法部门就冤假错案出台了一系列相关规定或者指导意见,但这些大多停留在宏观层面,并没有具体的执行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缺乏操作性。

他说:“错案追究应该由一个非常中立、在程序上公开透明的机构来完成”。在参考了世界其他国家的做法后,贺卫方提出建议,可以试图在人大常委会建立一个类似的机构,专门进行错案追责。

同样的建议也来自河南省检察院检察官蒋汉生,他曾为含冤入狱近13年的胥敬祥洗清冤情。在他看来,错案追究应该有一个专门的机构处理,并向社会及时反馈追责的结果,定时公开有关责任人、错案产生原因和处理结果。

然而,纠错终归是一种事后补救,如何有效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才是问题的关键。2013年7月召开的全国高院院长座谈会上,高法院院长周强表示:“避免冤假错案的根本在于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今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其中“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被认为是一项很重要的改革措施,其含义是对案件进行的全面性、实质性的调查是通过庭审而非侦察来完成。

综合近年来曝光的多起冤假错案,不难发现,这些案件的程序上多是以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为中心,而有罪供述往往是他们被判有罪的主要证据,这就埋下冤假错案的伏笔。

在2014年被纠正的12起冤假错案中,多数被无罪释放的当事人均称自己曾受到过刑讯逼供或诱供。

以审判为中心,则使得在庭审时,控辩审三方在证据来源的合法性、证据证明的充分性以及定罪量刑上更加慎重。

贺卫方说:“这是司法改革进程上一个很合理的发展趋势”。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评论

暂无评论哦,快来评价一下吧!

下载界面新闻

微信公众号

微博

落实冤假错案追责为何这么难?

目前,虽然公安司法部门已经出台了多项防止冤假错案以及追究责任的指导意见或者文件,但是,真正纠错后,后续问责依然很困难。专家和司法界人士都建议,可以建立专门的错案追究机构。

图片来源:CFP

连日来,两起案件再次引发公众对“错案疑案”的一系列讨论,其中要求对办案人员进行追责的观点颇为强烈。

一起是聂树斌案,在聂树斌因故意强奸杀人罪被判死刑20年后,其代理律师首次被允许完整查阅该案原始卷宗。阅卷过程中,代理律师表示不但发现明显的程序错误,其卷宗还涉嫌伪造、涂改。3月21日,代理律师更是表示发现一份在聂树斌死后16天的亲笔诉状。根据办案终身负责制的要求,该案一旦经过山东高院复查后被确定为错案,当年的办案人员将会面临追责。

3月18日,曾4次被判死刑,失去自由8年的福建人念斌,拒绝了113万的国家赔偿,以“在监禁过程中遭到身体伤害、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为由,再次提出1500万国家赔偿的申请。自去年被宣布无罪释放后,念斌首次递交国家赔偿申请的同时,还向福建省检察院提交了控告书,要求对当年主办此案的公安局民警和技术检验人员进行追责。

当下,建立完善错案追责的讨论不只停留在社会舆论层面,公安司法部门也加速相关制度上的改革。近日,公安部印发《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建设法治公安的决定》,其中不但强调“建立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责问制”,还提出“明确追责程序启动的主体、时间、流程”。

这并非司法执法机关首次就冤假错案的相关问题发声。2013年8月,中国政法委出台首个防止冤假错案指导意见,要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并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追责追究机制。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出台相关指导意见。2015年春节前后,中国公安部、最高检、最高法先后公布全面深化改革意见,均剑指“冤假错案”。今年两会上,“两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中又再次强调健全完善追责机制。

尽管如此,现实操作中,追责困难仍是不可回避的事实。界面新闻记者通过梳理,发现近年来引发社会关注的冤案中,在纠错后鲜有关于后续问责的内容。

据公开报道,浙江“萧山案(杭州萧山1995年一起抢劫杀人案,当时5名犯罪嫌疑人被判刑,2012年公安部门在侦查其他案件中发现凶手另有其人)”虽然进行组织内部追责,但是关于追责具体情况,有关方面称“不便透露细节”;念斌案中,对于未对当年涉嫌刑讯逼供的办案人员追责,当地公安机关解释成“法院在对念斌的无罪判决中没有说非法证据排除,不能说明存在刑讯逼供”。

至于广东“徐辉案(曾因涉嫌强奸、故意杀人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死缓的珠海市小林镇居民徐辉,去年9月经法院再审改判无罪)”,在徐辉被宣告无罪之后,当地政法机关对追责问题只字不提。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对界面新闻分析说,造成追责困难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责任主体难以明确”,二是“追责机制的内部化”,三是“相关法规缺乏操作性”。

贺卫方解释称,以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刑讯逼供为例,具体的办案人员和指挥办案人员之间的权力关系很难界定清楚,加之目前审讯过程的不透明,所以在现实操作中,由于责任主体难以明确,追究刑讯逼供罪很难追究。

法院和检察院亦如同理。虽然判决书中会列出检察官、法官、代理律师的姓名,但是,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存在“审判者和审判权分离”的情况,遇到一些案情复杂或者合议庭分歧较大的案例,则需要提交给审判委员会(通常由院长或副院长、主管庭长组成)来决定。因此,难以判定责任人加剧了追责的困难。

同时,“谁去追责”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贺卫方介绍称,中国目前的追责机制多是在内部进行,外界对具体的追责过程并不了解。这种情况下,“司法机构有可能会订立攻守同盟”。

此外,贺卫方称,尽管当下司法执法部门就冤假错案出台了一系列相关规定或者指导意见,但这些大多停留在宏观层面,并没有具体的执行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缺乏操作性。

他说:“错案追究应该由一个非常中立、在程序上公开透明的机构来完成”。在参考了世界其他国家的做法后,贺卫方提出建议,可以试图在人大常委会建立一个类似的机构,专门进行错案追责。

同样的建议也来自河南省检察院检察官蒋汉生,他曾为含冤入狱近13年的胥敬祥洗清冤情。在他看来,错案追究应该有一个专门的机构处理,并向社会及时反馈追责的结果,定时公开有关责任人、错案产生原因和处理结果。

然而,纠错终归是一种事后补救,如何有效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才是问题的关键。2013年7月召开的全国高院院长座谈会上,高法院院长周强表示:“避免冤假错案的根本在于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今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其中“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被认为是一项很重要的改革措施,其含义是对案件进行的全面性、实质性的调查是通过庭审而非侦察来完成。

综合近年来曝光的多起冤假错案,不难发现,这些案件的程序上多是以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为中心,而有罪供述往往是他们被判有罪的主要证据,这就埋下冤假错案的伏笔。

在2014年被纠正的12起冤假错案中,多数被无罪释放的当事人均称自己曾受到过刑讯逼供或诱供。

以审判为中心,则使得在庭审时,控辩审三方在证据来源的合法性、证据证明的充分性以及定罪量刑上更加慎重。

贺卫方说:“这是司法改革进程上一个很合理的发展趋势”。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