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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海外代购?小心被带沟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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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海外代购?小心被带沟里

朋友圈海外代购的领域,仍然还存在着很多尚待解决的问题,例如对于个人从事海外代购的资质规范、海外代购案件的管辖等问题,都是消费者维权路上的障碍。

单位|恒都商业诉讼法律中心

作者|信息网络与电子商务专业组  黄晓蕾

编者|恒都微信运营团队

海淘已经成为人们购物的日常选择,除了通过网络平台购买外国的产品,通过微信朋友圈中发布的代购信息进行海淘也成为了人们经常选择的一种方式。有的靠谱的朋友能够以更优惠的价格买到你想要的商品,但有的“朋友”也许就会把你带沟里了。已付款但迟迟未收到货;收到假货;甚至代购方都并不在国外,所谓的发票和商品吊牌也可以是伪造的……由于朋友圈海外代购的监管一直是空白,消费者也面临着维权难的问题,朋友圈海外代购的合同性质以及可采取的救济途径有哪些呢?

一、朋友圈海外代购的合同性质

海外代购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B2C的海外代购,即商家自营的代购网站;第二类是C2C的海外代购,即利用网络电商平台或社交平台进行代购业务。朋友圈海外代购应属于第二类。而C2C的海外代购又可以区分为两种,一种是现货代购,即代购方已经从国外预先买到商品,然后再发布售卖信息,由消费者购买;第二种是非现货代购,指代购方在网络上发布其愿意提供代购服务的信息,等待消费者选择需代购的商品后,代购方再行购买并配送。[1]

之所以区分现货代购与非现货代购,是因为这两种类型的代购决定了消费者与代购方之间的合同性质。具体而言,现货代购中,代购方已买到了商品,再将商品转卖,扮演的角色跟普通的销售方一样,代购方与消费者之间成立的是买卖合同的关系,而在非现货代购中,代购方提供的是代购服务,是受消费者的委托购买目标商品,因此,代购方与消费者之间成立的是委托合同的关系(有偿委托)。

参考案例一:王文艳与柴博委托合同纠纷

案号:(2016)黑01民终4887号

【裁判要旨】代购,是指委托他人代买指定商品,而非他人直接向其出售指定商品。王文艳并非从事手机经销业务,其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代购手机信息,系可以接受委托向他人购买手机的意思表示,故王文艳与柴博形成委托合同关系。

参考案例二:崔雅宁与胡丹委托合同纠纷

案号:(2017)晋0502民初1319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代购,是指委托他人代买指定商品,而非他人直接向其出售指定商品。被告胡丹并非从事免税商品经销业务,其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代购免税商品信息,系可以接受委托向他人购买免税商品的意思表示,故原告崔雅宁与被告胡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

二、朋友圈海外代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分配

前文中已经分析了不同种类的海外代购形式下的不同合同关系,那么,在买卖合同关系与委托合同关系下,对于代购方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是怎样的呢?

首先,在现货代购中,代购方与消费者之间成立的是买卖合同关系,消费者应当承担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检查验收等义务,代购方应当承担披露信息、交付商品、瑕疵担保以及保护消费者信息不被泄露等义务。此时消费者与代购方的买卖合同关系独立于代购方与商品提供者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此时代购方违反合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以适用严格责任为原则。

在非现货代购中,代购方与消费者之间成立的是委托合同的关系,此时代购方为受托方,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根据《合同法》第406条的规定[2],如果代购方履行合同时超出权限,给委托人造成了损失,则无论代购方是否有过错,均应赔偿损失,反之,只有在受托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消费者才可向代购方主张赔偿。另外,依据《合同法》第403条第2款的规定[3],消费者在非现货代购中,如存在违约行为导致代购方无法向商品提供者履行义务,代购方可以向商品提供者披露消费者,商品提供者可以选择消费者主张权利,也就是说,在非现货代购的情形下,消费者还可能面临跨国的纠纷或诉讼。

由此可见,现货代购与非现货代购中,由于合同关系的不同,代购方、消费者与商品提供者之间权利义务以及责任分配是有所区别的,与买卖合同关系的严格责任相比,委托合同关系中对于受托人一方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更重一些,因此,在朋友圈海外代购中,谨慎选择非现货代购的交易形式。

三、如何规避朋友圈海外代购中常见的“深坑”

朋友圈海外代购中常见的“深坑”有:1.产品的质量难以保证。由于空间的限制,消费者不能实地对商品进行检查或辨认,用以鉴别产品真伪的小票或标签也是伪造的,一些商家虽然打出“支持专柜验货”的旗号,但也是空头支票,很多专柜根本不提供这样的服务。2.消费者维权途径困难。受到空间上距离遥远、交易过程存在的“格式条款”等条件的限制,售后服务会受到不利的影响。而且朋友圈海外代购以网络为媒介,在网络上的数据很容易被篡改或遗失,给消费者维权的举证造成一定的困难。

目前,对于朋友圈的海外代购,在监管方面还是空白,也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可适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关于自然人主体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但在朋友圈海外代购的领域,仍然还存在着很多尚待解决的问题,例如对于个人从事海外代购的资质规范、海外代购案件的管辖等问题,都是消费者维权路上的障碍。但这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就束手无策,保留交易的聊天记录、代购方发布的商品信息以及对商品进行及时的检验、要求代购方提供证件或担保人、尽可能使用第三方支付工具支付等方式,都可以对维权起到积极的作用。

参考资料:

1.卢霖. C2C海外代购合同风险研究[D].扬州大学,2017

2.张巧丽. C2C海外代购消费者权益保障问题研究[D].西南石油大学,2017

3.张若思.海外代购陷阱、法律风险及解决对策[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6,31(02):61-67

4.武志豪,张晓洁,许端端,赵芳芳.浅析社交平台下私人海外代购中的法律风险问题[J].法制博览,2016(14):70-71

5.(2016)黑01民终4887号判决书

6.(2017)晋0502民初1319号判决书

7.《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8.《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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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海外代购的领域,仍然还存在着很多尚待解决的问题,例如对于个人从事海外代购的资质规范、海外代购案件的管辖等问题,都是消费者维权路上的障碍。

单位|恒都商业诉讼法律中心

作者|信息网络与电子商务专业组  黄晓蕾

编者|恒都微信运营团队

海淘已经成为人们购物的日常选择,除了通过网络平台购买外国的产品,通过微信朋友圈中发布的代购信息进行海淘也成为了人们经常选择的一种方式。有的靠谱的朋友能够以更优惠的价格买到你想要的商品,但有的“朋友”也许就会把你带沟里了。已付款但迟迟未收到货;收到假货;甚至代购方都并不在国外,所谓的发票和商品吊牌也可以是伪造的……由于朋友圈海外代购的监管一直是空白,消费者也面临着维权难的问题,朋友圈海外代购的合同性质以及可采取的救济途径有哪些呢?

一、朋友圈海外代购的合同性质

海外代购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B2C的海外代购,即商家自营的代购网站;第二类是C2C的海外代购,即利用网络电商平台或社交平台进行代购业务。朋友圈海外代购应属于第二类。而C2C的海外代购又可以区分为两种,一种是现货代购,即代购方已经从国外预先买到商品,然后再发布售卖信息,由消费者购买;第二种是非现货代购,指代购方在网络上发布其愿意提供代购服务的信息,等待消费者选择需代购的商品后,代购方再行购买并配送。[1]

之所以区分现货代购与非现货代购,是因为这两种类型的代购决定了消费者与代购方之间的合同性质。具体而言,现货代购中,代购方已买到了商品,再将商品转卖,扮演的角色跟普通的销售方一样,代购方与消费者之间成立的是买卖合同的关系,而在非现货代购中,代购方提供的是代购服务,是受消费者的委托购买目标商品,因此,代购方与消费者之间成立的是委托合同的关系(有偿委托)。

参考案例一:王文艳与柴博委托合同纠纷

案号:(2016)黑01民终4887号

【裁判要旨】代购,是指委托他人代买指定商品,而非他人直接向其出售指定商品。王文艳并非从事手机经销业务,其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代购手机信息,系可以接受委托向他人购买手机的意思表示,故王文艳与柴博形成委托合同关系。

参考案例二:崔雅宁与胡丹委托合同纠纷

案号:(2017)晋0502民初1319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代购,是指委托他人代买指定商品,而非他人直接向其出售指定商品。被告胡丹并非从事免税商品经销业务,其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代购免税商品信息,系可以接受委托向他人购买免税商品的意思表示,故原告崔雅宁与被告胡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

二、朋友圈海外代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分配

前文中已经分析了不同种类的海外代购形式下的不同合同关系,那么,在买卖合同关系与委托合同关系下,对于代购方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是怎样的呢?

首先,在现货代购中,代购方与消费者之间成立的是买卖合同关系,消费者应当承担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检查验收等义务,代购方应当承担披露信息、交付商品、瑕疵担保以及保护消费者信息不被泄露等义务。此时消费者与代购方的买卖合同关系独立于代购方与商品提供者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此时代购方违反合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以适用严格责任为原则。

在非现货代购中,代购方与消费者之间成立的是委托合同的关系,此时代购方为受托方,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根据《合同法》第406条的规定[2],如果代购方履行合同时超出权限,给委托人造成了损失,则无论代购方是否有过错,均应赔偿损失,反之,只有在受托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消费者才可向代购方主张赔偿。另外,依据《合同法》第403条第2款的规定[3],消费者在非现货代购中,如存在违约行为导致代购方无法向商品提供者履行义务,代购方可以向商品提供者披露消费者,商品提供者可以选择消费者主张权利,也就是说,在非现货代购的情形下,消费者还可能面临跨国的纠纷或诉讼。

由此可见,现货代购与非现货代购中,由于合同关系的不同,代购方、消费者与商品提供者之间权利义务以及责任分配是有所区别的,与买卖合同关系的严格责任相比,委托合同关系中对于受托人一方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更重一些,因此,在朋友圈海外代购中,谨慎选择非现货代购的交易形式。

三、如何规避朋友圈海外代购中常见的“深坑”

朋友圈海外代购中常见的“深坑”有:1.产品的质量难以保证。由于空间的限制,消费者不能实地对商品进行检查或辨认,用以鉴别产品真伪的小票或标签也是伪造的,一些商家虽然打出“支持专柜验货”的旗号,但也是空头支票,很多专柜根本不提供这样的服务。2.消费者维权途径困难。受到空间上距离遥远、交易过程存在的“格式条款”等条件的限制,售后服务会受到不利的影响。而且朋友圈海外代购以网络为媒介,在网络上的数据很容易被篡改或遗失,给消费者维权的举证造成一定的困难。

目前,对于朋友圈的海外代购,在监管方面还是空白,也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可适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关于自然人主体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但在朋友圈海外代购的领域,仍然还存在着很多尚待解决的问题,例如对于个人从事海外代购的资质规范、海外代购案件的管辖等问题,都是消费者维权路上的障碍。但这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就束手无策,保留交易的聊天记录、代购方发布的商品信息以及对商品进行及时的检验、要求代购方提供证件或担保人、尽可能使用第三方支付工具支付等方式,都可以对维权起到积极的作用。

参考资料:

1.卢霖. C2C海外代购合同风险研究[D].扬州大学,2017

2.张巧丽. C2C海外代购消费者权益保障问题研究[D].西南石油大学,2017

3.张若思.海外代购陷阱、法律风险及解决对策[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6,31(02):61-67

4.武志豪,张晓洁,许端端,赵芳芳.浅析社交平台下私人海外代购中的法律风险问题[J].法制博览,2016(14):70-71

5.(2016)黑01民终4887号判决书

6.(2017)晋0502民初1319号判决书

7.《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8.《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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