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企、事业单位离职、辞职、除名、开除人员计生档案移交回条
办事机构:社区居委会、街道人口计生办
地址/窗口:暂无
办事电话:暂无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00~5:30
受理对象:居民
审核天数:即办
办理条件或服务范围:因下岗、离职、辞退需要进行计生档案移交的本街户籍居民
所需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原件核对);
2、已婚人员还需提供结(离)婚证、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3、男方应提供配偶、女方提供本人1个月内现居住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未婚除外);
4、原工作单位给街计生办的《计划生育档案移交函》、以及该职工的《计划生育育龄人员管理卡》(两份均要加盖单位公章方有效)。
办事程序:到户籍所在居委会核实后,到街道计生窗口回函加具意见。
收费标准:免费
办事依据:
1、《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2、《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第四十七条 3、《关于规范离职人员计划生育档案移交工作通知》穗计生委〔1999〕58号
注意事项:暂无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审核
办事机构:社区居委会、街道人口计生办
地址/窗口:暂无
办事电话:暂无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00~5:30
受理对象:居民
审核天数:申请人网上提交申请后,居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受理,受理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居委、街道两级审核。
办理条件或服务范围:
(一)网上申请:
1、进入网址:http://www.gzmed.gov.cn/
2、选择“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B表)”填资料申请。
3、网上申请后请在5个工作日内到所属居委会交以下资料办理。
(二)现场办理:带齐所需资料到居委现场办理,
办理所需材料(提供以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一)本人身份证、本人以及配偶跟子女的户口本、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及退休证(或退休审核表)、退管手册、由市社保发放养老退休金的人员请提供本人养老社保号,省社保退休人员或无社保号(社保号不能调用的)需要提供本人工商银行账号,本人免冠证件近照2张;
(二)双方均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符合政策曾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现存活唯一子女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夫妻这类参照奖励对象,还应当提供子女死亡证明和死亡子女婚育情况证明;
(三)奖励对象婚姻状况有变动,还必须提供以下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1、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者司法裁判书;
2、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材料;
3、再婚(的提供以前婚姻变动证明材料或者前配偶死亡证明材料。
(四)符合本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条件的市外迁入对象,还必须提供迁出地街(镇、乡)以上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和奖励终止发放相关证明。
(五)如因申请人情况特殊,审核单位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详情请咨询居委计生。
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及子女身份证 ,户口簿,独生子女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的复印件包括户主首页及夫妇双方、子女的当页。
2、夫妻双方结婚证、婚姻变动人员提供之前婚姻离婚证及协议书/判决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3、小一寸相片两张
4、市社保退休的提供市社保号,非市社保退休需要本人工商银行原件及复印件。备注:如有其它特殊情况,居委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居民提供相关证明。
办事程序:居委受理——街道审核——确认办理
收费标准:免费
办事依据:
1、《关于进一步做好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工作的通知 》
2、《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解答(一)(二)(三)(四)(五)》
3、《印发关于解决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若干规定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注意事项:暂无
出生缺陷干预工程重点病种免费产前筛查
办事机构窗口:街道计生办
地址/窗口:暂无
办事电话:暂无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00~5:30
受理对象:居民
审核天数:当天办理
办理条件或服务范围:符合生育政策计划怀孕的夫妇,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夫妇双方或一方的户籍在本区;
2.夫妻双方均为市外户籍,双方均已领本区居住证、纳入现居住地(街镇)计生服务管理并在本区连续居住满半年以上。
所需材料: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办事程序:即办。
收费标准:免费
办事依据:《广州市人口出生缺陷干预工程重点病种免费产前筛查诊断实施办法(试行)》(穗计生发〔2012〕8号)
注意事项:无
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申请
办事机构:居住地社区居委会、街道人口计生办、越秀区卫计局
地址/窗口:暂无
办事电话:暂无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00~5:30
受理对象:居民
审核天数:居委会收到《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初审,街道人口计生办5个工作内完成审核,每月10日前报区人口计生局,区人口计生局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后,送居委会张榜公示5日。
办理条件或服务范围:越秀区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含收养子女)的夫妻,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为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需年满49周岁;(三)只生育一个子女(含收养一个子女);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一、二、三级)。
办理所需材料(提供以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一)本人身份证、本人以及配偶跟子女的户口本、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及本人工商银行账号,本人免冠证件近照4张;
(二)收养需提供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子女残疾需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一、二、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街道以上医疗机构或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三)扶助对象婚姻状况有变动,还必须提供以下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1、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者司法裁判书;
2、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材料;
3、再婚的提供以前婚姻变动证明材料或者前配偶死亡证明材料。
(四)如因申请人情况特殊,审核单位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详情请咨询居委计生。
所需材料:居民一家三口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1992年3月前收养的提供相关收养证明)、独生子女的残疾人证或死亡证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免冠(1寸)近照3张 。离婚或丧偶的单亲家庭,需提供离婚证或配偶的死亡证明。
办事程序:受理——初审——复审——确认
收费标准:免费
办事依据:
1、《关于转发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穗计生发【2009】61号)
2、《关于印发《越秀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操作流程》(试行)的通知》(穗计生【2010】14号
3、《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财政供养人员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提高部分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计生发【2014】5号)
4、穗卫[2015]23号 市卫计委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住建委关于印发推进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5、关于印发《越秀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办法》的通知(越卫【2015】44号)
注意事项:夫妻双方的户籍在同一个区但不在同一个街道的,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个区,分别向各自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再婚夫妻,由双方分别申请。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格年审
办事机构:计生办
地址/窗口:暂无
办事电话:暂无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00-5:30
受理对象:居民
审批流程:居委会收件-科室审批
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办事机构:计生办
地址/窗口:暂无
办事电话:暂无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00-5:30
受理对象:居民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所需材料: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明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申领
办事机构:计生办
地址/窗口:暂无
办事电话:暂无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00-5:30
受理对象:居民
审批流程:居委会收件-科室审批
流动人口生育备案
办事机构:计生办
地址/窗口:暂无
办事电话:暂无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00-5:30
受理对象:居民
审批流程:网上登记或者社区收件-科室审批
免费提供计划生育手术“绿色通道”介绍信
办事机构:社区居委会、街道人口计生办
地址/窗口:暂无
办事电话:暂无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00~5:30
受理对象:居民
审核天数:5个工作日
办理条件或服务范围:户籍的无业个体、随夫流动人口已婚育龄群众
所需材料:
1、户籍人口(含一方为本街户籍,另一方为市外户籍,夫妻常住越秀区辖内):
(1)《户口簿》、《身份证》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核对);
(2)《失业证》、《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私企、外企用工证明和工作证。
2、流动人口:《身份证》或《居住证》、《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办事程序:申请人携带所需材料到所在社区居委会办理
收费标准:免费
办事依据:
1、《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第十六条
2、《关于印发《越秀区计划生育手术“绿色通道”实施细则》的通知》(越计生〔2010〕37号)
注意事项:暂无
免费提供无业、个体、随夫、流动人口等育龄妇女一年一次的妇女常见病普查普治
办事机构:社区居委会、街道人口计生办
地址/窗口:暂无
办事电话:暂无
办理时间:一年一次
受理对象:居民
审核天数:无
办理条件或服务范围:本街户籍无业、个体或随夫、流动人口等育龄妇女
所需材料:育龄妇女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核对)
办事程序:户籍地居委会办理。
收费标准:免费
办事依据: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
2、《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3、《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注意事项:暂无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办事机构:社区居委会、街道人口计生办
地址/窗口:暂无
办事电话:暂无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00~5:30
受理对象:居民
审核天数:当天办理
办理条件或服务范围:符合生育政策计划怀孕的夫妇,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夫妇双方或一方的户籍在本区;
2.夫妻双方均为市外户籍,双方均已领本区居住证、纳入现居住地(街镇)计生服务管理并在本区连续居住满半年以上。
所需材料: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办事程序:
1.登记和检查。
(1)户籍人口计划怀孕的夫妇:可携带夫妇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到越秀区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中心登记,签署《越秀区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知情同意书》,填写《广州市优生促进工程家庭档案》中的《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技术服务记录册》,进行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2)流动人口计划怀孕的夫妇:携带夫妇双方身份证和结婚证(或其他有效证明)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领取《服务券》,凭身份证及《服务券》到越秀区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中心登记,签署《知情同意书》,填写《服务记录册》,进行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2.查询结果及接受指导。服务对象在所有检查完成后的第10个工作日到检查点领取《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估建议告知书》,接受优生咨询指导。
3.接受随访服务。怀孕后接受街道和社区人口计生部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随访指导并知情自愿参加《越秀区出生缺陷干预工程重点病种免费产前筛查诊断实施方案(试行)》。
收费标准:免费
办事依据:
1、《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10〕31号)
2、《广州市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穗计生发〔2012〕71号)
3、《广东省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口计生委〔2012〕66号)
4、《越秀区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实施方案》(越计生领〔2012〕4号)
注意事项:户籍人员直接到区居政婚姻登记处申请,流动人员到社区申请。
生育登记
办事机构窗口:计生办
地址/窗口:暂无
办事电话:暂无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00-5:30
受理对象:居民
审核天数:双方为广州市户籍,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一方为外市户口,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
办理条件或服务范围:本街户籍的已婚妇女或男方为华乐街户籍,女方非本市户籍且随夫在本市居住生活的育龄夫妻。
所需材料:
1、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
2、女方有怀孕日期和预产期的医生证明
3、女方小一寸照片两张
4、持有《计划生育服务证》的需提交
办事程序:
1、申请人到居委提交资料;
2、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时登记办理。需核查的,7-20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免费
办事依据:
1.《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人口政法〔2012〕67号)
2.《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3.《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粤人口计生委〔2009〕20号)
4.《转发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粤人口计生委〔2012〕83号)
5.《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方便群众办证的指导意见》(粤人口计生委〔2013〕54号)6.《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
7.《广州市办理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和生育第一胎登记规范(试行)》(穗计生发〔2013〕61号)
8.《广州市人口计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办理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发放和第一胎生育登记规范(试行))操作指引的通知》(穗计生办〔2013〕58号)
注意事项:
1.办理再生育申请必须先领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否则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申领程序先申领《计划生育服务证》,然后再办理再生育申请手续。
2.《申请表》要如实填写,男女双方签名,提供的材料要及时、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3.经批准怀孕后无紧急情况且未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引产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政策外生育处理。
4.子女(含婴儿)死亡的,应及时向社区居委会报告,并出示有效死亡证明材料原件和提交复印件。
5.法定时限是依照广东省相关规定执行,户籍地为省外的法定办理时限按当地规定执行。6. “单独”夫妇一方为我省户籍、另一方为外省户籍的,可自愿选择适用其中一方户籍所在地省份的生育政策的规定执行。
7. 在办理“单独”夫妇再生育审批过程中,对核查独生子女身份确有困难的,可依据当事人的承诺办理。但审批部门应增加相应社会调查并形成书面材料附于审批档案。
再生育审批
办事机构:计生办
地址/窗口:暂无
办事电话:暂无办理
时间:星期一至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00-5:30
受理对象:已婚育龄夫妻(不含离婚、丧偶)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条件或服务范围:
1、 符合政策可再生育子女的已婚(不含离婚、丧偶)育龄夫妻;
2、 夫妻任意一方户籍地在广东省内(夫妻双方为省内同一地级以上市户籍但不在同一个乡镇、街道的,向女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机构提出申请);
3、夫妻双方都不在涉密单位工作(若在涉密单位工作的人员,请到居委现场办理)
所需材料:
1、男女双方身份证或男女双方户口簿
2、结婚证
3、婚姻有变动请提供离婚协议书、判决书等婚姻变动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同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以子女为残疾儿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供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结论;
2、再婚夫妻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供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
3、以子女死亡现家庭无子女或只有一个子女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供当地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应提供法院判决。
4、一方是外省户籍的夫妻,应提供外省户籍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机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办事程序:
(1)微信关注“广东生育服务”公众号填写申请信息和拍摄上传办事资料申请
(2)网上办理:http://syfw.gdwst.gov.cn或搜索广东省卫计委网上办事大厅,注册登录,并按网站提示上传证件照片申请;
(3)或带齐所需资料到户籍或居住地所在居委会办理。
(4)审批结果为通过,办事人携带办事材料原件前往女方户籍地或男方户籍街道计生窗口自取。
审批流程:居委会收件-科室审批
收费标准:免费办理
办事依据:
1、《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国人口发〔2009〕49号)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六条
3、《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4、《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5、《关于做好流动人口生育备案工作的通知》(穗计生办〔2011〕32号)
6、《关于明确生育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计生办〔2012〕7号)
注意事项: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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