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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论自由到论群己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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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论自由到论群己权界

人类自由范畴是多维领域的。其范畴包括人类内在意识领域自由、品味志趣自由、个人联合自由。品味志趣自由是自己依据个人喜好规划制定生活,只要不影响伤害他人的行为,并自愿负责。

十九世纪以约翰穆勒为代表的英国思想家恰恰处于从早期到成熟的西方现代文明的转折时期,穆勒的《论自由》为这个过渡时期提供了一个理论性的指导和理论依据。为日后西方民主自由发展起到了指导匡正的重要作用。

今天我们为什么要论自由?(其实我也不知道为什么谈自由)西方思想大致经历了约翰洛克的《政府论》到约翰穆勒的《论自由》两个阶段。西方从17世纪开始就一直在不断探索如何构建一个人民认可的政府,并为新生的英国政治提供了理论的支撑和论证。《论自由》主要阐述了自由问题,主旨讨论人类个性自由与思想言论自由(言论是作为思想的直接表现特征和第二形式)的问题,阐述了向成熟期转型之后,人对政府发展起到的重要作用。这是洛克《政府论》之后的深化与后续发展,对一趋于成熟的政府起到了一个约束指导作用。

从鸦片战争开始至今一百多年,经历了两个主要的阶段,其分水岭是改革开放。我们用了一百七十多年的时间正完成着西方社会三百年的发展。前期我们一直处在洛克所论述政府政宪政体的框架建立阶段。但建国以后尤为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中国这个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正努力向穆勒《论自由》中提出的新政府主义阶段迈进。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经济飞速发展,经济实力逐渐增强,综合国力在上升。但是因为快速发展,中国正处在复杂的双扭曲和双考验阶段,我们一边正在努力的完善现在的体制制度,另一方面人的自由意识在逐渐成熟,人们对政府权利的约束意识在增强。我们现在正处在“洛克政府论阶段”也处在“穆勒政府论阶段”。

如何在“洛克政府论阶段”更好的满足正如雨后春笋般出现的个人自由意识的成熟呢?如何更好地摒除西方媒体污蔑我们国家剥夺人性自由的谎言?穆勒的《论自由》则显得尤为重要。自由恰恰是让一个民族富有朝气,永远保持青春最核心的东西。《论自由》的中国化——群己权界严复将穆勒的“自由”译为“群己权界”。严复认为自由是现代社会的核心意涵,主要是个人与社会群体权利以及权力之间的界限关系。如何划分政府权界尊重并保障个人个体之间的权利是自由的重要之处。

自由的原则,在穆勒《论自由》中,把自由的原则归结为人们若要干涉群体中任何个体的行动自由,无论干涉出自于个人还是出自群体,其唯一的正当的目的乃是保障自我的不受伤害。自由并非所指的绝对自由,而是不伤害他人的自由,处于干涉自由的唯一正当性的理由也是保障自我不受伤害。西方的失实报道称中国社会不尊重个人自由,忽略未成年人应有的自由选择权。

在《论自由》中穆勒自由的原则是不包含法定未成年人,和那些在某种意义上未成年的社会。(未成年的社会指没有自觉约束自身社会行为的社会情况,现阶段世界范围内,不存在这种社会属性存在,可以不考虑。)

对于这些还需要别人照顾的人来说,我们这个社会有权利也有责任像保护自我一样不受伤害,西方社会以美国枪击案频频爆发,这难道就体现了自由。

现阶段政府的管理大抵要更注重自由,更注重避免强制,我们要明确管理并非要剥夺自由而是为了确保个人乃至整体的安全。这是《论自由》中提出的可以被接受的自由范畴之中。十八大以来,我们国家提出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理念,在法律为社会约束力的基础之上,社会管理由于人类社会已进入成年的社会状态,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已经有能力通过说服或者劝告来引导人们自行改善,因此我国提出以德治国是对自由的尊重。

对于自由,如果一个人做了伤害他人的事情,超出了自由的权利范畴,我们在德治无效的情况下,必要时采取法制,用强制的手段来保证自由,这并不与自由相违背。自由并不等同于非强制,在保护自身安全以及加诸于他人的积极行动,我们可以强行推广。例如一些道德无法使人自发自觉地尊重他人自由,强制手段就是及其必要的。当一个人所做之事对外界或社会事关他人利益时,这种利益有权要求个人自主性服从外界控制。…

《论自由》中某些对人有益的事,强制非剥削自由。假如救人生命,维护正义反抗压迫等,面对这些事情,人们有义务被强制要求去做。行动伤害他人,不行动看着别人受伤害,同样应该承担相同的后果。但对后者评价时,要更加谨慎,因为后者更多是良心的审判,而前者一定受到的是实体审判。美国波士顿犹太人大屠杀纪念碑上新教牧师马丁尼莫拉,写过一首短诗;“起初他们对付社会主义者,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社会主义者;接着他们镇压工会成员,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工会成员;然后他们屠杀犹太人,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犹太人;最后他们冲着我而来,再也没有人为我说话了”。自由并非任何条件下都不可剥夺。自由享受前提是一个公民而非指人,个人自由受到的保护是有前提的,在不侵占别人自由,不伤害他人的情况时,他的自由是神圣不可侵犯的,那些犯人以及做出过伤害别人事情的人,不享有全部自由的权利。

人类自由范畴是多维领域的。其范畴包括人类内在意识领域自由、品味志趣自由、个人联合自由。品味志趣自由是自己依据个人喜好规划制定生活,只要不影响伤害他人的行为,并自愿负责。一切个人的喜爱,只要与人无害均可任其发展。个人性格选择不应该被外界强制规范,也不可以受任何歧视,以任何名义迫害,伤害,政府社会都应该对个人自由进行保护。暴力并非只有官府暴政,还要防止优势意见和大众情感暴政。

当心以习俗的名义对自由侵犯,大众习俗是整个社会长时间形成的一种自发性行为,但并非这种习俗都是正确的。一般习俗性问题的无理性和侵犯自由更难以解决。因为这是大众不需要给出理由的问题,感情总会在一定程度上胜于理性,每个人心中都会有这样一段情感,他和他们的同类者希望别人按照他们的做法做,通常不需要理由和道理。

熊培云在《世界离独裁只有五天》中一文中阐述了集体无意识的暴行。在大众习俗的作用下,一些人看来毫无道理的东西,往往被人认为理所应当,这就是出奇的合群所带来的无理的暴行。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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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论自由到论群己权界

人类自由范畴是多维领域的。其范畴包括人类内在意识领域自由、品味志趣自由、个人联合自由。品味志趣自由是自己依据个人喜好规划制定生活,只要不影响伤害他人的行为,并自愿负责。

十九世纪以约翰穆勒为代表的英国思想家恰恰处于从早期到成熟的西方现代文明的转折时期,穆勒的《论自由》为这个过渡时期提供了一个理论性的指导和理论依据。为日后西方民主自由发展起到了指导匡正的重要作用。

今天我们为什么要论自由?(其实我也不知道为什么谈自由)西方思想大致经历了约翰洛克的《政府论》到约翰穆勒的《论自由》两个阶段。西方从17世纪开始就一直在不断探索如何构建一个人民认可的政府,并为新生的英国政治提供了理论的支撑和论证。《论自由》主要阐述了自由问题,主旨讨论人类个性自由与思想言论自由(言论是作为思想的直接表现特征和第二形式)的问题,阐述了向成熟期转型之后,人对政府发展起到的重要作用。这是洛克《政府论》之后的深化与后续发展,对一趋于成熟的政府起到了一个约束指导作用。

从鸦片战争开始至今一百多年,经历了两个主要的阶段,其分水岭是改革开放。我们用了一百七十多年的时间正完成着西方社会三百年的发展。前期我们一直处在洛克所论述政府政宪政体的框架建立阶段。但建国以后尤为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中国这个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正努力向穆勒《论自由》中提出的新政府主义阶段迈进。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经济飞速发展,经济实力逐渐增强,综合国力在上升。但是因为快速发展,中国正处在复杂的双扭曲和双考验阶段,我们一边正在努力的完善现在的体制制度,另一方面人的自由意识在逐渐成熟,人们对政府权利的约束意识在增强。我们现在正处在“洛克政府论阶段”也处在“穆勒政府论阶段”。

如何在“洛克政府论阶段”更好的满足正如雨后春笋般出现的个人自由意识的成熟呢?如何更好地摒除西方媒体污蔑我们国家剥夺人性自由的谎言?穆勒的《论自由》则显得尤为重要。自由恰恰是让一个民族富有朝气,永远保持青春最核心的东西。《论自由》的中国化——群己权界严复将穆勒的“自由”译为“群己权界”。严复认为自由是现代社会的核心意涵,主要是个人与社会群体权利以及权力之间的界限关系。如何划分政府权界尊重并保障个人个体之间的权利是自由的重要之处。

自由的原则,在穆勒《论自由》中,把自由的原则归结为人们若要干涉群体中任何个体的行动自由,无论干涉出自于个人还是出自群体,其唯一的正当的目的乃是保障自我的不受伤害。自由并非所指的绝对自由,而是不伤害他人的自由,处于干涉自由的唯一正当性的理由也是保障自我不受伤害。西方的失实报道称中国社会不尊重个人自由,忽略未成年人应有的自由选择权。

在《论自由》中穆勒自由的原则是不包含法定未成年人,和那些在某种意义上未成年的社会。(未成年的社会指没有自觉约束自身社会行为的社会情况,现阶段世界范围内,不存在这种社会属性存在,可以不考虑。)

对于这些还需要别人照顾的人来说,我们这个社会有权利也有责任像保护自我一样不受伤害,西方社会以美国枪击案频频爆发,这难道就体现了自由。

现阶段政府的管理大抵要更注重自由,更注重避免强制,我们要明确管理并非要剥夺自由而是为了确保个人乃至整体的安全。这是《论自由》中提出的可以被接受的自由范畴之中。十八大以来,我们国家提出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理念,在法律为社会约束力的基础之上,社会管理由于人类社会已进入成年的社会状态,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已经有能力通过说服或者劝告来引导人们自行改善,因此我国提出以德治国是对自由的尊重。

对于自由,如果一个人做了伤害他人的事情,超出了自由的权利范畴,我们在德治无效的情况下,必要时采取法制,用强制的手段来保证自由,这并不与自由相违背。自由并不等同于非强制,在保护自身安全以及加诸于他人的积极行动,我们可以强行推广。例如一些道德无法使人自发自觉地尊重他人自由,强制手段就是及其必要的。当一个人所做之事对外界或社会事关他人利益时,这种利益有权要求个人自主性服从外界控制。…

《论自由》中某些对人有益的事,强制非剥削自由。假如救人生命,维护正义反抗压迫等,面对这些事情,人们有义务被强制要求去做。行动伤害他人,不行动看着别人受伤害,同样应该承担相同的后果。但对后者评价时,要更加谨慎,因为后者更多是良心的审判,而前者一定受到的是实体审判。美国波士顿犹太人大屠杀纪念碑上新教牧师马丁尼莫拉,写过一首短诗;“起初他们对付社会主义者,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社会主义者;接着他们镇压工会成员,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工会成员;然后他们屠杀犹太人,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犹太人;最后他们冲着我而来,再也没有人为我说话了”。自由并非任何条件下都不可剥夺。自由享受前提是一个公民而非指人,个人自由受到的保护是有前提的,在不侵占别人自由,不伤害他人的情况时,他的自由是神圣不可侵犯的,那些犯人以及做出过伤害别人事情的人,不享有全部自由的权利。

人类自由范畴是多维领域的。其范畴包括人类内在意识领域自由、品味志趣自由、个人联合自由。品味志趣自由是自己依据个人喜好规划制定生活,只要不影响伤害他人的行为,并自愿负责。一切个人的喜爱,只要与人无害均可任其发展。个人性格选择不应该被外界强制规范,也不可以受任何歧视,以任何名义迫害,伤害,政府社会都应该对个人自由进行保护。暴力并非只有官府暴政,还要防止优势意见和大众情感暴政。

当心以习俗的名义对自由侵犯,大众习俗是整个社会长时间形成的一种自发性行为,但并非这种习俗都是正确的。一般习俗性问题的无理性和侵犯自由更难以解决。因为这是大众不需要给出理由的问题,感情总会在一定程度上胜于理性,每个人心中都会有这样一段情感,他和他们的同类者希望别人按照他们的做法做,通常不需要理由和道理。

熊培云在《世界离独裁只有五天》中一文中阐述了集体无意识的暴行。在大众习俗的作用下,一些人看来毫无道理的东西,往往被人认为理所应当,这就是出奇的合群所带来的无理的暴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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