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义务,未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是否一定可以主张二倍工资?主张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是多久?
一、未签订劳动合同必定获得二倍工资吗?
在司法实践中,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可获得二倍工资。但以下情形除外:
1.高管、人事负责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31条: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应否支持?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用人单位高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可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该高管人员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内容的除外。
2.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例如:劳动者具有双重劳动关系、劳动者自己的原因——提供虚假学历、虚假信息等。
3.用人单位虽未签订真实劳动合同,但具有劳动合同基本条款的入职审批表、录用通知书等可视为已签订劳动合同。
二、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第4款: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即劳动关系未终止的,劳动者随时可以提出,劳动关系终止的,诉讼时效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
(一)二倍工资是否属于劳动报酬?
案例:张某2008年12月入职A单位,单位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其于2014年9月6日辞职,随后,张某申请仲裁。要求A单位支付其从2009年1月至解除劳动合同之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最终法院认为,关于二倍工资的规定,系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规定,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应适用一年仲裁时效的规定。张某2014年才申请仲裁,已过仲裁时效,不予支持。
司法实践中,多省地方性规定普遍认定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一般仲裁时效。例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所称“二倍工资”中加付的一倍工资并不属于劳动报酬,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
(二)仲裁时效如何计算?各省市有不同规定:
1.从用工满1个月后的每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期满起算一年仲裁时效,例如:上海、北京
2.二倍工资差额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之日或是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申请仲裁。例如:浙江、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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