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恒都商业诉讼法律中心
作者|婚姻家庭专业组 肖子琪
编者|恒都微信运营团队
前不久,一位声称当红女明星生父的李姓男子在法律类电视节目中“控诉”:自己的女儿自成名以后就断绝了和他的关系,没有尽到赡养他的义务,向女儿索要巨额赡养费并打算到法院起诉女儿弃养罪。随后,网友又翻出10年前歌手张韶涵与父母的“爱恨情仇”,2008年正当红的张韶涵被家人控诉不赡养父母,使得张韶涵多年来在娱乐圈经营的正面形象几乎被摧毁,事业也一落千丈。虽然,上述两位明星被控诉的所谓“弃养”都是另有“隐情”,但也以此引发一些关于“子女遗弃父母”的法律思考。
常言“家是最温馨的港湾,父母是子女最坚实的后盾”,但现实中却经常发生父母遗弃未成年子女,或成年子女拒绝赡养年迈父母的情形。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遗弃罪”作出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提到“遗弃”,通常人们想到最多的是父母抛弃未成年子女的情形,但法律上规定的遗弃行为范围远不止于此。具体到实践中,一般表现为父母不抚养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拒绝赡养年迈父母、夫妻一方对患病一方的拒绝扶养等。本文主要围绕“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从以下几种情形展开。
父母未尽抚养义务,子女能否拒绝赡养?
实践中经常出现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子女年幼或不具有独立生活能力前,因离婚、服刑等原因未对子女尽抚养义务,而子女成年后以此为由拒绝赡养未尽抚养义务的父母,父母将子女告上法庭的情形。从情感上来说“我年幼时,你不养我,如今你老了,我为什么要养你”这种想法可以理解,但法治社会,情感冲动不能解决所有问题,还是要以法律为准绳予以判断。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虽然,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都是法定义务,但各自独立,父母履行抚养义务并非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前提。一切有经济能力的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生活的父母,都应予以赡养。对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应根据父母的实际生活需要和子女的负担能力,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
当然也有人质疑,若父母曾经对子女实施过遗弃、虐待等犯罪行为,子女是否还必须履行赡养义务?对于这种情形,我国法律目前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可根据父母犯罪情形的严重程度,相应减轻子女的赡养义务。
子女能否以签订《赡养协议》或“未轮到我”为由拒绝赡养父母?
目前80、90后独生子女居多,而50后、60后一代亲兄弟姐妹三四五个并不稀奇,多个兄弟姐妹常会约定“轮流”照顾父母,采取“一家一年”、“一家一月”的方式。未“轮到”的子女能否以赡养协议为由拒绝赡养父母?
现实中确实发生过这种纠纷,且导致了严重后果:李一、李二、李三、李四系亲兄弟,约定轮流赡养母亲解某(一月一轮)。2014年1月1日,李一一个月赡养期到期,其妻子将解某的衣物棉被送至李四老屋外,并告知李四接手赡养工作。李四表示自己要外出走亲戚,将大门紧锁离开家,拒绝赡养。李一在明知李四不在家的情况下,将解某放置在李四的老屋外,以“不该自己的轮子”为由,拒绝赡养解某。晚上李四回到家后,未去寻找解某。第二日凌晨,解某来到李二家呼救,李二听到后以“铺盖在哪儿你就去哪儿”为由,拒绝外出救助解某,与李二相邻的李三在家听对话也未出门救助解某,当天解某死亡。经法医鉴定,解某的死亡原因系摔跌致创伤性休克死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一、李二、李三、李四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解某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造成解某在寒冷的夜晚摔伤致死,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遗弃罪。并处相应有期徒刑等刑罚。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0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也就是说,对于多子女的家庭,子女之间可以通过达成协议来分工履行赡养义务,但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且需经老年人同意。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赡养协议》仅是子女间基于各自能力、需求达成的约定,不具有对抗法定义务的效力。
现实生活中,虽存在开篇两位明星事件中的“吸血鬼式”父母,但也极为个别。父母给予我们生命,教育我们为人,抚养我们长大;作为子女应感念父母的恩情,回报父母养育之恩,最直接、有效的方式就是尽心赡养父母,除了提供物质支持,也要像歌词所唱那样“常回家看看”。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