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

三部委联合发布债市执法新规,首次明确证监会统一监管

扫一扫下载界面新闻APP

三部委联合发布债市执法新规,首次明确证监会统一监管

国内债券市场的“多头共管”终有解。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强化监管执法,加强协同配合,建立统一的债券市场执法机制。

《意见》明确,经国务院同意,证监会依法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违法行为开展统一的执法工作,对涉及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金融债券等各类债券品种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以及其他违反证券法的行为,依据证券法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行政处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央行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10月末,中国债券市场余额达到83.8万亿元,位居全球第三、亚洲第二,公司信用类债券余额位居全球第二、亚洲第一。但是,债券市场也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需要进一步加强规范。

国内债券市场的监管此前为“多头共管”形态,根据不同的债券品种,分别由央行、财政部、发改委、证监会等不同部门管理核准。

《意见》首次以文件形式明确证监会作为债市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对债市进行统一监管。

《意见》具体内容包括:

一、强化监管执法,建立统一的债券市场执法机制

证监会依法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违法行为开展统一的执法工作。对涉及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金融债券等各类债券品种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以及其他违反证券法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等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行政处罚。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在承销各类债券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进行处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在接到依法移送的案件后,及时立案侦查。

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展改革委继续按现行职责分工做好债券市场行政监管。债券市场自律组织及其他市场参与机构做好自律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加强执法保障,推进统一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证监会在开展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工作中,有权采取证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措施。证监会有权要求债券市场自律组织、交易所和交易平台、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和市场参与机构等提供与案件调查有关的交易记录、登记托管结算资料、信息披露文件等证据材料,并在必要时依法向有关部门、单位调取与被调查事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征信记录、社会保险记录、海关记录、纳税记录、工商资料、通讯记录等信息。

证监会依法履行职责,被调查的单位、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对不配合调查的责任人员,证监会有权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业务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责任人员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三、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

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积极支持证监会开展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工作,配合证监会进行案件会商,就案件涉及的专业问题出具书面意见,配合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答复、应诉工作。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发现涉及债券违法活动的线索,及时移送证监会。

三部委指出,《意见》的发布是完善我国债券市场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将按照《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分工明确、密切配合、协同有效的协作机制,积极开展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工作,稳妥地推进《意见》落地实施,共同推动中国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下一步,证监会将全面落实《意见》相关要求,进一步深化与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的执法协作,积极构建分工明确、密切配合、协同有效的协作机制,不断完善制度安排,按照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总体要求,积极稳妥地开展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工作。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评论

暂无评论哦,快来评价一下吧!

下载界面新闻

微信公众号

微博

三部委联合发布债市执法新规,首次明确证监会统一监管

国内债券市场的“多头共管”终有解。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强化监管执法,加强协同配合,建立统一的债券市场执法机制。

《意见》明确,经国务院同意,证监会依法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违法行为开展统一的执法工作,对涉及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金融债券等各类债券品种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以及其他违反证券法的行为,依据证券法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行政处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央行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10月末,中国债券市场余额达到83.8万亿元,位居全球第三、亚洲第二,公司信用类债券余额位居全球第二、亚洲第一。但是,债券市场也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需要进一步加强规范。

国内债券市场的监管此前为“多头共管”形态,根据不同的债券品种,分别由央行、财政部、发改委、证监会等不同部门管理核准。

《意见》首次以文件形式明确证监会作为债市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对债市进行统一监管。

《意见》具体内容包括:

一、强化监管执法,建立统一的债券市场执法机制

证监会依法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违法行为开展统一的执法工作。对涉及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金融债券等各类债券品种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以及其他违反证券法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等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行政处罚。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在承销各类债券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进行处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在接到依法移送的案件后,及时立案侦查。

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展改革委继续按现行职责分工做好债券市场行政监管。债券市场自律组织及其他市场参与机构做好自律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加强执法保障,推进统一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证监会在开展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工作中,有权采取证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措施。证监会有权要求债券市场自律组织、交易所和交易平台、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和市场参与机构等提供与案件调查有关的交易记录、登记托管结算资料、信息披露文件等证据材料,并在必要时依法向有关部门、单位调取与被调查事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征信记录、社会保险记录、海关记录、纳税记录、工商资料、通讯记录等信息。

证监会依法履行职责,被调查的单位、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对不配合调查的责任人员,证监会有权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业务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责任人员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三、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

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积极支持证监会开展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工作,配合证监会进行案件会商,就案件涉及的专业问题出具书面意见,配合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答复、应诉工作。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发现涉及债券违法活动的线索,及时移送证监会。

三部委指出,《意见》的发布是完善我国债券市场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将按照《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分工明确、密切配合、协同有效的协作机制,积极开展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工作,稳妥地推进《意见》落地实施,共同推动中国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下一步,证监会将全面落实《意见》相关要求,进一步深化与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的执法协作,积极构建分工明确、密切配合、协同有效的协作机制,不断完善制度安排,按照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总体要求,积极稳妥地开展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工作。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