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网络借贷的刑事风险防范高端论坛召开,来自北京大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金融专业委员会、中国人民大学、国家检察官学院、北京市检察院、全国律协刑委会、中国行为法学会金融法律行为研究会、全国律协刑委会、建设银行、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等机关、团体、企业的官员及学者参与,并在主旨演讲、网贷合规管理与刑事风险预防、网贷法律规制的理论与完善、以及网贷的刑事司法实务与辩护四个环节进行了阐述与讨论。
虽然完整会议内容暂未发布,但报道显示出国内法学界更加重视网贷行业的问题的认定、平台定位、网贷规制建设以及网贷司法实务角度。
符合暂行办法的网贷平台不会被认定为非法集资
在主旨演讲环节中,专家普遍聚焦网贷行业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之间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表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应同时具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非法集资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不具真实销售性质的11项具体行为。
很多问题网贷平台被司法部门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处罚,其核心的问题在于这些网贷机构并未提供借款撮合服务,未按照出借合同内容如实撮合资金。
网贷平台在未持有其他金融牌照的情况下揽存或开展贷款发放业务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范畴。当前网贷行业开展的检查也将会着重审视平台的经营实质,清退违法平台,重塑网贷行业规范的商业环境。
网贷平台务必以信息中介为定位
在合规管理与刑事风险预防环节中,专家认为网贷平台问题的根源在于对网贷业务本质认识不清。网贷行业合规管理与刑事风险预防应当以此为出发点,逐渐推进。
网贷行业个别平台出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的问题本质仍是平台定位问题,即网贷平台是不是真正作为信息中介平台开展借款撮合业务。如果平台将出借人资金直接匹配至借款人,平台理应不存在资金池,也不会出现大规模风险爆发的问题。
基于信息中介的定位,网贷行业的合规管理应着重处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之前的存量信用业务。但暂行办法发布后,违规存量业务整治进度过慢。在经济压力逐渐增加的背景下,个别未妥善处置的信用业务的平台发生重大风险。
在监管资源相对有限,网贷市场情绪紧张的环境下,督促平台压减违规存量业务、提升平台长期经营的配套能力,稳步清退落后的、经营风险较高的平台能够在一定程度解决网贷行业“错位经营”的本质问题。
网贷平台退出、出借人挽损方面已经有所改进
在网贷法律规制的理论与完善环节中,专家提出运用科技手段重构网贷行业规制、重视网贷退出和挽损方面的内容。
网贷行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多大仍属于暂行办法中明令禁止的内容。但问题平台退出、出借人挽损方面暂未有明确的法规依据。具有金融性质的网贷平台恶性退出势必引发巨大的兑付问题,而行业透明度的缺失也会加重出借人的担忧,造成风险蔓延的严重问题。
自7月开始,各地监管部门和互金协会已经纷纷发布退出指引,引导平台向地方金融局报备退出方案,成立退出工作组,按照资产清单和存量借款业务清单有序清退。在各方共同的努力下,网贷行业新增问题平台数量和恶性退出平台数量均有下降。
在规范网贷行业退出得以规范后,行业运行的安全性已经有明显改善。公安、司法部门的介入也提升了出借人维权、挽损的渠道。
但从行业发展的角度,监管部门将会引导行业良性发展,而非良性退出。网贷行业将会如正规金融机构一样避免风险事件的发生,行业协会能够配合监管部门在风险事件爆发前夕及时预警,协助平台妥善化解风险。
网贷追偿不应限于平台本身
在网贷的刑事司法实务与辩护环节中,专家介绍并探讨了网贷平台非法集资的认定问题方面的内容。
近期上海也在非法集资方面出台新的意见。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刚刚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上海公检法一致认定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应以追损为最终目的。应当严惩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中的组织、策划、指挥者和主要实施者。明知非法集资性质而出资入股的主要获利者,应当以共犯论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指导意见细化了最高人民法院对非法集资的认定,并指出夸大宣传、过高返利、明知亏损却高息揽存、曾有非法集资行为、具备专业知识参与非法集资的行为均认定为非法集资犯罪。
追偿方面,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不论集资参与人是否已先期离场,均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参与非法集资犯罪的被告人(包括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业务员),应当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退赔责任,除应当依法追缴其获取的佣金、提成等违法所得外,还可以责令在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范围内承担退赔责任。
上海公检法对涉众型非法集资案件,特别是非法集资的认定进行了细化。此外,优先保证本金追缴仍是指导意见的重点。非法集资被告人认定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论是平台、平台实控人、平台投资方、平台高管还是平台业务人员。
该指导意见仅覆盖上海地区,但其在厘清问题平台各方责任方面也值得其他地区借鉴。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方式认定问题网贷平台已经得到广泛认可,如何优化事实认定、审理进程、最大程度限制被告人藏匿资产才能更好保护出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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