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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6种“紧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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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6种“紧急情况”

《行为保全规定》规定,情况紧急下申请的行为保全,人民法院必须在接受申请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018年12月13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为保全规定》)。《行为保全规定》第六条列举了属于“情况紧急”的几种情况,情况紧急下申请的行为保全,人民法院必须在接受申请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据悉,该规定是于2018年11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将于2019年1月1日施行。

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民事诉讼领域就确立了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制度,但行为保全的相关规定则是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内容,即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权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在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宋晓明介绍,《行为保全规定》共21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程序性规则,包括申请主体、管辖法院、申请书及载明事项、审查程序、复议等。二是实体性规则,包括行为保全必要性的考量因素、行为保全措施的效力期限等。三是行为保全申请有错误的认定及因申请有错误引发的赔偿诉讼的管辖、行为保全措施的解除等。四是同时申请不同类型保全的处理、申请费等其他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情况紧急下申请的行为保全,人民法院必须在接受申请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行为保全规定》列举了属于“情况紧急”的六种情况:(一)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即将被非法披露;(二)申请人的发表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即将受到侵害;(三)诉争的知识产权即将被非法处分;(四)申请人的知识产权在展销会等时效性较强的场合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五)时效性较强的热播节目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六)其他需要立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情况。

对于非紧急情况的诉中行为保全申请,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审查期限,但人民法院也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否则将会影响行为保全作为一项程序性救济所本应具备的及时性。

在《行为保全规定》的调研和起草过程中,坚持以下三个原则:一是坚持及时保护与稳妥保护兼顾原则。为充分及时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行为保全规定》一方面关注解决行为保全申请审查程序的便捷、快速,如第六条明确了“情况紧急”的认定。另一方面,为防止申请人滥用诉权申请行为保全进行不正当竞争或者损害公共利益,也明确了审查行为保全申请的考量因素、申请有错误的认定采用客观归责等内容。

二是坚持分类施策原则。即区分知识产权的不同类型,妥善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由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不同权利产生的基础和条件不同,在判断是否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有不同的要求。例如,对于涉及著作权、商标权的行为保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权,降低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对于侵害专利权等案件需要进行较为复杂的技术比对才能作出判定的,应慎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以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

三是坚持前瞻性与现实可行性相结合原则。《行为保全规定》在总结我国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实践经验以及遵守TRIPS协议、借鉴域外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对两个诉前停止侵权司法解释以及民事诉讼法有关行为保全的规定予以发展完善,提供了更加切实可行的标准。

宋晓明介绍,《行为保全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完善行为保全制度、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方面采取的重要举措。该司法解释的发布和实施,对于促进科技创新、文化繁荣、诚信经营以及正当竞争将发挥重要的积极作用。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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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6种“紧急情况”

《行为保全规定》规定,情况紧急下申请的行为保全,人民法院必须在接受申请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018年12月13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为保全规定》)。《行为保全规定》第六条列举了属于“情况紧急”的几种情况,情况紧急下申请的行为保全,人民法院必须在接受申请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据悉,该规定是于2018年11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将于2019年1月1日施行。

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民事诉讼领域就确立了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制度,但行为保全的相关规定则是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内容,即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权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在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宋晓明介绍,《行为保全规定》共21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程序性规则,包括申请主体、管辖法院、申请书及载明事项、审查程序、复议等。二是实体性规则,包括行为保全必要性的考量因素、行为保全措施的效力期限等。三是行为保全申请有错误的认定及因申请有错误引发的赔偿诉讼的管辖、行为保全措施的解除等。四是同时申请不同类型保全的处理、申请费等其他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情况紧急下申请的行为保全,人民法院必须在接受申请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行为保全规定》列举了属于“情况紧急”的六种情况:(一)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即将被非法披露;(二)申请人的发表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即将受到侵害;(三)诉争的知识产权即将被非法处分;(四)申请人的知识产权在展销会等时效性较强的场合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五)时效性较强的热播节目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六)其他需要立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情况。

对于非紧急情况的诉中行为保全申请,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审查期限,但人民法院也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否则将会影响行为保全作为一项程序性救济所本应具备的及时性。

在《行为保全规定》的调研和起草过程中,坚持以下三个原则:一是坚持及时保护与稳妥保护兼顾原则。为充分及时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行为保全规定》一方面关注解决行为保全申请审查程序的便捷、快速,如第六条明确了“情况紧急”的认定。另一方面,为防止申请人滥用诉权申请行为保全进行不正当竞争或者损害公共利益,也明确了审查行为保全申请的考量因素、申请有错误的认定采用客观归责等内容。

二是坚持分类施策原则。即区分知识产权的不同类型,妥善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由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不同权利产生的基础和条件不同,在判断是否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有不同的要求。例如,对于涉及著作权、商标权的行为保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权,降低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对于侵害专利权等案件需要进行较为复杂的技术比对才能作出判定的,应慎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以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

三是坚持前瞻性与现实可行性相结合原则。《行为保全规定》在总结我国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实践经验以及遵守TRIPS协议、借鉴域外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对两个诉前停止侵权司法解释以及民事诉讼法有关行为保全的规定予以发展完善,提供了更加切实可行的标准。

宋晓明介绍,《行为保全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完善行为保全制度、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方面采取的重要举措。该司法解释的发布和实施,对于促进科技创新、文化繁荣、诚信经营以及正当竞争将发挥重要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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