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楚天学者”讲席教授、光谷自贸研究院院长 陈波
2013年9月30日,上海自贸区建立伊始就宣布了我国第一版负面清单,在自贸区内代替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等所谓的“外资三法”,并实践对外资的准入前国民待遇。
随着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创新的成功尝试,我国在今年的人大会议上正式通过了基于负面清单加准入前国民待遇的《外商投资法》,以法律的形式实现对外商投资准入管理的简明化和公平化,明确了我国进一步对外资开放、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决心。
在立法过程中,引人注意的是一审稿草案的名称是《外国投资法》而非《外商投资法》。一些专家认为,一字之差似乎隐含了我国对于港澳台资本的特殊待遇可能由此而消失。法理上,港澳台属于我国,但又实行不同于大陆的政治经济体制,因此港澳台投资者被视为特殊外商,其投资被视为特殊外资,但其身份却并非“外国投资者”。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但并不尽然。首先,根据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商务部原副部长房爱卿解读:“‘外国’指的是一个国家,‘外商’是指一个自然人或者是一个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外商’这个表述比‘外国’更能准确地表示吸引外资的概念。”也就是说,外“国”与外“商”这一字之差至少从动机来看,并非为了“拉平”港澳台资本与外国资本的地位。其次,《外商投资法》从法理上说只是取代了原有的外资三法,并不能覆盖我们正在执行的关于港澳台经贸投资往来的特别协议和安排。比如2003年大陆与港澳签订的“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CEPA)以及现在的国家级战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都是针对港澳资本的,它们不会因为《外商投资法》的实施而作废;同样,2010年签署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简称ECFA)以及现在福建自贸区实施的一些针对台资企业的特殊安排,也不可能被《外商投资法》替代。第三,原则上说本国国民肯定要比外国国民享受更多的市场放开和经营便利政策。可以说,港澳台投资者从理论上说属于“准国民”或者“特殊国民”。因此哪怕是在《外商投资法》全面实施以后,在投资准入上对于港澳台资本与一般外资区别对待也应该继续体现在法规和政策上。
然而,就我国逐步深化的开放趋势而言,笔者也认为港澳台资本所享有的“特殊地位”将会被不断削弱。从法律层面说,外国投资者与境内投资者的区别在于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而由于我国特殊国情造成的港澳台特殊国民待遇应该就是介于外国和境内投资者之间(也就是通过特殊的政策安排面对更少或更宽松的负面清单制约)。随着我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不断缩减(从2013年上海自贸区版的195项到目前全国版的48项),外商投资在我国面临的准入障碍越来越少,所以留给港澳台资本的“特殊待遇”空间也在被不断挤压。比如早期负面清单中只对港澳台投资者部分开放的一些产业目前也由于负面清单的缩减对所有外国投资者都开放了。换而言之,作为境外资本,港澳台资本相较于外国资本的特殊性正在不断削弱。但这种削弱并非负面,而是港澳台资本原本享受的“特惠”法规和政策由于我国不断深化的开放变成了“普惠”性的法规和政策。
从我国改革开放40年的历程来看,港澳台资本虽然享受了“特殊国民”的优待,但是其对于大陆经济腾飞的贡献也有目共睹。时过境迁,随着大陆经济的发展和开放的深化,国际经贸合作的趋势要求我们必须更大幅度的降低贸易和投资壁垒,实现国际化、自由化和公平化的市场准入与竞争。在此趋势下,港澳台资本也必须与时俱进,适应大陆经贸法规与政策从“特惠”向“普惠”发展的趋势,与内资一起,迎接外资的公平竞争。由于港澳台自身经济的国际竞争力较强,笔者相信大陆开放的进一步深化给港澳台资本带来的机遇大于挑战,它们在大陆的发展空间依然广阔。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