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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保”变形记:从互保到互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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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保”变形记:从互保到互助

在央视评论员王石川看来,从当初的“相互保”,到如今的“相互宝”,一字之变,意味着相互宝确实并非明确的保险产品,尽管它本质上具有保险功能。因此,“相互宝”应恪守“一人生病,大家出钱,守望相助”的初衷,真正发挥出网络互助效用。

文 | 法治周末记者 万文竹

编辑 | 马蓉蓉

近日,支付宝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相互宝成员数已经超过5000万,成为全球最大的互助社群。

相互宝的前身是2018年阿里上线的相互保,由于其先出险后分摊、费用透明、便捷投保等机制刷新了人们对健康险的认知。在相互保掀起热议后,腾讯也推出了“全民保”。此外,京东互保、滴滴和众安也低调推出重症疾病险。

近年来,不少专业的互联网保险公司、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以及传统的保险企业利用网络空间的裂变传播特征,开发出了一系列适用互联网平台的专属性产品来满足市场需求,实现了保险商业模式的创新。

然而这些颠覆式的创新也给保险生态带来了较大风险,主要表现就是这些互联网保险产品存在着产品设计不规范、产品创新层次低以及风险管控意识弱等诸多问题。

从“相互保”到“相互宝”​

2015年1月,原保监会印发《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并于2016年6月发放了3张相互保险牌照。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和汇友建工财产相互保险社(去年7月更名为“汇友财产相互保险社”)分别获得相互保险牌照,“相互保险”开始进入公众视野。

所谓的相互保险,指具有同质风险保障需求的单位或个人,通过订立合同成为会员,并缴纳保费形成互助基金,由该基金对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通俗来说,相互保险的参与者既是保险人,又是被保险人,在别人患病时参与费用分摊,而如果自身不幸患病,也可获得别人的帮助,是一种互帮互助的保险形式。”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邱宝昌说。

有分析认为,相互保险受到欢迎,一方面是由于大病保障需求被唤醒,另一方面也得益于互联网的发展以及电商平台的庞大客户流量。

2018年10月16日,蚂蚁保险与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联合推出了一款名为“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团体重症疾病保险”(以下简称“相互保”)的团体重症疾病保险。

相互保规定:芝麻分650及以上的蚂蚁会员(60岁以内)0元加入,每月支付一定金额可享受覆盖100种大病的10万元或30万元保障金。

凭借支付宝庞大的用户流量和不同于传统商业重疾险的运营模式,相互保在短时间内就吸引了大量用户,上线一个多月用户数量突破2000万人。伴随相互保“走红”而来的,是保险业界对其性质和运营规则的巨大争议。

2018年11月27日,蚂蚁金服发布公称,由于合作伙伴信美人寿收到监管部门约谈,被指出其涉嫌违规,信美人寿不能以“相互保大病互助计划”的名义继续销售“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团体重症疾病保险”,在维持相互保基本规则的基础上,对分摊费用上限、管理费、成团条件进行了调整,并更名为“相互宝”。

记者注意到,根据相互宝的互助计划条款,加入该计划后,成员如果遇到重大疾病或意外,可申请30万元或10万元的互助金,而这笔费用由所有相互宝成员共同承担。

根据相互宝的官方说明,每月14日和28日为分摊日,每位成员为单个患病成员分摊金额不会超过0.1元。同时,还明确表示,相互宝是“网络互助”而不是“保险产品”,不承诺能够获得确定的风险保障。

相互宝并非保险产品​

相互保上线一个多月就成为“网红产品”,突然被叫停又引发众多猜测。就监管部门的反馈而言,相互保被责令整改的根本原因是存在“报行不一”的问题。

首先,相互保“一人生病、众人分摊”的模式反映了其产品实质是“网络互助”和报备所称的“团体重症疾病保险”有着实质差异,不属于传统团体商业保险的范畴。其次,相互保没有严格遵循保险精算原理,它按统一标准平均分摊保障金的规定看似接近于团体保险整体采取统费率的做法,实则不能相提并论。

根据保险法,保险是指投保人通过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后,由保险人予以赔付的一种商业行为。先付费,后理赔是保险的基本运作方式。投保人通过支付保费获得特定事件发生后获得赔付的期待权,清楚所需付出的成本,对所承担的风险有明确的心理预期。

“即使是相互保险,本质上也仍然遵循了保险基本模式。”邱宝昌认为,网络互助与保险区别就在于,网络互助的额度由于会员人数规模的大小会存在不确定性,而保险则无论参与人数的多寡,其给付或赔偿是具有硬性规定的。尽管部分网络互助平台由于其会员人数超过百万甚至千万可以做到一定程度的刚性保障,但是这种刚性保障的背后缺乏责任准备金和保险监管的法律保障体系。

邱宝昌解释,“相互保”以“0元加入,先享保障”作为宣传噱头,已改变了保险的基本运作模式。一旦发生大额赔付事件,赔付损失所产生的费用将实际上由“投保人”进行分摊,实质上将相关风险转移到了消费者身上,背离了保险的基本理念。

而相互保会员未来所能获得的互助金是不确定的,它取决于参加人数的实际分摊状况。与此形成对比的是,传统商业保险提供的是“刚性保障”,用户可以获得的保障和给付是确定的,保险公司需要进行刚性兑付,承担兜底责任。

在央视评论员王石川看来,从当初的“相互保”,到如今的“相互宝”,一字之变,意味着相互宝确实并非明确的保险产品,尽管它本质上具有保险功能。因此,“相互宝”应恪守“一人生病,大家出钱,守望相助”的初衷,真正发挥出网络互助效用。

“赔审员”说了算​

近日,相互宝出现首个争议案例。据报道,2018年12月,年近50岁的唐先生因为意外摔入了排水沟中,由于伤势较重,一度陷入深度昏迷,截至目前,唐先生的住院治疗费用已经超过了50万元。此前,唐先生加入了相互宝的互助计划,他的家属想通过这一方式获得10万元的互助金,但是相互宝的调查人员却认为,唐先生此前因为皮肌炎长期服用过激素类药物,不符合有关申请要求。

拒绝唐先生申请要求的决定是“赔审团”作出的。经过5个多小时的评审内,58%的赔审员投了反对票,随后申请人主动撤回了评审申请。对于这一评审结果是否公正合理,也引发一波讨论。

今年2月,支付宝宣布相互宝上线了“赔审团”机制,规定相互宝成员在申领互助金过程中,对初步审核意见存在异议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提请“赔审团”审议,有赔审人员对案件进行讨论、评议并作出案件结论,公开透明,任何成员都可以通过考试申请成为赔审员。

“或许相互宝首个争议案例以赔审团‘说不’告终,其意义并不在于对该用户究竟有无遵循相互宝的事先健康告知要求这一细节的探究,而是主动打破了各类服务中一直以来‘平台说了算’的格局。”邱宝昌告诉记者,虽然网络互助平台声称其运作和管理接受全体会员监督,但由于网络互助平台的成员人数众多,成员事实上很难参与平台事务的决定,其经营管理主要落在实际管理者身上,同时由于会员只有小额的资金投入,对互助成员的身份认知淡薄,大多人会选择对平台治理袖手旁观。

在王石川看来,赔审员制度的设立,赋予赔审员基本的话语权和决定权是对广大用户权利的“追认”,不可或缺。从目前看,这种监督机制尽管谈不上完美,还可能带来“多数人的暴政”,但是只要确立的规则没问题,按照规则办事,那么就能最大程度抵达公正、做到合理。

恒丰银行研究院商业银行研究中心主任吴琦则表示,未来平台应当加强内部治理,将互助金与平台的运营资金完全分离,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或直接由捐助人将资金打入受助人账户,同时强化平台的信息披露与资金监管机制,确保“每一分钱都用于互助保障本身”。

“未来的网络互助应当回到互助的本质,坚持平台的非营利性,同时将其作为相互保险的雏形,纳入保监会的监管体系之中。”王石川建议,互助平台的规范不仅需要依靠平台的内部治理,还应该引入监督部门的意见。但是监管部门不宜“伸手”过长,也不能放任不管。这种模式毕竟属于新生事物,监管部门完全可以保持包容审慎的态度对待新业态、新模式。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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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保”变形记:从互保到互助

在央视评论员王石川看来,从当初的“相互保”,到如今的“相互宝”,一字之变,意味着相互宝确实并非明确的保险产品,尽管它本质上具有保险功能。因此,“相互宝”应恪守“一人生病,大家出钱,守望相助”的初衷,真正发挥出网络互助效用。

文 | 法治周末记者 万文竹

编辑 | 马蓉蓉

近日,支付宝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相互宝成员数已经超过5000万,成为全球最大的互助社群。

相互宝的前身是2018年阿里上线的相互保,由于其先出险后分摊、费用透明、便捷投保等机制刷新了人们对健康险的认知。在相互保掀起热议后,腾讯也推出了“全民保”。此外,京东互保、滴滴和众安也低调推出重症疾病险。

近年来,不少专业的互联网保险公司、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以及传统的保险企业利用网络空间的裂变传播特征,开发出了一系列适用互联网平台的专属性产品来满足市场需求,实现了保险商业模式的创新。

然而这些颠覆式的创新也给保险生态带来了较大风险,主要表现就是这些互联网保险产品存在着产品设计不规范、产品创新层次低以及风险管控意识弱等诸多问题。

从“相互保”到“相互宝”​

2015年1月,原保监会印发《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并于2016年6月发放了3张相互保险牌照。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和汇友建工财产相互保险社(去年7月更名为“汇友财产相互保险社”)分别获得相互保险牌照,“相互保险”开始进入公众视野。

所谓的相互保险,指具有同质风险保障需求的单位或个人,通过订立合同成为会员,并缴纳保费形成互助基金,由该基金对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通俗来说,相互保险的参与者既是保险人,又是被保险人,在别人患病时参与费用分摊,而如果自身不幸患病,也可获得别人的帮助,是一种互帮互助的保险形式。”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邱宝昌说。

有分析认为,相互保险受到欢迎,一方面是由于大病保障需求被唤醒,另一方面也得益于互联网的发展以及电商平台的庞大客户流量。

2018年10月16日,蚂蚁保险与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联合推出了一款名为“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团体重症疾病保险”(以下简称“相互保”)的团体重症疾病保险。

相互保规定:芝麻分650及以上的蚂蚁会员(60岁以内)0元加入,每月支付一定金额可享受覆盖100种大病的10万元或30万元保障金。

凭借支付宝庞大的用户流量和不同于传统商业重疾险的运营模式,相互保在短时间内就吸引了大量用户,上线一个多月用户数量突破2000万人。伴随相互保“走红”而来的,是保险业界对其性质和运营规则的巨大争议。

2018年11月27日,蚂蚁金服发布公称,由于合作伙伴信美人寿收到监管部门约谈,被指出其涉嫌违规,信美人寿不能以“相互保大病互助计划”的名义继续销售“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团体重症疾病保险”,在维持相互保基本规则的基础上,对分摊费用上限、管理费、成团条件进行了调整,并更名为“相互宝”。

记者注意到,根据相互宝的互助计划条款,加入该计划后,成员如果遇到重大疾病或意外,可申请30万元或10万元的互助金,而这笔费用由所有相互宝成员共同承担。

根据相互宝的官方说明,每月14日和28日为分摊日,每位成员为单个患病成员分摊金额不会超过0.1元。同时,还明确表示,相互宝是“网络互助”而不是“保险产品”,不承诺能够获得确定的风险保障。

相互宝并非保险产品​

相互保上线一个多月就成为“网红产品”,突然被叫停又引发众多猜测。就监管部门的反馈而言,相互保被责令整改的根本原因是存在“报行不一”的问题。

首先,相互保“一人生病、众人分摊”的模式反映了其产品实质是“网络互助”和报备所称的“团体重症疾病保险”有着实质差异,不属于传统团体商业保险的范畴。其次,相互保没有严格遵循保险精算原理,它按统一标准平均分摊保障金的规定看似接近于团体保险整体采取统费率的做法,实则不能相提并论。

根据保险法,保险是指投保人通过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后,由保险人予以赔付的一种商业行为。先付费,后理赔是保险的基本运作方式。投保人通过支付保费获得特定事件发生后获得赔付的期待权,清楚所需付出的成本,对所承担的风险有明确的心理预期。

“即使是相互保险,本质上也仍然遵循了保险基本模式。”邱宝昌认为,网络互助与保险区别就在于,网络互助的额度由于会员人数规模的大小会存在不确定性,而保险则无论参与人数的多寡,其给付或赔偿是具有硬性规定的。尽管部分网络互助平台由于其会员人数超过百万甚至千万可以做到一定程度的刚性保障,但是这种刚性保障的背后缺乏责任准备金和保险监管的法律保障体系。

邱宝昌解释,“相互保”以“0元加入,先享保障”作为宣传噱头,已改变了保险的基本运作模式。一旦发生大额赔付事件,赔付损失所产生的费用将实际上由“投保人”进行分摊,实质上将相关风险转移到了消费者身上,背离了保险的基本理念。

而相互保会员未来所能获得的互助金是不确定的,它取决于参加人数的实际分摊状况。与此形成对比的是,传统商业保险提供的是“刚性保障”,用户可以获得的保障和给付是确定的,保险公司需要进行刚性兑付,承担兜底责任。

在央视评论员王石川看来,从当初的“相互保”,到如今的“相互宝”,一字之变,意味着相互宝确实并非明确的保险产品,尽管它本质上具有保险功能。因此,“相互宝”应恪守“一人生病,大家出钱,守望相助”的初衷,真正发挥出网络互助效用。

“赔审员”说了算​

近日,相互宝出现首个争议案例。据报道,2018年12月,年近50岁的唐先生因为意外摔入了排水沟中,由于伤势较重,一度陷入深度昏迷,截至目前,唐先生的住院治疗费用已经超过了50万元。此前,唐先生加入了相互宝的互助计划,他的家属想通过这一方式获得10万元的互助金,但是相互宝的调查人员却认为,唐先生此前因为皮肌炎长期服用过激素类药物,不符合有关申请要求。

拒绝唐先生申请要求的决定是“赔审团”作出的。经过5个多小时的评审内,58%的赔审员投了反对票,随后申请人主动撤回了评审申请。对于这一评审结果是否公正合理,也引发一波讨论。

今年2月,支付宝宣布相互宝上线了“赔审团”机制,规定相互宝成员在申领互助金过程中,对初步审核意见存在异议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提请“赔审团”审议,有赔审人员对案件进行讨论、评议并作出案件结论,公开透明,任何成员都可以通过考试申请成为赔审员。

“或许相互宝首个争议案例以赔审团‘说不’告终,其意义并不在于对该用户究竟有无遵循相互宝的事先健康告知要求这一细节的探究,而是主动打破了各类服务中一直以来‘平台说了算’的格局。”邱宝昌告诉记者,虽然网络互助平台声称其运作和管理接受全体会员监督,但由于网络互助平台的成员人数众多,成员事实上很难参与平台事务的决定,其经营管理主要落在实际管理者身上,同时由于会员只有小额的资金投入,对互助成员的身份认知淡薄,大多人会选择对平台治理袖手旁观。

在王石川看来,赔审员制度的设立,赋予赔审员基本的话语权和决定权是对广大用户权利的“追认”,不可或缺。从目前看,这种监督机制尽管谈不上完美,还可能带来“多数人的暴政”,但是只要确立的规则没问题,按照规则办事,那么就能最大程度抵达公正、做到合理。

恒丰银行研究院商业银行研究中心主任吴琦则表示,未来平台应当加强内部治理,将互助金与平台的运营资金完全分离,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或直接由捐助人将资金打入受助人账户,同时强化平台的信息披露与资金监管机制,确保“每一分钱都用于互助保障本身”。

“未来的网络互助应当回到互助的本质,坚持平台的非营利性,同时将其作为相互保险的雏形,纳入保监会的监管体系之中。”王石川建议,互助平台的规范不仅需要依靠平台的内部治理,还应该引入监督部门的意见。但是监管部门不宜“伸手”过长,也不能放任不管。这种模式毕竟属于新生事物,监管部门完全可以保持包容审慎的态度对待新业态、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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