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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外卖骑手与公司劳动关系“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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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外卖骑手与公司劳动关系“模糊”?

传统产业通过“互联网+”改造后,迸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但其终端从业人员,有别于传统劳动关系,此类型案件劳动关系特征非典型,甄别其中的劳动关系的审理难度增大。

文 | 法治周末记者 刘希平

江苏省太仓市外卖骑手吕某龙在送外途中,与市民陆某娟所骑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陆某娟在事故中受伤,构成九级伤残。

事后,陆某娟向太仓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吕某龙及其派单公司按照相关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4月26日,太仓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吕某龙未和派单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但吕某龙在送餐过程中按派单公司要求统一着装并接受该公司管理、安排和调配,其工作内容具有长期、稳定的特征,故双方之间形成雇佣法律关系。吕某龙在送餐过程中造成陆某娟损害,派单公司应根据吕某龙的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结合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法院确定派单公司按照30%的责任比例向陆某娟赔偿损失。

有法官向法治周末记者透露,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网络主播等新型职业,在其与相关公司的劳动纠纷新型案件中,审判机关甄别其是否属于劳动关系的审理难度正在增大。 

实践多认定劳动关系存在 

快速发展的“互联网+餐饮”催生并壮大了外卖送餐行业,方便不少市民的日常餐饮。但骑手们在争分夺秒的送餐过程中,也是事故频发。事故发生后,骑手与其所属的派单公司到底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往往成了案件争论的焦点话题。河南省漯河骑手杨明就因此与许昌某服务公司在法庭展开了辩论。

2017年12月2日,杨明到许昌某服务公司所设立的漯河市某区美团配送中心从事餐饮配送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杨明的劳动报酬每月按件、按配送单量计发,如果不接单无工资。派送任务由许昌某服务公司使用的系统平台确定。

杨明在外卖配送工作期间穿着有“美团外卖”字样工装,并配带有“美团外卖”字样的工牌,许昌某服务公司财务人员按月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杨明支付工资。

2018年5月18日,杨明在外卖配送工作期间因躲避车辆摔伤住院治疗,受伤后因许昌某服务公司未办理工伤保险赔付,引发争议。

杨明遂向漯河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2018年10月22日,漯河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裁决杨明与许昌某服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许昌某服务公司不服,向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许昌某服务公司称,杨明从事的是兼职工作,有时间就可接单跑单,公司根据杨明的跑单数向其付款,杨明跑单接单就有钱,不接单也无强性制要求,完全处于自愿原则,杨明不想接单只需关闭手机接单系统即可,无需经过公司同意,该系统公司无管理权,且双方无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公司与杨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对于许昌某服务公司的意见,杨明提出了针锋相对的反驳。杨明称,自由掌握美团APP的前提是经过许昌某服务公司授权,方可进入后台开展工作。许昌某服务公司给他发放有统一的工装、餐箱、旗子、工牌,并要求每天早上9点开早会。

杨明解释,他的工资每月15日左右通过银行转账发放,每个月还交两份30元的雇主责任险。

“保险理赔的前提是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才能投保这份保险。”杨明认为,其与许昌某服务公司双方之间的管理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成立要件。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后认为,杨明虽然与许昌某服务公司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杨明与许昌某服务公司之间属于劳动关系。漯河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发现,近年来类似的案件还有很多,对于外卖骑手与派单公司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之争,多数法院都是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多数未签劳动合同 

“每单提成5元至8元,定期会有奖励制度,每月车补200元至500元,大额订单奖两元至4元,好评加两元,等级奖励100元至500元,高温低温补助1000多元,平台冲单奖励,奖励拿到你手软……”

这是湖南省长沙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招聘外卖骑手时,在网上打出的一则招聘广告。

“广告上给的待遇似乎很不错,但你只有进入到这一行业,才能真正体会到外卖骑手的‘酸甜苦辣’。”外卖骑手张耘对记者说。

现年32岁的张耘,来自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两年前,张耘来到长沙找工作,由于文化程度不高,他受聘在长沙一家网络科技公司,从事外卖骑手工作。但公司并没有和他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外卖骑手所需要的装备不多,其中工服、头盔、餐箱一般由公司提供。而作为交通工具的电动车,一般要骑手自己购买,如果用公司的车,则需要向公司缴纳押金和租金。

在购买了一台电动自行车后,张耘便开始在长沙从事外卖送餐工作,每天风里来雨里去。业绩最好时,一个月可以拿到7000元的收入。

外卖派单公司和骑手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到底怎样?记者在长沙进行了调查。

记者通过搜索“长沙骑手招聘”六个关键字,一些招聘广告立即出现在网络页面。其中,多数为帮“美团”和“饿了么”招聘外卖骑手的广告。

记者拨通正在招聘外卖骑手的湖南某网络科技公司招聘电话,接电话的工作人员称,骑手工作内容很简单,就是通过APP接单,准时准点保质保量将外卖订单送达到顾客手上。

“每单提成6元至8元,每天超过一定的单数,平台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这位工作人员认为,外卖是一个朝阳行业,大有可为。骑手工作内容简单有趣,简单易学,快速上手。

但当记者询问是否可以签订劳动合同时,这位工作人员称,现在大部分派单公司与骑手不会签订劳动合同,只能按照接单数给骑手支付报酬。

记者随后又电话咨询了4家招聘骑手的网络公司,只有一家公司表示可以与骑手签订劳动合同,其他3家均称不能签订劳动合同。 

审理难度正在增大 

在长沙市天心区法院民一庭庭长汪莹看来,在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的背景下,现代社会用工形态出现了新发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单一劳动关系、8小时标准工时制在灵活就业与制度转轨中呈现向非标准劳动关系发展趋势,劳动关系逐渐呈现动态多变性。

汪莹透露,一些网约车的司机、外卖骑手、网络平台的主播等新型职业,因用工形式复杂、多数工作场所不固定、缺乏考勤管理,双方之间产生的争议越来越多。

“传统产业通过‘互联网+’改造后,迸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但其终端从业人员,有别于传统劳动关系,此类型案件劳动关系特征非典型,甄别其中的劳动关系的审理难度增大。”汪莹说。

据记者了解,目前对于劳动关系的确认依据的是2005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从双方主体资格、劳动者是否服从单位管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属于单位业务组成部分3个方面来认定劳动关系。但骑手与外卖平台或其外包公司间的劳动关系很难简单地认定,二者间有模糊地带。

长沙律师游浩然认为,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可以从双方是否符合劳动法上的主体资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劳动者是否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按指定的方式、形式提供劳动等标准来综合参考。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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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外卖骑手与公司劳动关系“模糊”?

传统产业通过“互联网+”改造后,迸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但其终端从业人员,有别于传统劳动关系,此类型案件劳动关系特征非典型,甄别其中的劳动关系的审理难度增大。

文 | 法治周末记者 刘希平

江苏省太仓市外卖骑手吕某龙在送外途中,与市民陆某娟所骑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陆某娟在事故中受伤,构成九级伤残。

事后,陆某娟向太仓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吕某龙及其派单公司按照相关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4月26日,太仓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吕某龙未和派单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但吕某龙在送餐过程中按派单公司要求统一着装并接受该公司管理、安排和调配,其工作内容具有长期、稳定的特征,故双方之间形成雇佣法律关系。吕某龙在送餐过程中造成陆某娟损害,派单公司应根据吕某龙的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结合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法院确定派单公司按照30%的责任比例向陆某娟赔偿损失。

有法官向法治周末记者透露,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网络主播等新型职业,在其与相关公司的劳动纠纷新型案件中,审判机关甄别其是否属于劳动关系的审理难度正在增大。 

实践多认定劳动关系存在 

快速发展的“互联网+餐饮”催生并壮大了外卖送餐行业,方便不少市民的日常餐饮。但骑手们在争分夺秒的送餐过程中,也是事故频发。事故发生后,骑手与其所属的派单公司到底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往往成了案件争论的焦点话题。河南省漯河骑手杨明就因此与许昌某服务公司在法庭展开了辩论。

2017年12月2日,杨明到许昌某服务公司所设立的漯河市某区美团配送中心从事餐饮配送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杨明的劳动报酬每月按件、按配送单量计发,如果不接单无工资。派送任务由许昌某服务公司使用的系统平台确定。

杨明在外卖配送工作期间穿着有“美团外卖”字样工装,并配带有“美团外卖”字样的工牌,许昌某服务公司财务人员按月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杨明支付工资。

2018年5月18日,杨明在外卖配送工作期间因躲避车辆摔伤住院治疗,受伤后因许昌某服务公司未办理工伤保险赔付,引发争议。

杨明遂向漯河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2018年10月22日,漯河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裁决杨明与许昌某服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许昌某服务公司不服,向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许昌某服务公司称,杨明从事的是兼职工作,有时间就可接单跑单,公司根据杨明的跑单数向其付款,杨明跑单接单就有钱,不接单也无强性制要求,完全处于自愿原则,杨明不想接单只需关闭手机接单系统即可,无需经过公司同意,该系统公司无管理权,且双方无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公司与杨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对于许昌某服务公司的意见,杨明提出了针锋相对的反驳。杨明称,自由掌握美团APP的前提是经过许昌某服务公司授权,方可进入后台开展工作。许昌某服务公司给他发放有统一的工装、餐箱、旗子、工牌,并要求每天早上9点开早会。

杨明解释,他的工资每月15日左右通过银行转账发放,每个月还交两份30元的雇主责任险。

“保险理赔的前提是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才能投保这份保险。”杨明认为,其与许昌某服务公司双方之间的管理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成立要件。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后认为,杨明虽然与许昌某服务公司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杨明与许昌某服务公司之间属于劳动关系。漯河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发现,近年来类似的案件还有很多,对于外卖骑手与派单公司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之争,多数法院都是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多数未签劳动合同 

“每单提成5元至8元,定期会有奖励制度,每月车补200元至500元,大额订单奖两元至4元,好评加两元,等级奖励100元至500元,高温低温补助1000多元,平台冲单奖励,奖励拿到你手软……”

这是湖南省长沙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招聘外卖骑手时,在网上打出的一则招聘广告。

“广告上给的待遇似乎很不错,但你只有进入到这一行业,才能真正体会到外卖骑手的‘酸甜苦辣’。”外卖骑手张耘对记者说。

现年32岁的张耘,来自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两年前,张耘来到长沙找工作,由于文化程度不高,他受聘在长沙一家网络科技公司,从事外卖骑手工作。但公司并没有和他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外卖骑手所需要的装备不多,其中工服、头盔、餐箱一般由公司提供。而作为交通工具的电动车,一般要骑手自己购买,如果用公司的车,则需要向公司缴纳押金和租金。

在购买了一台电动自行车后,张耘便开始在长沙从事外卖送餐工作,每天风里来雨里去。业绩最好时,一个月可以拿到7000元的收入。

外卖派单公司和骑手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到底怎样?记者在长沙进行了调查。

记者通过搜索“长沙骑手招聘”六个关键字,一些招聘广告立即出现在网络页面。其中,多数为帮“美团”和“饿了么”招聘外卖骑手的广告。

记者拨通正在招聘外卖骑手的湖南某网络科技公司招聘电话,接电话的工作人员称,骑手工作内容很简单,就是通过APP接单,准时准点保质保量将外卖订单送达到顾客手上。

“每单提成6元至8元,每天超过一定的单数,平台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这位工作人员认为,外卖是一个朝阳行业,大有可为。骑手工作内容简单有趣,简单易学,快速上手。

但当记者询问是否可以签订劳动合同时,这位工作人员称,现在大部分派单公司与骑手不会签订劳动合同,只能按照接单数给骑手支付报酬。

记者随后又电话咨询了4家招聘骑手的网络公司,只有一家公司表示可以与骑手签订劳动合同,其他3家均称不能签订劳动合同。 

审理难度正在增大 

在长沙市天心区法院民一庭庭长汪莹看来,在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的背景下,现代社会用工形态出现了新发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单一劳动关系、8小时标准工时制在灵活就业与制度转轨中呈现向非标准劳动关系发展趋势,劳动关系逐渐呈现动态多变性。

汪莹透露,一些网约车的司机、外卖骑手、网络平台的主播等新型职业,因用工形式复杂、多数工作场所不固定、缺乏考勤管理,双方之间产生的争议越来越多。

“传统产业通过‘互联网+’改造后,迸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但其终端从业人员,有别于传统劳动关系,此类型案件劳动关系特征非典型,甄别其中的劳动关系的审理难度增大。”汪莹说。

据记者了解,目前对于劳动关系的确认依据的是2005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从双方主体资格、劳动者是否服从单位管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属于单位业务组成部分3个方面来认定劳动关系。但骑手与外卖平台或其外包公司间的劳动关系很难简单地认定,二者间有模糊地带。

长沙律师游浩然认为,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可以从双方是否符合劳动法上的主体资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劳动者是否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按指定的方式、形式提供劳动等标准来综合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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