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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装什么深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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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装什么深沉?

中国劳动法体系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法律规定层面上,没有任何区别!注意,是一点点区别都没有!

文 | 才赋人力科技 杨秋菁

上周恰逢五一中长假,笔者和几位HR小伙伴相约聚餐聊天;席间,一个妹子随口问道:“杨老师,无固定期限合同到底有什么好啊,公司不愿意签,员工却像抢免死金牌一样。”刚吃了一口,被呛到了,这个……一句两句真还说不清……

理了理思路,聊聊这块免死金牌的那点事吧。

1、劳动合同的分类

按照我国的劳动法体系,劳动合同可分为以下三类:

(1)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是指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多数情况下,单位与员工签订的第一份合同以固定期限居多。当然,哪天如果你刚入职一家公司就直接签无固定,这单位不是大款,就是什么地方残了……

(2)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是指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这里的“无确定终止时间”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是相对于固定期限而言,较为久远,如果一定要明确终止时间,那就是这位员工的法定退休之日;当然,从填写合同的角度,不可能都填写到具体的日期,万一过几年退休年龄改了呢……

(3)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这个类型一直不太受人待见,究其实质,不是无用武之地,而是绝大部分员工都不愿意签这种合同,哪天说工作任务完成就完成了,这不就是随时随地解除了嘛……

2、应当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下列主要为HR小伙伴们常见常用的情形)

(1) 员工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续签劳动合同的。

满十年及以上在续签时,员工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几乎没有“还手之力”,只有“逆来顺受”吧;放眼全国,皆是如此。

(2)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订立劳动合同的。

首先,HR小伙伴们要熟悉一个绕口令:这是第二次续签、第三次订立。

重点来了!鉴于对《劳动合同法》原文立法精神的解读不一致,全国历来存在分歧点:即使员工已经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份合同究竟可不可以到期终止?

《劳动合同法》施行十多年后,目前全国只剩上海一个孤岛:第二份合同可以到期终止,支付法定补偿即可!全国其他地区,员工提出要续签无固定,必须续签无固定。(不知道这对于上海的单位而言,算不算一个福音呢?)

(3) 因单位过错,事实劳动关系满一年的,视为单位与员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说得通俗点:劳动合同没签,都超过一年了,自作孽……

各地操作细节的差异性,千差万别:

在北京,符合无固定情形,单位要主动签;

在江苏,符合无固定情形前30天,单位要主动书面通知员工:喂,您老可以签无固定了……

在广东,符合无固定情形,员工应当主动主张,否则过时不候,“您要您得说嘛,不说咋知道呢”。

在重庆,符合无固定情形,即使已经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在合同期限内提出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院大概率会支持的哦。

在武汉,符合无固定情形,但是单位和员工无法就合同条款协商一致的,那就合同终止支付补偿吧。

不说了,不说了,HR小伙伴们都快吐了……

3、免死金牌,是真的?

在员工群体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流传着两大传说:

(1) 只要签了无固定,单位不可以辞退我,可以工作到退休!

(2) 单位辞退我,最低就是2N(违法解除赔偿金,即:双倍经济补偿金)。

这两大传说有法律依据吗?事实是残酷的,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但无固定的实际效用,好像还真是这样。

哎,搞笑了,没有法律依据,但实际效用还真像个免死金牌,这到底是什么套路?

好吧,不绕弯子了,解密了:

(1) 中国劳动法体系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法律规定层面上,没有任何区别!注意,是一点点区别都没有!

但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非常难的,因为对于HR小伙伴的合规性要求是:取证似公安,paperwork如法院。万一发生劳动纠纷,可能还要期盼一位超有耐心和正义感的裁判者从天而降……

(2)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好歹还有一个短期内的合同到期日(相比无固定,3年、5年也只能算短期了),合同本身的全部可期待利益是可估量的,无固定的全部可期待利益太大了(如上所述,终止时间是法定退休之日)

(3) 已经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绝大部分在本单位的服务年限都较长(不论是连续订立二次,还是连续满十年),医疗期也相应会比较长、工作多年可以反证还蛮胜任工作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都好像看起来有点刻意……

真相只有一个,结论来了:由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非常难,HR小伙伴们一般都会选择进行艰难的协商解除,面对一个怀揣着超大的可期待利益的员工,这只会给艰难的协商雪上加霜。好吧,补偿多给点、补偿基数不封顶、2N……利益只能用利益来交换,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专业度或许也能让整个解除成本打个99折、98折吧。

免死金牌不能免死,但是金牌卖了还真是值钱啊。

长吁一口气,终于把无固定期限的真面目揭开了,不解释了,快跑!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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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装什么深沉?

中国劳动法体系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法律规定层面上,没有任何区别!注意,是一点点区别都没有!

文 | 才赋人力科技 杨秋菁

上周恰逢五一中长假,笔者和几位HR小伙伴相约聚餐聊天;席间,一个妹子随口问道:“杨老师,无固定期限合同到底有什么好啊,公司不愿意签,员工却像抢免死金牌一样。”刚吃了一口,被呛到了,这个……一句两句真还说不清……

理了理思路,聊聊这块免死金牌的那点事吧。

1、劳动合同的分类

按照我国的劳动法体系,劳动合同可分为以下三类:

(1)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是指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多数情况下,单位与员工签订的第一份合同以固定期限居多。当然,哪天如果你刚入职一家公司就直接签无固定,这单位不是大款,就是什么地方残了……

(2)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是指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这里的“无确定终止时间”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是相对于固定期限而言,较为久远,如果一定要明确终止时间,那就是这位员工的法定退休之日;当然,从填写合同的角度,不可能都填写到具体的日期,万一过几年退休年龄改了呢……

(3)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这个类型一直不太受人待见,究其实质,不是无用武之地,而是绝大部分员工都不愿意签这种合同,哪天说工作任务完成就完成了,这不就是随时随地解除了嘛……

2、应当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下列主要为HR小伙伴们常见常用的情形)

(1) 员工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续签劳动合同的。

满十年及以上在续签时,员工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几乎没有“还手之力”,只有“逆来顺受”吧;放眼全国,皆是如此。

(2)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订立劳动合同的。

首先,HR小伙伴们要熟悉一个绕口令:这是第二次续签、第三次订立。

重点来了!鉴于对《劳动合同法》原文立法精神的解读不一致,全国历来存在分歧点:即使员工已经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份合同究竟可不可以到期终止?

《劳动合同法》施行十多年后,目前全国只剩上海一个孤岛:第二份合同可以到期终止,支付法定补偿即可!全国其他地区,员工提出要续签无固定,必须续签无固定。(不知道这对于上海的单位而言,算不算一个福音呢?)

(3) 因单位过错,事实劳动关系满一年的,视为单位与员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说得通俗点:劳动合同没签,都超过一年了,自作孽……

各地操作细节的差异性,千差万别:

在北京,符合无固定情形,单位要主动签;

在江苏,符合无固定情形前30天,单位要主动书面通知员工:喂,您老可以签无固定了……

在广东,符合无固定情形,员工应当主动主张,否则过时不候,“您要您得说嘛,不说咋知道呢”。

在重庆,符合无固定情形,即使已经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在合同期限内提出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院大概率会支持的哦。

在武汉,符合无固定情形,但是单位和员工无法就合同条款协商一致的,那就合同终止支付补偿吧。

不说了,不说了,HR小伙伴们都快吐了……

3、免死金牌,是真的?

在员工群体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流传着两大传说:

(1) 只要签了无固定,单位不可以辞退我,可以工作到退休!

(2) 单位辞退我,最低就是2N(违法解除赔偿金,即:双倍经济补偿金)。

这两大传说有法律依据吗?事实是残酷的,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但无固定的实际效用,好像还真是这样。

哎,搞笑了,没有法律依据,但实际效用还真像个免死金牌,这到底是什么套路?

好吧,不绕弯子了,解密了:

(1) 中国劳动法体系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法律规定层面上,没有任何区别!注意,是一点点区别都没有!

但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非常难的,因为对于HR小伙伴的合规性要求是:取证似公安,paperwork如法院。万一发生劳动纠纷,可能还要期盼一位超有耐心和正义感的裁判者从天而降……

(2)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好歹还有一个短期内的合同到期日(相比无固定,3年、5年也只能算短期了),合同本身的全部可期待利益是可估量的,无固定的全部可期待利益太大了(如上所述,终止时间是法定退休之日)

(3) 已经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绝大部分在本单位的服务年限都较长(不论是连续订立二次,还是连续满十年),医疗期也相应会比较长、工作多年可以反证还蛮胜任工作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都好像看起来有点刻意……

真相只有一个,结论来了:由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非常难,HR小伙伴们一般都会选择进行艰难的协商解除,面对一个怀揣着超大的可期待利益的员工,这只会给艰难的协商雪上加霜。好吧,补偿多给点、补偿基数不封顶、2N……利益只能用利益来交换,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专业度或许也能让整个解除成本打个99折、98折吧。

免死金牌不能免死,但是金牌卖了还真是值钱啊。

长吁一口气,终于把无固定期限的真面目揭开了,不解释了,快跑!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