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代持,顾名思义就是将自己的财产登记在他人或其他机构名下,由其代为持有。资产代持可大致分为资金代持、股权代持以及房产代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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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所有人往往认为持有具有法律效力的代持协议便可以控制自己的财产,然而一纸薄薄的代持协议也许可以规制人的贪念欲望,但很多时候对抗不了法律的强制规定。具体体现为若代持人因自身原因导致诉讼或发生债务问题,其代持的财产很可能被法院冻结保全或强制执行。这一现象在股权代持中十分常见。
股权的实际所有人主张代持人只是公司股权名义上的持有人,该股权不应成为其责任财产,不能用以清偿自身债务的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判例中给出了这样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依据该条规定,依法进行登记的股东具有对外公示效力,隐名股东在公司对外关系上不具有公示股东的法律地位,其不能以其与显名股东之间的约定为由对抗外部债权人对显名股东主张的正当权利。因此,当显名股东因其未能清偿到期债务而成为被执行人时,其债权人依据工商登记中记载的股权归属,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股权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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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一旦被登记在代持人名下,那么从形式上就能认定为是代持人的财产。即使财产所有人和代持人之间有着代持的约定和默契,但代持人一方的亲属对此可能并不知情或者即使知情也拒不承认,这可能会造成两方面风险:(一)代持人离婚,代持财产可能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分割;(二)一旦代持人因为意外去世,那么这份约定和默契就变成财产所有人的“独角戏”,并最终可能导致自己的财产变成他人继承的目标财产。
郑女士因为开服装店积累了一定财产,因其与老公的感情已经破裂,郑女士为避免离婚时自己的财产遭到分割,将一部分资产转移到自己母亲名下。由于资产代持人是自己的母亲,郑女士也没有与母亲签订代持协议。然而母亲突发重病去世,张女士的弟弟、弟媳在继承分割时坚决主张母亲代持的资产为母亲的个人财产,应当在继承时分割。张女士由于无法出具有效的代持协议,只能以转账证明表明该财产属于自己所有。但弟媳、弟媳两人认为这些转账证明也可能是郑女士向母亲的还款记录,并且扬言若郑女士所说为真,便将郑女士隐匿财产的行为告知其老公。这样一来,郑女士陷进了资产被瓜分或沦为离婚财产分割中被动一方的两难局面,这些都是在最初代持行为未考虑周全所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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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避国家对房产市场管制的“限购令”,已经在北京有两套房的张先生想到以远房亲戚李某的名义再购买一套房。两人约定好,张先生支付购房费用,李某在购房协议上签字,并且产权登记簿上房屋所有人登记为李某。因正赶上张先生家中父亲生病,因此代持协议的签署一度搁置。后由于北京房价日益攀升,李某否认代持一事,称该房屋为张先生借钱其购买。由于张先生无法出具有效的代持协议以支持其主张,很可能陷入失去房产的风险之中。
代持人的选择往往是出于对财产所有人的信任,但人心和欲念是世间最难以揣测的东西,一旦“潘多拉的盒子”被打开,依据道德所建立起的信任也将支离破碎。在现实生活中,代持人恶意侵占或转让代持财产的情形屡见不鲜,借名买房便是典型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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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社会复杂多变。代持行为看似简单的问题,实则纷繁复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间分家产的狗血剧越来越多,朋友反目的激情剧也层出不穷。在金钱面前,亲情不可被高估,朋友情义也会变得苍白无力。你不可无中生有地相信,但可以在代持操作中谨慎前行,把控风险即可获得双赢。
1、签订权利义务明确的代持协议:任何建立在亲情、友情或其他情感上的信任都比不上一份合法有效的代持协议,这是资产代持最基本的筹码。尤其是对于普通家庭的资金代持和房产代持,合法有效的代持协议一方面是双方意思自治的有力凭证,另一方面也使欲望贪念失去表演的舞台。代持协议应当明确代持人的权利义务,限制代持人的处置权。
2、代持人亲属的书面声明:为避免因代持人家庭因素造成的风险,可要求代持人的近亲属出具书面声明表明其认可代持,从而避免因代持人离婚或去世带来的一系列财产纠纷。
3、代持人财产的反向抵押:为进一步避免代持人因道德或家庭因素造成的风险,也可以在代持协议中规定以代持人相关财产进行抵押以此达成反向规制;在房产代持中,也可要求代持人配合办理房屋抵押手续,将房屋抵押给实际购买人并办理抵押登记,以阻却代持人将房屋抵押转让给第三人。
4、设计更具保障性的代持股模型:股权代持涉及更多的利益相关方,因此建议寻求更加稳定并具有保障性的代持股模型。例如以借贷的方式将资金借给名义股东进行投资(即名义股东拥有公司股权),双方签订债务清偿协议,名义股东以投资产生的收益以及持股红利进行清偿。双方可在协议中就股东权利的行使达成委托合意,并且实际出资人可要求名义股东以部分股权进行质押以保障清偿义务的履行等。
4、法人持有:相对于自然人代持,通过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免税地的离案机构进行资产管理,能使资产得到更为专业的保障。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全球税务环境和政策的改变,包括BEPS和CRS推动的税源管控和税务信息透明化,基于税务考虑的代持结构安排都需要新一轮的审视和调整。
5、设立家族信托:通过设立家族信托对财富进行管理传承已经成为很多高净值人士的选择。委托人将家族财产放进信托,选择合适的国家合适的信托架构,由受托人对财产进行管理、处分,从这种意义上讲,信托也可视为是代持的一种更高级的表现形式。很多人说国内做不了家族信托,因为我们的法律不完善不支持,其实不对,法律框架、基本原则都不缺,少的是更多的实践和尝试,西方百年信托历史,也是一点一滴积累和推敲出来的。当我们崛起于世界东方,下一个信托的主战场必然在中国,由中国人缔造和推演。
来源:埃孚欧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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