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罗浏虎
责编|马蓉蓉
五百余年来,德国人对啤酒的严肃与执拗可以说都体现在一部《啤酒纯酿法》上。这部法律被誉为世界上最早的消费者保护法之一,也被视作德国啤酒的质量盾牌,但其存废之争却始终不绝于耳。
从渊源上讲,这部法律的产生与中世纪的社会环境有关。那时,饮用水源污染严重,老百姓纷纷选择饮用啤酒。为牟取暴利,一些不法商贩在啤酒中肆意添加水果、药草、鸡蛋、树皮绉、鱼鳔等材料。这使得啤酒散发出一股腐烂味,甚至会伤害人命。
于是,普鲁士王腓特烈一世在1156年颁布法令,要求销毁劣质啤酒,对不法酒商进行罚款甚至吊销执照。1447年,慕尼黑率先规定只能运用啤酒花、大麦和水酿造啤酒,这便是《啤酒纯酿法》的前身。1516年,巴伐利亚公国大公威廉四世在此基础上颁布《啤酒纯酿法》。
1871年,德国首相俾斯麦应允将《啤酒纯酿法》适用至德意志全境,以说服巴伐利亚加入统一后的德意志帝国。尽管如此,德意志帝国各地对啤酒的添加物持有不同态度,东部地区允许加入土豆粉和米饭等,而其他地区则严格禁止。
其实,直到1857年,立法者才允许在啤酒中加入酵母。据说,立法者特意将小麦和黑麦排除在外,是为了让面包烘培店拥有充足的小麦和黑麦,以保障民众买到平价面包。
1952年,《啤酒纯酿法》融入了很多行业规定和德国不同地方法律的特色,并在1952年纳入了西德的《啤酒税收法》。到1993年,立法者用《临时啤酒法》取代了《啤酒纯酿法》,并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法律修订。
《临时啤酒法》规定,底部发酵的啤酒仅能使用啤酒花、大麦、水与酵母进行酿造,而顶部发酵的啤酒中可以加入其他种类的麦芽、纯蔗糖、甜菜糖、转化糖以及相应的提取物。该法禁止一切形式的添加剂。不过也规定了例外情形,如对于出口、自用或者科研用的酒水,可不受以上限制。
《临时啤酒法》规定,只有严格按照该法来酿造的啤酒才能在包装上使用“啤酒”(Bier)字样,并在德国市场上销售。这一规定引起了较多的争议。果不其然,“不安分”的赫尔穆特·弗里奇对该规定进行了挑战。
弗里奇在1992年购买了一家位于东德的具有400年历史的小酒厂。2004年,弗里奇鼓捣出一种“抗衰老啤酒”,使用的原料包括麦芽和藻类等提取物,还自诩增强了啤酒的抗氧化作用。然而,勃兰登堡地区的行政部门认为这有违法律,不能将之标注为“啤酒”进行销售。
此外,弗里奇还生产一种以糖浆作为添加物的“黑啤酒”。起初,他给这酒标注的名称是“特制黑啤酒,酿后加入转化糖”。后来,弗里奇决定干脆直接将酒称为黑啤酒。
当地农业部门认为,弗里奇生产的“黑啤酒”口感呛人而且含糖,压根就不能被称作“啤酒”。因此,命令其停产,否则将处于2.5万欧元的罚款。
恼怒的弗里奇向勃兰登堡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将该产品标注为“啤酒”,理由是自己是按照从16世纪流传下来的传统方式进行酿酒的,而且在东西德分裂时期,这也是东德政府所允许的。
但在连续吃了闭门羹之后,弗里奇只好起诉至行政法院,由此开始了长达十年的“勃兰登堡啤酒战争”。
最终,德国联邦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弗里奇有权将产品标注为“啤酒”。理由是,他并没有使用糖浆来替代法定的四种原料,而只是在酿完酒之后加入糖浆,来平衡黑啤酒的苦涩味道。
裁定一出,就有人说,这意味着《啤酒纯酿法》的松动。但是,在德国国内,关于啤酒纯酿法律的存废问题,分歧依然不小。
民众调查显示,85%的德国人支持按照《啤酒纯酿法》酿造啤酒,甚至有人说,只喝传统纯酿啤酒。许多酒厂将自己遵循《啤酒纯酿法》酿酒的承诺印在酒瓶上,作为营销噱头,以表征酒水品质优良。
不过,也有人对此泼冷水,认为对原料的限制造成了新的问题。例如,曾发生过多家啤酒酿造厂使用除草剂草甘膦和转基因原料来酿酒的丑闻,德国啤酒实际上并不“纯酿”。甚至一些地区的传统啤酒因为《啤酒纯酿法》而消失了,比如,德国北部的樱桃啤酒和调香啤酒。
此外,还有人质疑《啤酒纯酿法》是否阻碍了创新。他们认为,如果将酿啤酒的原料限制为四种,这将影响产品多元性。
对于外国酒商而言,《啤酒纯酿法》与《临时啤酒法》被诟病之处,在于其所带有的贸易保护主义色彩。也就是说,外国啤酒只有符合啤酒纯酿的要求,才能进入德国市场。
早在1982年,就有法国出口商向欧盟委员会投诉德国禁止进口含有添加剂的啤酒的问题。欧盟委员会认为德国的做法确实不妥,因而致信敦促其改正,但是德国并不理睬。无奈之下,欧盟委员会在1984年向欧洲法院起诉,认为这种做法在本质上是一种贸易保护主义,违反了欧盟关于货物自由流通的规定。
1987年,欧洲法院裁定《啤酒税收法》关于啤酒纯酿的规定违反欧盟法。自此之后,德国允许进口啤酒添加玉米、米饭、小米甚至是食品添加剂。不过,进口商有义务在外包装上标注这些配料。
从德国啤酒的纯酿争议可以看出,是否纯酿,不仅关乎产品的质量与多元性。更重要的是,《啤酒纯酿法》所奠定的一系列法律规定传达出对消费者的关怀,这是不允许掺入“杂质”的。我们要学习的,正是这种人文态度。
作者系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法学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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