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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出租车,开门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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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出租车,开门请注意

在司法实践中,对驾驶员和乘客之间侵权责任性质和承担方式,还存在另外一种观点,即驾驶员与乘客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文|恒都商业诉讼法律中心民事侵权专业组 王志杰

编辑|恒都微信运营团队

出租车在现代城市公共交通中的重要性已经越来越突出,其已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代步工具,尤其是近几年来,随着依托网络平台的打车软件的逐步普及,出租车为人们的出行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是,出租车在便捷人们出行的同时亦存在着诸多问题,比如出租车司机不遵守停车规定随意停车上下客,加之乘客下车开车门时未注意后方行人或非机动车辆,由此导致的交通事故常有发生。发生纠纷时,乘客、司机、出租车公司以及保险公司之间往往互相推诿,那么此类案件究竟是谁需要对受害者承担责任呢?

在(2017)苏01民终3442号案件中,邵某驾驶出租车在非机动车道停车下客,车辆停止时呈车头偏左、车尾偏右的倾斜状态,车身右侧距离道路边缘的最近距离达150厘米左右。车辆停稳后,后排乘客张某推开车后门准备下车时,车门撞倒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受害人艾某,造成艾某受伤、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艾某被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区总医院治疗,但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本案一、二审法院均认定邵某承担70%责任,乘客张某承担30%责任。受害人的合理损失先由人保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余款由莫愁客运公司赔偿70%,由张某赔偿30%。对莫愁客运公司应承担的钱款,由人保南京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余款由莫愁客运公司自行承担。

(一)侵权责任性质和承担方式

上述案件是乘客下车过程中因开门造成第三人伤亡而引发损害赔偿纠纷的典型案例,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一般由驾驶员和开门乘客承担责任,驾驶员多为主要责任,开门乘客多为次要责任(开门乘客不听劝阻,私自下车亦可承担主要责任,如(2014)二中民终字第02014号案件)。

上述案件中,邵某驾驶机动车违反停车规定且未靠路边安全位置停车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张某开关车门妨碍在非机动车道行驶的电动车通行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就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而言,邵某作为出租车驾驶员,理应遵守停车的相关规定,相较于作为乘客的张某而言,对事故的发生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也具有更强的控制能力;但张某负有的谨慎注意义务不因出租车驾驶员事先有违规停车等交通违章行为,以及在张某下车时未提醒其开车门注意安全而减轻或者免除,亦不因张某与出租车驾驶员邵某之间存在有偿运输合同关系而转移给邵某。综合而言,作为出租车驾驶员的邵某相较于乘客张某过错更大,应承担本次损害的主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案例与上述案例的裁判结果一致,由出租车驾驶员承担主要责任。

在上述3442号案件中,两审法院认为出租车驾驶员和开门乘客分别实施的过错行为间接结合造成本起事故,两者应当承担按份责任。对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竞合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改变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关于“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的规定。出租车驾驶员和开门乘客分别实施的过错行为间接结合造成本起事故,故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驾驶员与乘客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按份责任。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驾驶员和乘客之间侵权责任性质和承担方式,还存在另外一种观点,即驾驶员与乘客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在(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512号案件中,法院认为驾驶员与乘客对于违章停车下客致使事故的发生主观上存在共同过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侵权责任法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第二种观点中开门乘客和驾驶员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应当结合双方的主观心态综合判断,只有当两者具有共同过错的情况之下,才能认定共同侵权。而在上述各案例中,开门乘客和驾驶员对于第三者的损伤一般情况下是不存在共同故意的情形,因此,开门乘客和驾驶员对损害后果具有共同的可预见性,但都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等原因造成了第三者损害这一共同损害后果,便成为构成共同侵权的必要要件。

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共同侵权和分别侵权两种审判思路主要是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同,共同侵权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分别侵权以承担按份责任为主。目前存在的这两种审判思路,笔者更加倾向于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对于受害者债权的实现更加有保障,但是对于侵权行为人的责任要求更加严苛,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驾驶员和乘客的内部责任划分就需要法官根据具体情况(例如除了考虑过错大小外可适当考虑各主体的经济状况和其他相关因素)酌情确认。

(二)出租车驾驶员和出租车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驾驶员与乘客之间的责任明确之后,那么就要考虑一下,驾驶员与出租车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了,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受害者的损失在保险范围内扣除后仍有剩余的部分,多由出租车公司来承担。现行法律下,只有出租车公司具有运营权,驾驶员个人不具备运营权,一般操作模式是出租车驾驶员自己带车挂靠在出租车公司名下进行经营,或者出租车公司将自己的车辆承包给出租车驾驶员经营,两者之间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上述3442号案例便是第二种情形。但是,无论是哪一种形式的管理模式,出租车驾驶员在人格、组织、经济上均对出租车公司具有一定的从属性,二者之间符合存在劳动关系的特征。

但与一般的劳动关系不同,两者之间又具有承包合同关系的部分特征。出租车驾驶员与出租车公司之间兼具劳动关系与承包合同关系的部分特征。但相较于承包合同关系而言,笔者认为将出租车驾驶员与出租车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定位为劳动关系更为合适,并且法律规范中,出租车公司和驾驶员之间也是必须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当前实践中,用工方式可以采用劳动合同制或劳务代理制。因此,出租汽车公司与出租汽车驾驶员之间系劳动用工关系,这不仅包括双方之间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还包括通过劳务派遣的形式建立的用工关系。

(三)保险公司承担的赔付

在乘客开门造成第三者损伤的案例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保险公司是否需要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先行赔付就需要视情况而定,在传统出租车运营模式中,针对出租车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外的赔偿保险公司需要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先行赔付。

但是在类似于滴滴快车性质的网约车运营模式中,由于从事网约车营运的驾驶员一般在未通知保险公司情况下,改变其家庭自备车的性质,因此根据《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的规定,因被保险机动车改变使用性质,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改变使用性质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此在网约车运营模式下保险公司一般不需要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进行赔付。

小结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也迅速增加,而因机动车驾驶员违规停车乘客开门下车时导致非机动车道中正常行驶的非机动车方碰撞受伤的情况也多有发生。为了减少此类意外的发生,笔者在此呼吁,无论是出租车、滴滴网约车或是私家车的驾驶员在路边停车时请按规定在适宜的地点靠边停车;无论是驾驶员还是乘客请在打开车门之前先谨慎观察一下看后方有没有来车,如果后方没有来车请尽量反手(远离车门的手)打开车门(这样可使上半身随之转动而避免视觉盲区),先将车门打开一条缝隙,二次观察后安全下车。而作为正常行驶的非机动车,在看到前方停车时也需谨慎,确认乘客安全下车后安全通过。

参考文献:

[1](2016)苏0102民初4818号

[2](2017)苏01民终3442号

[3](2014)二中民终字第02014号

[4] (2014)闸民一(民)初字第1301号

[5] (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512号

[6] (2017)川0107民初4294号

[7]  2017,人民法院报,http://www.xinhuanet.com/legal/2017-02/23/c_129492735.htm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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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出租车,开门请注意

在司法实践中,对驾驶员和乘客之间侵权责任性质和承担方式,还存在另外一种观点,即驾驶员与乘客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文|恒都商业诉讼法律中心民事侵权专业组 王志杰

编辑|恒都微信运营团队

出租车在现代城市公共交通中的重要性已经越来越突出,其已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代步工具,尤其是近几年来,随着依托网络平台的打车软件的逐步普及,出租车为人们的出行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是,出租车在便捷人们出行的同时亦存在着诸多问题,比如出租车司机不遵守停车规定随意停车上下客,加之乘客下车开车门时未注意后方行人或非机动车辆,由此导致的交通事故常有发生。发生纠纷时,乘客、司机、出租车公司以及保险公司之间往往互相推诿,那么此类案件究竟是谁需要对受害者承担责任呢?

在(2017)苏01民终3442号案件中,邵某驾驶出租车在非机动车道停车下客,车辆停止时呈车头偏左、车尾偏右的倾斜状态,车身右侧距离道路边缘的最近距离达150厘米左右。车辆停稳后,后排乘客张某推开车后门准备下车时,车门撞倒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受害人艾某,造成艾某受伤、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艾某被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区总医院治疗,但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本案一、二审法院均认定邵某承担70%责任,乘客张某承担30%责任。受害人的合理损失先由人保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余款由莫愁客运公司赔偿70%,由张某赔偿30%。对莫愁客运公司应承担的钱款,由人保南京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余款由莫愁客运公司自行承担。

(一)侵权责任性质和承担方式

上述案件是乘客下车过程中因开门造成第三人伤亡而引发损害赔偿纠纷的典型案例,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一般由驾驶员和开门乘客承担责任,驾驶员多为主要责任,开门乘客多为次要责任(开门乘客不听劝阻,私自下车亦可承担主要责任,如(2014)二中民终字第02014号案件)。

上述案件中,邵某驾驶机动车违反停车规定且未靠路边安全位置停车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张某开关车门妨碍在非机动车道行驶的电动车通行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就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而言,邵某作为出租车驾驶员,理应遵守停车的相关规定,相较于作为乘客的张某而言,对事故的发生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也具有更强的控制能力;但张某负有的谨慎注意义务不因出租车驾驶员事先有违规停车等交通违章行为,以及在张某下车时未提醒其开车门注意安全而减轻或者免除,亦不因张某与出租车驾驶员邵某之间存在有偿运输合同关系而转移给邵某。综合而言,作为出租车驾驶员的邵某相较于乘客张某过错更大,应承担本次损害的主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案例与上述案例的裁判结果一致,由出租车驾驶员承担主要责任。

在上述3442号案件中,两审法院认为出租车驾驶员和开门乘客分别实施的过错行为间接结合造成本起事故,两者应当承担按份责任。对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竞合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改变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关于“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的规定。出租车驾驶员和开门乘客分别实施的过错行为间接结合造成本起事故,故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驾驶员与乘客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按份责任。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驾驶员和乘客之间侵权责任性质和承担方式,还存在另外一种观点,即驾驶员与乘客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在(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512号案件中,法院认为驾驶员与乘客对于违章停车下客致使事故的发生主观上存在共同过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侵权责任法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第二种观点中开门乘客和驾驶员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应当结合双方的主观心态综合判断,只有当两者具有共同过错的情况之下,才能认定共同侵权。而在上述各案例中,开门乘客和驾驶员对于第三者的损伤一般情况下是不存在共同故意的情形,因此,开门乘客和驾驶员对损害后果具有共同的可预见性,但都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等原因造成了第三者损害这一共同损害后果,便成为构成共同侵权的必要要件。

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共同侵权和分别侵权两种审判思路主要是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同,共同侵权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分别侵权以承担按份责任为主。目前存在的这两种审判思路,笔者更加倾向于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对于受害者债权的实现更加有保障,但是对于侵权行为人的责任要求更加严苛,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驾驶员和乘客的内部责任划分就需要法官根据具体情况(例如除了考虑过错大小外可适当考虑各主体的经济状况和其他相关因素)酌情确认。

(二)出租车驾驶员和出租车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驾驶员与乘客之间的责任明确之后,那么就要考虑一下,驾驶员与出租车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了,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受害者的损失在保险范围内扣除后仍有剩余的部分,多由出租车公司来承担。现行法律下,只有出租车公司具有运营权,驾驶员个人不具备运营权,一般操作模式是出租车驾驶员自己带车挂靠在出租车公司名下进行经营,或者出租车公司将自己的车辆承包给出租车驾驶员经营,两者之间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上述3442号案例便是第二种情形。但是,无论是哪一种形式的管理模式,出租车驾驶员在人格、组织、经济上均对出租车公司具有一定的从属性,二者之间符合存在劳动关系的特征。

但与一般的劳动关系不同,两者之间又具有承包合同关系的部分特征。出租车驾驶员与出租车公司之间兼具劳动关系与承包合同关系的部分特征。但相较于承包合同关系而言,笔者认为将出租车驾驶员与出租车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定位为劳动关系更为合适,并且法律规范中,出租车公司和驾驶员之间也是必须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当前实践中,用工方式可以采用劳动合同制或劳务代理制。因此,出租汽车公司与出租汽车驾驶员之间系劳动用工关系,这不仅包括双方之间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还包括通过劳务派遣的形式建立的用工关系。

(三)保险公司承担的赔付

在乘客开门造成第三者损伤的案例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保险公司是否需要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先行赔付就需要视情况而定,在传统出租车运营模式中,针对出租车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外的赔偿保险公司需要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先行赔付。

但是在类似于滴滴快车性质的网约车运营模式中,由于从事网约车营运的驾驶员一般在未通知保险公司情况下,改变其家庭自备车的性质,因此根据《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的规定,因被保险机动车改变使用性质,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改变使用性质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此在网约车运营模式下保险公司一般不需要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进行赔付。

小结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也迅速增加,而因机动车驾驶员违规停车乘客开门下车时导致非机动车道中正常行驶的非机动车方碰撞受伤的情况也多有发生。为了减少此类意外的发生,笔者在此呼吁,无论是出租车、滴滴网约车或是私家车的驾驶员在路边停车时请按规定在适宜的地点靠边停车;无论是驾驶员还是乘客请在打开车门之前先谨慎观察一下看后方有没有来车,如果后方没有来车请尽量反手(远离车门的手)打开车门(这样可使上半身随之转动而避免视觉盲区),先将车门打开一条缝隙,二次观察后安全下车。而作为正常行驶的非机动车,在看到前方停车时也需谨慎,确认乘客安全下车后安全通过。

参考文献:

[1](2016)苏0102民初4818号

[2](2017)苏01民终3442号

[3](2014)二中民终字第02014号

[4] (2014)闸民一(民)初字第1301号

[5] (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512号

[6] (2017)川0107民初4294号

[7]  2017,人民法院报,http://www.xinhuanet.com/legal/2017-02/23/c_12949273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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