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恒都商业诉讼法律中心婚姻家庭专业组 井静娟
编辑 | 恒都微信运营团队
小李(女)和小王(男)系自由恋爱并于2013年结婚,小李是一名高材生,人长得漂亮能力又好,老公也是早早被公司提拔为中层,小日子过得风生水起。
2014年年初,两人爱的结晶小海绵出生,由于双方父母年长,身体不太好,看孩子的问题一下子变得十分棘手,经过各方面利弊权衡,最终两人决定让小李辞职在家做全职妈妈,照顾小海绵的日常,老公小王负责赚取一家人的开销。
刚开始,小王还经常念叨小李为了家庭放弃自己的事业,劳苦功高,对小李疼爱有加。随着时间的推移,小王的事业越来越好,职位越来越高,回家跟小李的共同语言越来越少,还经常因为一点小事吵架,吵得急了,小王开始嫌疑小李天天柴米油盐、奶粉尿不湿,跟他不在一个层次上。
小李虽然满腹委屈,但是为了孩子,也忍气吞声了一阵子。后来,小李发现老公和他单位的一位部门经理经常搞暧昧,小李很生气,找老公理论,老公居然提出要离婚。
小李一时没了主意,作为全职妈妈,自己没有收入来源,为了孩子放弃事业放弃尊严,到最后会不会连孩子的抚养权都争不过来?作为最讲究温情的婚姻制度来说,小李有哪些筹码可以让孩子留在自己身边呢?
一、 法律规定
1、 《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八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通过前述规定可以看出,在子女抚养权问题上,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只是一方面,还要结合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而定,一切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
二、 司法实践
笔者以“全职妈妈”和“抚养权”为关键词,在无讼上进行案例检索,共检索到6篇文章,其中三篇为变更抚养关系的,非本案讨论问题范畴,另外三篇信息汇总如下:
通过前述案例可以看出:
1、离婚涉及子女抚养权问题时,双方可协商确定,虽然离了婚,但是孩子与父母之间的血缘关系依然存在,作为父母都有抚养的义务;
2、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请求法院进行判定的,法院会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最终认定抚养权的归属,一般2周岁以内的孩子以跟随母亲生活为原则,年龄大点的法院会考虑孩子自己的意愿;
3、全职妈妈只是一种身份,并不代表没有能力抚养子女,也不代表不能给孩子好的生活环境,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时要充分利用一切资源和条件让法官认可孩子跟自己生活会成长的更好更健康。
三、案例解析
回归到引言部分的案例中,首先小李要和小王协商,争取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让孩子由自己抚养,小王每月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如果实在协商不成,小李也要利用身边的资源,比如孩子还小跟母亲生活更为有利、以前有存款及名下有房产等有能力抚养孩子、父母兄弟姐妹愿意帮助自己照顾孩子、孩子一直跟随自己生活不易改变现状、男方出轨品德有瑕疵不利于孩子成长、男方经常加班无暇照顾孩子等各个方面,争取让法院支持小海绵由自己抚养。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