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9〕11号,对济南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了新调整,缴费政府补贴标准、65岁以上参保人基础养老金标准均上调,符合条件的参保人每月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2元。
部分缴费档次政府补贴标准上调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资助、政府补贴构成,根据济南市经济发展情况和财力状况,济南市对缴费补贴标准进行了适当调整,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
济南市执行全省居民养老保险统一设定的参保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
济南市对部分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标准作了调整,原有政策中缴费800元、1000元政府补贴60元,缴费1500元政府补贴70元,缴费2000元政府补贴80元,现在统一调整为政府补贴80元,执行起始时间为2019年1月1日。其他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标准维持不变。
65岁以上参保人养老待遇提高
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按照国家、省部署要求,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调整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为鼓励引导居民早参保、长缴费、不断保,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满15年后(不含补缴年限),每多缴1年,在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时,每月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2元。
65岁及以上待遇领取人员的基础养老金予以适当倾斜。65—74岁的每人每月增发5元,75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10元,到龄次月享受待遇。执行起始时间为2019年1月1日。
丧葬补助金标准提高到1000元
丧葬补助金标准由800元提高到1000元,与企业职工待遇保持一致。
自2019年1月1日起,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手续办结后一次性领取1000元丧葬补助金;超过30天办理注销登记的,经核查无冒领养老金或被冒领的养老金已退回的,相关人员提出书面申请核准后可以补领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县政府按比例分担,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实施意见》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4〕1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济政字〔2014〕40号)同时废止。
来源:济南发布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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