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不能穿4厘米以上高跟鞋开车

据西安日报报道,10月28日召开的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关于《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条例修正案草案将条例第三款修改为:“资源规划、住建、城管、交通、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教育、卫生健康、文化旅游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同时规定,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其他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目录的车辆,禁止上道路行驶。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车辆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告。”

条例修正案草案还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项修改为:“不得有赤脚、穿拖鞋、穿跟高四厘米以上高跟鞋或者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及其他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将第三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横过道路时,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走行人过街设施;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走人行横道;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遇有机动车让行的,应当快速通过。”

 

原标题:道路交通安全:遇到机动车让行行人应快速通过

http://epaper.xiancn.com/newxarb/html/2019-10/29/content_403176.htm?di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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