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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开放再迎一大里程碑。
11月7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深化对外开放、加大投资促进力度、深化投资便利化改革和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四个方面提出了共计二十条意见。
国务院表示,对外开放是我国基本国策。外资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了独特而重要的作用,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现代化建设必须始终高度重视利用外资。当前,国际投资格局深刻调整,我国利用外资工作面临新形势、新特点、新挑战。
在加快金融业开放进程方面,《意见》明确指出:
全面取消在华外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业务范围限制,丰富市场供给,增强市场活力;
减少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银行业、保险业机构和开展相关业务的数量型准入条件,取消外国银行来华设立外资法人银行、分行的总资产要求,取消外国保险经纪公司在华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经营年限、总资产要求;
扩大投资入股外资银行和外资保险机构的股东范围,取消中外合资银行中方唯一或主要股东必须是金融机构的要求,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投资设立保险类机构;
继续支持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办理外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及变更等行政许可事项。2020年取消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外资持股比例不超过51%的限制。
事实上,今年以来金融开放进程不断提速,在此之前已连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
7月,国务院金融委推出11项金融业进一步对外开放政策举措,原定于2021年取消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的时点被提前到了2020年;人身险外资股比限制从51%提高至100%的过渡期,也由原定的2021年提前1年到2020年。
9月,外汇管理局放开QFII、RQFII投资额度限制,具备相应资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只需进行登记即可自主汇入资金开展符合规定的证券投资。同时,RQFII试点国家和地区限制也一并取消。
10月11日,中国证监会推出细化措施,明确了取消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时点,宣布自2020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基金管理公司外资股比限制;自2020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取消证券公司外资股比限制,自2020年1月1日起,取消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
10月15日举行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正式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国银保监会负责人在发布会上表示,正在制定《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并将很快推出。
川财证券研究所所长陈雳表示,对于金融行业而言,适时引入外资机构能够增加市场的良性竞争,促进我国保险、银行行业的服务水平,在市场化的路径上加码竞争元素,最终推动金融更好的服务实体。
对于金融开放过程中是否存在一定风险,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宏观分析师周茂华认为,从我国金融开放面临的内外环境与发展趋势看,金融开放风险可控。主要体现在:
一是国内经济发展平稳,风险可控;二是国内金融开放与人民币国际化相协调;三是内外政策环境适宜,资本流入态势明显;四是中国经济体量大、外汇储备充足;五是监管水平不断提升。
周茂华指出,金融开放将倒逼国内监管补短板,并对跨境资本流动性 原因、逻辑、特点深入研究,并建立相应预警机制。
除了全面取消在华外资银行等机构业务范围限制,《意见》还提出,优化汽车领域外资政策。各地区要保障内外资汽车制造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享受同等市场准入待遇;
在提升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水平方面,《意见》提出,支持地方和部门聚焦市场主体期盼,提出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扩大开放和创新发展的具体措施,推进相关深层次改革事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行先试,充分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试验田作用。对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下放更多省级经济管理审批权限,尤其是投资审批、市场准入等权限;
在提升开放平台引资质量方面,《意见》指出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对有条件建设具有较强竞争力产业集群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予以支持,打造品牌化招商引资平台。建立重点企业联系制度,提供专业化、全流程服务,着力培育带动力强、辐射面广的龙头企业和产业链核心企业。在确有发展需要且符合条件的中西部地区,优先增设一批综合保税区;
《意见》还表示,支持各地区根据本地经济发展需要,对于急需紧缺的创新创业人才、专业技能人才来华工作,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或工作经历等限制。对有创新创业意愿的外国留学生,可凭中国高校毕业证书申请2年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已连续两次申请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的外国人,可在第三次申请时按规定签发5年有效期的工作类居留许可。优化外国人申请来华工作许可办理流程,完善部门信息共享机制,探索整合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和工作类居留许可;
此外,对于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意见》指出,各地区应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机构,完善处理规则,规范处理程序,提高处理效率。各地区、各部门应严格遵照外商投资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行政许可范围、程序及标准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通过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强制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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