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湖南高院官方微信消息,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8月31日一审公开宣判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原党组书记、副厅长陈明宪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法院认定被告人陈明宪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合并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定:2007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陈明宪利用担任省交通厅党组书记、副厅长,党组副书记、副厅长和矮寨大桥建设指挥部指挥长等职务便利,在省内高速公路土建、补勘、绿化、配电、设计等工程招投标、高速公路材料供应、保险业务等方面为相关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周茜、其妹陈明珍以及刘晓东、周湘政收受或索要他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941余万元、美元1万元、港币4万元,已实际收取钱物价值人民币3493余万元,其中索贿人民币30余万元,美元1万元、港币4万元,尚未收取人民币1448万元。
法院另查明,陈明宪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达人民币1281余万元、美元15余万元、港币57余万元、英镑1万余镑、欧元1万余元、日元0.5万元,陈明宪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明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贿赂,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陈明宪的财产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还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陈明宪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陈明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陈明宪有多笔受贿犯罪事实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施完成,属于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法院根据陈明宪的犯罪事实、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羊城晚报》报道, 2012年3月28日下午,陈明宪在华雅大酒店1649房间被湖南省纪委带走。3月29日,湖南纪委发布消息称:陈明宪涉嫌在高速公路工程招标等环节严重违纪问题已被立案调查。
陈明宪担任湖南交通运输厅副厅长10年,2011年退职后聘为湖南省人民政府参事,是推动湖南高速公路发展的核心人物。
附:陈明宪简历
陈明宪,男,1950年8月出生,湖南临澧人,研究员级高工,自考本科学历,中共党员。
1995年8月至2000年6月任湖南省路桥建设总公司党委书记兼总经理;
2000年6月至2008年5月任湖南省交通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
2008年5月至2009年7月任湖南省交通厅党组书记、副厅长;
2009年7月至2010年11月任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党组书记、副厅长。
(来源:三湘风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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