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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司法鉴定“黄牛”,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出“绝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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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司法鉴定“黄牛”,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出“绝招”

上海市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制度,将对司法鉴定案件实行统一赋码管理,以实现司法鉴定案件全流程监管。

图片来源:摄图网

2019年12月19日,《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制度,将对司法鉴定案件实行统一赋码管理,以实现司法鉴定案件全流程监管。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司法鉴定业务的登记管理、主管部门、从业机构和人员条件等做出了框架性规定。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等重要举措。

但是,近年来上海司法鉴定存在执业能力参差不齐、执业活动不规范和鉴定“黄牛”等突出问题,有损司法公正。为此,上海市制定《条例》,以规范司法鉴定执业、强化监督管理。

《条例》分为总则、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司法鉴定活动、监督与保障、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六章,共五十六条。

《条例》的第一个亮点是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制度。

原先,司法行政机关仅管理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四类”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鉴定人。从事“四类外”业务的鉴定机构、鉴定人的管理则分散在不同行政主管机关中。

《条例》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不同类型、类别鉴定机构、鉴定人实行分类管理。对从事“四大类”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实行登记管理,对从事“四类外”鉴定业务的其他鉴定机构、鉴定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管理。

《条例》明确上海市建立司法鉴定工作衔接协调机制;明确鉴定机构、鉴定人名册及信息的公告和发布机制。

针对司法鉴定执业不规范等问题,《条例》对司法鉴定活动的具体程序作了规定:明确办案机关委托鉴定的鉴定机构、鉴定人选择范围、委托程序等;明确委托规范、受理规范、委托事项确认、不得受理情形等具体事项。

同时,《条例》细化了鉴定回避,标准适用,鉴定意见书出具,终止、补充、重新鉴定,鉴定人出庭等程序和条件要求;明确特别疑难、复杂、特殊的技术问题以及有较大争议的鉴定案件,办案机关可以委托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提供专家咨询意见。

针对“四类外”鉴定机构、鉴定人,《条例》则要求依法加强监管和信息公示。

《条例》明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其他鉴定机构、其他鉴定人依法管理,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市司法鉴定协会等行业协会通过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公告其他鉴定机构、其他鉴定人的主体信息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信息,也鼓励其他鉴定机构、其他鉴定人通过平台公告其信息。

《条例》还对其他鉴定机构、其他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程序和标准以及投诉处理等作了指引性规定。

在监管方面,《条例》要求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提升监管实效性。

上海市建立司法鉴定信息化监管制度,通过对司法鉴定案件实行统一赋码管理,实现司法鉴定案件实施全流程监管;《条例》进一步明确司法鉴定协会在自律管理、业务指引、职业道德教育、行业惩戒等方面的作用。

《条例》优化了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明确上海市司法行政部门与办案机关之间的信息互通机制,包括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名册和其他鉴定机构、其他鉴定人信息,鉴定人出庭作证和鉴定意见采信等信息的互通。

上海市司法局一级巡视员刘平表示,《条例》通过以后,还有一系列的配套文件也将出台。上海市司法局将与公检法等办案机关联合下发通知,让作为委托单位的办案机关切实按照《条例》的要求规范委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开展信息交流、情况通报等工作,规范和保障司法鉴定活动。

接下去,鉴定人信用评价和诚信公示制度、司鉴机构准入专家评审办法、机构分类监管等级评定办法等也将相继出台。

目前,“四类外”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鉴定人由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税务等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管理。上海市司法局将加强与这些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推动《条例》在这些部门所管辖的鉴定领域得以有效落实。

刘平指出,上海市司法局先期开发了“智慧司鉴”系统,现已投入到全市各司法鉴定机构运行,接下来要发挥好“智慧司鉴”的功能,实现司法鉴定委托受理、鉴定过程、鉴定意见审核签发等关键环节、核心程序的全流程监管。

近期,上海市司法局局联合上海市高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和市国安局共同印发了《关于启用司法鉴定意见书二维码的通知》,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四大类司法鉴定意见书必须由“智慧司鉴”系统赋码,否则将视作虚假鉴定文书。

同时,《条例》与信用管理制度相衔接,专门规定了执业禁止条款,明确对被司法行政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实行“一票否决”,禁止其再次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我们将连接本市征信系统,做好定期筛查工作,一旦发现有失信的,绝不姑息。”刘平表示。

他指出,上海市公共法律服务平台(12348上海法网)将进一步详细发布鉴定机构、鉴定人主体信息、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信息及信用信息,使办案机关、社会公众全面了解鉴定机构、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情况。

“鉴定‘黄牛’出现的最大的问题源于办案机关指定鉴定机构缺乏程序规范。以后上海所有‘四类’鉴定案件都将纳入‘智慧司鉴’平台赋码管理,就避免了办案机关直接面对鉴定机构、鉴定人,避免了‘黄牛’的出现。”刘平表示。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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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司法鉴定“黄牛”,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出“绝招”

上海市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制度,将对司法鉴定案件实行统一赋码管理,以实现司法鉴定案件全流程监管。

图片来源:摄图网

2019年12月19日,《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制度,将对司法鉴定案件实行统一赋码管理,以实现司法鉴定案件全流程监管。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司法鉴定业务的登记管理、主管部门、从业机构和人员条件等做出了框架性规定。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等重要举措。

但是,近年来上海司法鉴定存在执业能力参差不齐、执业活动不规范和鉴定“黄牛”等突出问题,有损司法公正。为此,上海市制定《条例》,以规范司法鉴定执业、强化监督管理。

《条例》分为总则、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司法鉴定活动、监督与保障、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六章,共五十六条。

《条例》的第一个亮点是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制度。

原先,司法行政机关仅管理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四类”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鉴定人。从事“四类外”业务的鉴定机构、鉴定人的管理则分散在不同行政主管机关中。

《条例》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不同类型、类别鉴定机构、鉴定人实行分类管理。对从事“四大类”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实行登记管理,对从事“四类外”鉴定业务的其他鉴定机构、鉴定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管理。

《条例》明确上海市建立司法鉴定工作衔接协调机制;明确鉴定机构、鉴定人名册及信息的公告和发布机制。

针对司法鉴定执业不规范等问题,《条例》对司法鉴定活动的具体程序作了规定:明确办案机关委托鉴定的鉴定机构、鉴定人选择范围、委托程序等;明确委托规范、受理规范、委托事项确认、不得受理情形等具体事项。

同时,《条例》细化了鉴定回避,标准适用,鉴定意见书出具,终止、补充、重新鉴定,鉴定人出庭等程序和条件要求;明确特别疑难、复杂、特殊的技术问题以及有较大争议的鉴定案件,办案机关可以委托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提供专家咨询意见。

针对“四类外”鉴定机构、鉴定人,《条例》则要求依法加强监管和信息公示。

《条例》明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其他鉴定机构、其他鉴定人依法管理,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市司法鉴定协会等行业协会通过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公告其他鉴定机构、其他鉴定人的主体信息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信息,也鼓励其他鉴定机构、其他鉴定人通过平台公告其信息。

《条例》还对其他鉴定机构、其他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程序和标准以及投诉处理等作了指引性规定。

在监管方面,《条例》要求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提升监管实效性。

上海市建立司法鉴定信息化监管制度,通过对司法鉴定案件实行统一赋码管理,实现司法鉴定案件实施全流程监管;《条例》进一步明确司法鉴定协会在自律管理、业务指引、职业道德教育、行业惩戒等方面的作用。

《条例》优化了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明确上海市司法行政部门与办案机关之间的信息互通机制,包括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名册和其他鉴定机构、其他鉴定人信息,鉴定人出庭作证和鉴定意见采信等信息的互通。

上海市司法局一级巡视员刘平表示,《条例》通过以后,还有一系列的配套文件也将出台。上海市司法局将与公检法等办案机关联合下发通知,让作为委托单位的办案机关切实按照《条例》的要求规范委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开展信息交流、情况通报等工作,规范和保障司法鉴定活动。

接下去,鉴定人信用评价和诚信公示制度、司鉴机构准入专家评审办法、机构分类监管等级评定办法等也将相继出台。

目前,“四类外”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鉴定人由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税务等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管理。上海市司法局将加强与这些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推动《条例》在这些部门所管辖的鉴定领域得以有效落实。

刘平指出,上海市司法局先期开发了“智慧司鉴”系统,现已投入到全市各司法鉴定机构运行,接下来要发挥好“智慧司鉴”的功能,实现司法鉴定委托受理、鉴定过程、鉴定意见审核签发等关键环节、核心程序的全流程监管。

近期,上海市司法局局联合上海市高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和市国安局共同印发了《关于启用司法鉴定意见书二维码的通知》,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四大类司法鉴定意见书必须由“智慧司鉴”系统赋码,否则将视作虚假鉴定文书。

同时,《条例》与信用管理制度相衔接,专门规定了执业禁止条款,明确对被司法行政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实行“一票否决”,禁止其再次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我们将连接本市征信系统,做好定期筛查工作,一旦发现有失信的,绝不姑息。”刘平表示。

他指出,上海市公共法律服务平台(12348上海法网)将进一步详细发布鉴定机构、鉴定人主体信息、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信息及信用信息,使办案机关、社会公众全面了解鉴定机构、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情况。

“鉴定‘黄牛’出现的最大的问题源于办案机关指定鉴定机构缺乏程序规范。以后上海所有‘四类’鉴定案件都将纳入‘智慧司鉴’平台赋码管理,就避免了办案机关直接面对鉴定机构、鉴定人,避免了‘黄牛’的出现。”刘平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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