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检察消息,4月2日,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霍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提出的量刑建议等均被采纳:被告人吴某德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件回顾
1月30日至2月5日,吴某德违反霍邱县《关于进一步规范发热病人就诊程序的通知》规定,擅自收治未经预检分诊的发热病人刘某根,并安排妻子王某在卫生室内先后5次为其输液治疗;2月6日至2月10日,吴某德擅自收治未经预检分诊的发热病人李某朋,并安排妻子王某在卫生室内前后共5次为其输液治疗。期间,作为村快递收发点、电费代交点,有大量人员进出。后李某朋于2月15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刘某根于2月16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王某于2月18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吴某德卫生室于2月14日被关闭。截止3月2日,共造成457人被隔离,六安市疾控中心及合肥市检测机构对被隔离人员共做出680次PCR核酸检测。然而,1月22日至2月15日,吴某德每日向周集镇中心卫生院上报的收治发热病人数均为零。
被告人吴某德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鉴于被告人吴某德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吴某德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肺炎传播,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吴某德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当庭判处吴某德有期徒刑一年。
背景介绍:
据了解,吴某德妨害传染病防治案系六安市涉医妨害传染病防治第一案。案发后,霍邱县人民检察院组成专案组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引导侦查人员收集、完善、固定相关证据。3月24日,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过检察人员加班加点,快审快诉,仅用3天即完成阅卷、讯问和释法说理等工作。3月26日,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吴某德提起公诉。4月2日,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吴某德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认定吴某德自首,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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