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对行政审判工作作专项汇报。自1990年10月1日行政诉讼法施行至今,这还是25年来第一次。
周强汇报,2010年至2014年,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166万件,审结163.5万件,分别比前五年上升16.3%和15.2%。今年1至9月,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各类行政案件40万件,同比上升47.6%。
行政审判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方方面面,对于依法落实国家保障和改善民生政策具有重要意义。行政诉讼号称“民告官”,在过去,立案难成为最主要的困难。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是目前唯一一部明确写入立案登记制的诉讼法。
立案登记制和新版行政诉讼法都在在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新版行政诉讼法将案件受理范围扩大,明确列举了12类可诉的行政行为,包括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涉及农村土地民生等等的行政行为。
受此影响,仅5月份一个月全国法院就受理2.6万件,同比上升221%,远高于民事、刑事、行政三类案件的总体增幅29%。其中,天津法院的行政案件立案数量同比增长752.40%,山西法院同比增长480.85%,上海法院同比增长475.86%。
这背后可以看出立案登记制和新行政诉讼法带来的积极效果,也能看出过去立案难造成的案件积压有多严重。从这个角度来说,一个地方行政案件立案数量越多,表明这个地方是否依法行政存在很大的问题。
周强称,在2010年至2014年,各级人民法院共判决行政机关败诉5.9万件,败诉率为9.1%。即原告胜诉率为9.1%。
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王振宇在2014年11月4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上曾提供一个数据,“现在中国行政诉讼一大特点就是原告的胜诉率比较低,10年前原告胜诉率占到30%左右,近年来基本是10%以下,6%、7%的样子。有些省份甚至只有2%。”他还说,现在最高法已经感到这是一个问题。
行政诉讼原告胜诉率9.1%的数字没有提高,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才亮对此表示担心,他对界面新闻记者分析,案件数量多了,但比例还是没提高,一些信息公开案件都能让政府败诉,但很多涉及到群众利益的案子,如征地拆迁案等等,“法院判政府败诉,还是凤毛麟角。”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莫于川接受界面新闻记者采访时称,新版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受理的案子比较多,到结案还有一个周期,目前还看不出来新法对判决的影响。
周强的汇报还提到,2010年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涉及土地资源、城建拆迁、治安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案件33万件,占全部一审行政案件的51%。
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接受媒体采访时曾透露,从新版行政诉讼法实施后,2015年5月至8月,涉及国土资源的纠纷共有11622件,比2014年同期上升83.3%;城市建设案件新收案14605件,比去年同期上升98.8%。
“目前来讲,大头是征地拆迁引发的案件,恰恰是法院难以处理的案件,难以坚持司法公正的案件,而且确实是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王才亮说,大部分案子还没有审结,诉讼超期的问题就彰显出来了,因为法院忙不过来。
王振宇曾说,民告官告不赢,最根本的原因是审判体制不配套、不适应,在现行体制下,法院受制于地方政府。“因为行政审判的被告就是当地政府以及行政机关,审理的行为就是政府的职能行为。”
王振宇拿出一组数字:行政诉讼的上诉率是最高的,申请再审率也是最高的,大概是民事和刑事的6倍和8倍,有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行政案件件件上诉。
“在过去,老百姓会起诉政府机关的比例很小,告的这些都是下了很大决心,一定要讨个说法,冒着很大风险,还有很大成本,这种情况下 如果你不能依法裁判,他就会上诉,申诉。”莫于川说。
不过除了胜诉败诉,还可能出现撤诉结案和调解结案的情况。新版行政诉讼法就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和解的制度。
周强的汇报中提到,2010年以来,对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以撤诉方式审结一审行政案件27.7万件,占全部一审行政案件的42.9%。
“现在很多调解结案的方法,过去还有很多是撤诉,行政机关改变自己的行政行为后,原告就撤诉了,这样也就不会统计为行政机关败诉。”莫于川说,“被告行政机关会动脑筋,施加压力撤诉,还能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比如我罚你的款,原来是5万,现在1万,当然那个人愿意接受。”
周强称,当前的行政审判还面临五大难题:一是行政审判理念有待转变;二是行政审判队伍力量薄弱,专业化水平待提高;三是行政审判体制机制改革面临困难;四是存在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现象,个别当事人长期缠诉闹访,扰乱庭审秩序;五是行政审判的外部环境待优化,有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仍插手行政案件,要求法院承担强制拆迁、城管执法、招商引资等工作。
周强认为,要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从立法层面解决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问题,加快推进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完善利用铁路运输法院等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改革试点,支持人民法院推进裁执分离改革,确保各项改革举措于法有据。
2014年年底,最高法在深圳和沈阳成立了第一巡回法庭、第二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上海、北京也分别依托当地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先后成立了跨行政区划法院。
最高法也曾制定出新版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提到加快开展提级管辖、异地交叉管辖、相对集中管辖等管辖制度改革,推进行政审判体制改革。
不过,对于跨行政区划法院,也有法学界人士表示担忧,认为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管依然不能让司法摆脱地方行政的干扰。
“现在讨论跨行政区划法院,短时间会有效果,长时间呢,效果难说。根本出路还需要在宪法框架下,人民法院真正的行使独立审判权,设立专门的行政法院才能根本解决问题。”王才亮说,按照行政诉讼法,都有解决的办法,问题是人民法院能不能解决这些困难,排除地方和权力干扰,公正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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