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决定自意见印发之日起,在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五指山市、定安县、陵水黎族自治县开展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试点,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市县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供应。
《意见》所指安居型商品住房,是指限定销售对象、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和转让条件,采取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方式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居民家庭销售的具有政策保障性质的商品住房。
《意见》明确3类的海南省居民家庭和7类引进人才的可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条件。如由省外整体迁入海南的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的随迁员工,本人在本市县累计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及以上,且其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可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销售价格方面,安居型商品住房的销售均价,原则上按本市县城镇居民家庭房价收入比不超过10倍确定,或不超过本市县上年度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60%,具体由试点市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项目选址和规划建设方面,安居型商品住房项目应选址在城区内交通便捷、生活便利和配套设施完善的区域,并综合考虑“职住结合”等因素。安居型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00平方米,并实行全装修和采取装配式建筑的方式建造。
试点市县可根据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对象家庭住房、收入、落户时间、缴纳个税和社保时间、婚姻、子女、代际等因素合理确定轮候规则和轮候顺序,对无房家庭、低收入家庭、落户时间长、工作生活时间长、已婚、子女较多、多代家庭等给予优先安排。
《意见》提出,安居型商品住房在一定年限内(即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时)实行封闭式流转制度,每个家庭只能购买1次且只能购买1套。达不到上市交易条件的安居型商品住房,封闭流转期间,确需转让的,买受人须符合安居型商品住房购房条件。购房人自购房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起,累计在本省缴纳个税和社保满15年,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时间满10年的,可以上市交易。
来源:观点地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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