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下称《条例》)。
中华鲟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也是地球上最古老的脊椎动物之一,与恐龙同时期生活,距今有1.4亿年。
上海市人大法工委主任丁伟表示,近年来,随着长江流域水域环境的巨大变化,包括中华鲟在内的很多水生野生动物数量大幅减少。“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加强对中华鲟这一珍稀濒危物种的保护,很有必要。”丁伟表示。
据了解,《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已将中华鲟评估为极度濒危物种。
“从2013年至2019年,七年间已经有五年未发现中华鲟自然产卵行为。”上海市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研究中心主任刘健表示,“可以说,中华鲟已经到不得不抢救性保护的状态了。”
这是上海第一部单一特定野生动物保护的法规,为中华鲟等珍稀濒危物种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保障。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一级巡视员王国忠表示,《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对中华鲟保护和长江流域生态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据丁伟介绍,《条例》确立了生态优先、统筹协调、严格监管、社会共治的保护与管理原则。
在增加种群数量方面,《条例》规定通过人工繁育、增殖放流等措施,加强中华鲟保护,促进种群数量增加;上海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开展中华鲟增殖放流工作,并可以采取标志放流、追踪监测等措施进行增殖放流效果评估。
在建立救助机制方面,《条例》明确个人和单位对中华鲟的救助责任,建立健全中华鲟收容救护体系。
《条例》还明确,禁止非法出售、收购、运输、利用中华鲟及其制品;禁止捕捉、杀害中华鲟,因科学研究等特殊情况必须捕捉中华鲟的,应按规定取得特许捕捉证。
此外,《条例》要求上海市渔业部门建立中华鲟保护与管理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向社会报告中华鲟资源状况、人工繁育、增殖放流、收容救护等情况。
由于中华鲟具有洄游的特性,对中华鲟的保护需要与长江流域其他地区协同合作。这也是此次出台的《条例》一大亮点。
《条例》专章作出规定,上海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长江流域其他地区相关部门建立中华鲟保护管理区域协作机制,在执法合作、生存环境监测、收容救护、迁地保护、多样性保护等方面,协同推进中华鲟保护管理。
《条例》自2020年6月6日起施行。据了解,6月6日也是农业农村部确定的“全国放鱼日”,近年来,上海市每年6月6日都会组织开展一系列长江口水域中华鲟增殖放流活动。
据三峡集团最新消息,5月6日13时30分2秒,距离湖北宜昌中华鲟放流点约1800公里的江阴监测站点,监测到编号为4911的8龄中华鲟声呐信号。这意味着4月22日放流的10000尾子二代中华鲟,已陆续到达长江口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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