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二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以决定在特定区域禁止家禽家畜活体交易

据中国网8月7日消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立法工作有关情况举行记者会,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介绍关于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2020年4月,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以下修改:一是进一步加强对集贸市场和畜禽活体交易的管理。为减少疫病传播风险,拟增加关于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动物防疫条件的规定,并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根据本地情况可以决定在城市特定区域禁止家禽家畜活体交易。二是进一步完善对饲养犬、猫的管理。考虑到犬、猫等宠物的管理涉及环节多,这个问题主要是地方事权,很多地方已经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拟重点从动物防疫方面对修订草案的有关规定作出调整。三是明确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以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风险防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此外,还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的检疫、实验动物的防疫、以及有关扶持政策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4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会后,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共收到7253位公众提出的28523条意见,另外,收到群众来信485件。意见主要集中在本法的调整范围、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的检疫、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宠物和流浪动物管理、人畜共患病的防治、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与保障措施等方面。

社会公众提出的具体意见主要有:一是关于对动物集贸市场的管理。意见普遍认为,集贸市场畜禽活体交易,容易导致疫病传播,应当加强管理。对此,草案二审稿中拟增加关于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动物防疫条件的规定,并授权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根据本地情况决定在特定区域禁止家禽家畜活体交易。二是关于饲养犬、猫的管理。有的意见认为应当进一步细化完善对犬、猫等宠物的管理规定,也有的认为应当删去与防疫无关的内容。考虑到饲养犬、猫等宠物的管理主要属于地方事权、涉及环节较多,很多地方已经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草案二审稿拟重点从动物防疫方面作出相应规定。三是关于人畜共患病的防治。意见普遍认为,为加强公共卫生风险防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草案应当在人畜共患病疫情通报、监测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建立人畜共患病防治合作机制的规定。对此,草案二审稿作了相应补充。

下一步,将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结合公开征求的意见,研究修改完善上述各项法律草案,做好草案继续审议的相关工作。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评论

暂无评论哦,快来评价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