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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刘海川
近日,一张落款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引发争议。青岛市黄岛区法院认定,此前的判决内容有误,应予补正,并作出了截然相反的裁定。
界面新闻注意到,上述民事裁定书显示:本院(2020)鲁0211民初8429号民事判决书第3页第10行、第11行、第12行“王洁于本判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陈丽投资款4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王洁负担。”应为“驳回原告陈丽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丽负担。”落款日期为2020年8月10日。
由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四万元投资款”,到裁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青岛市黄岛区法院的“翻转式”补正裁定引发争议。业内人士质疑,补正裁定推翻一审判决内容缺乏法律依据。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加良对界面新闻表示,“《民诉法》第154条规定,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用‘裁定’。我理解此条中的笔误应是轻微瑕疵,若是重大瑕疵,断不可用裁定补正的。“
界面新闻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5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刘加良认为,从上述采用“列举+概括”技术的条文看,可用裁定补正的笔误只能是轻微瑕疵。“黄岛区法院的这份补正裁定书之所以引发争议,是因为其翻转式地更换了判项的全部内容,对裁判文书的公信力构成巨大冲击。”
“如果一审判决书发出后,法院认为确有实质性错误,要视当事人是否上诉而定。如果当事人上诉了,那么一审法院要把错误情况报给二审法院,让二审法院作出处理;如果当事人没有上诉,判决生效了,那么法院可以走一个‘院长发现程序’,也就是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来纠正。”刘加良认为,应以“错误适用法律”为由追究承办人的办案责任。
针对上述争议裁定,界面新闻尝试联系青岛市黄岛区法院,截至发稿时并未收到相关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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