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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黄月
日前,“女子网上控诉曾遭强奸后不得已与对方恋爱”事件以双方和解告终。9月5日晚,当事人梁颖委托律师通过其微博发布声明,称罗冠军没有强奸自己,因双方“没有处理好分手事宜,才会在网上曝光冤枉罗冠军”,向公众和罗冠军及其家人道歉。同一时间,罗通过其个人微博表示,“已放弃了所有刑事控告,民事名誉侵权诉讼正常进行。”
今年7月,梁颖在微博发布长文称自己与男友罗冠军第一次约会时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被强奸”,并表示罗嫖娼、品行不端,在大学期间曾有“强奸”别人的经历。一时间“罗冠军”成为网络热词,新浪微博话题阅读量超13亿。8月31日起,罗冠军发多篇微博长文自辩。他称自己“已经社会性死亡”,半年搬家三次,工作换了三个。他的陈述得到了许多网友的同情。随着双方和解,该事件如不少网友预料的那般出现了“反转”。
作为旁观者,我们或许永远无法在法律层面确认事件真相了,然而我们也不应该将它轻松定性为一起“恶女诬告”的偶发事件,或将支持梁颖的网友简单斥为“被带了节奏”。微博网友@月神的竖琴 认为,许多人之所以会第一时间选择相信梁颖,是出于一种朴素的正义感和直觉——一方面,女性遭遇强奸却难以伸张正义的先例太多了;另一方面,女性很容易被荡妇羞辱,讲述自己面对的性别暴力时往往会面对更严苛的公众审视,因此敢于曝光者必定有更过硬的理由。虽然就目前公开的信息来看,罗冠军事件“子虚乌有”,但它唤起的“朴素的正义感和直觉”,以及它背后的焦虑和愤怒,依然是一个值得我们深思的社会现象。
这种焦虑和愤怒源自一种难以在法律框架内获得承认和惩戒的社会不公:熟人强奸(acquaitance rape)或约会强奸(date rape)。联合国的一项数据显示,80%的强奸都是熟人强奸,一般发生在男女双方认识并开始约会时,由男方强行胁迫而成。然而在熟人关系的遮羞布下,强行胁迫与否的界线很难证明,学界和法律界因此都认为熟人强奸很难认定。与此同时,媒体人李思磐指出,异性恋文化中男女面对着截然不同的教化规训,这让两性对性同意的理解存在较大偏差,加之性别不平等与性别暴力长期存在,女性的确更容易成为熟人强奸的受害者,更难以将自己遭受侵犯的委屈与伤痛诉诸法律或公义。
这提醒我们,有许多受害者是无法根据公认的规则识别出来的,但倾听受害者的声音依然重要。在下面这篇文章中,我们将通过哈佛大学政治学教授、美国政治科学协会首位女性主席朱迪丝·N·施克莱(Judith N. Shklar,1928-1992)撰写的《不正义的多重面孔》一书,阐释为何我们无法仅仅依照既有的法律与伦理规则来判定某一行为是否不正义;为何只有将受害者的不正义感纳入考量,我们才能真正理解不正义。
正义与不正义,施害者与受害者:为什么我们的注意力总在前者?
什么样的灾难是不可避免的、自然的;什么样的灾难是人为可控的、社会的?这个区别决定了我们将一场灾难视作“不幸之事”还是“不正义之事”。施克莱开宗明义地指出,不幸与不正义的区别往往与人们的意愿与能力有关,它取决于我们是站在受害者的立场采取行动,还是视若无睹掉头走开。因此,不幸与不正义的分界其实是一个政治选择的问题,不应将其视为理所当然的简单规则。与之类似的是,公与私的分界也源自政治选择,取决于意识形态、社会风俗和文化习惯,随着历史进程而不断改变。以熟人强奸这样一种原本被认为属于私人领域的暴力形式为例,随着性别平等运动的推进,它的合理性愈发遭人诟病,要求公权力介入的呼声也愈来愈强烈。
通常而言,我们认为不正义之举是那些违反了众所周知的法律或伦理规则的行为,只有当受害者控诉的是那些受法律或规则明确禁止的行为,TA才算遭到了不正义的对待。而施克莱发现,任何常规正义模式(models of justice)都没能对不正义做出充分说明,因为它们都默认了不正义和不幸之间有一条恒定、严格的界线——“这一信念会促使我们忽视消极不正义,忽视受害者对不正义的感受,最后还会忽视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不正义所具有的丰富、复杂且持久的特质。”
在施克莱看来,迄今为止由法律机构维护的常规正义模式往往对不正义或其受害者的特质缺乏关注,忽视赋予不正义以力量的非理性、贪心、恐惧、冷漠、攻击性和不平等。讽刺的是,一个社会中的法律机构运行得越流畅,公众对不正义的体感就越强。这是因为,司法思维模式(judicial mindset)强调法律理性、公平和中立,依赖现行法律条款设定的边界行事,这注定了它只盯着和它的社会目标有关的现象(即具有确定性的正义),而不会去关注不幸和不正义之间的那些暧昧地带。
与不正义相比,人们更关注正义;与受害者相比,人们更关注施害者——这是常规正义模式的另一个奇妙悖论。施克莱梳理了西方思想史后发现,“相比不正义行为的受害者,人们似乎对侵犯他们的人更感兴趣”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构成了西方人理解不正义的脉络。
柏拉图认为,被政治地位低于自己的人统治和屈服于自己那些低下的冲动,是两种极为相似的不正义经验,这样的人是“真正的受害者”。亚里士多德虽然拒绝宽宥不正义者,但也对他们抱有同情——在他看来,真正理解不正义行为会伤害自己品格的人是不会作恶的,而在正道中迷失、人格受损的不正义者是真正悲惨的人。在基督教传统中,基督徒不仅被教导要怜悯罪人,还要把自己视作罪人,追求永恒救赎。奥古斯丁在《上帝之城》中告诉读者,政治不正义的受害者(特别是奴隶)归根到底没有主人受到的伤害多,因为受害者拥有的物质财富很少,如果能坚韧地走完一生,死后就能上天堂;但他们的主人往生时失去的东西会更多,遭受的惩罚也更重。根据基督教的观点,强大的人是真正的受害者,而最穷苦、最悲惨的人最有希望避免罪恶。
以现在的观点来看,这种观念无疑是反常识的,受害者所受的伤害怎么可能会少于施害者?他们的诉求怎么可以不被优先考虑?然而这又正是今日存在的吊诡现实。无论是在司法实践还是在主流舆论中,施害者似乎都在以上述逻辑获得更多的关注乃至同情。
2015年1月发生于斯坦福大学某兄弟会派对上的一起性侵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施暴者布洛克·特纳是斯坦福的大一新生,他在室外性侵一名因醉酒而失去意识的女生时,被两名路过的瑞典男生抓了个现行。后续司法程序虽然过程漫长,但也终究确认了他所受的三项重罪指控成立——根据当地法律,他将面临2年以上、14年以下监禁。然而从性侵案见报伊始,特纳就在媒体描述中呈现出一副楚楚可怜的模样:他才刚进一所美国顶级名校,是一个有望入选美国国家队冲奥的游泳健将,有成为外科医生的高尚志向……正是他的这些“光环”引起了法官阿伦·佩尔斯基的同情,将其量刑减轻至6个月监禁和缓刑(特纳实际只需坐三个月牢)。
与之相对的是,受害者香奈儿·米勒(为了保护受害者隐私她曾化名埃米莉·多伊)需要一次次地面对创伤后应激障碍搅乱的平静生活、司法程序的延期、法庭上细碎尖锐的质询,特别是来自公众的种种质疑:“一个大学毕业生去兄弟会做什么?”“她为什么要喝那么多酒?”“她不是很享受吗?”
“他只是个孩子,而非罪犯。他有成就,并不危险。失去一切的人是他。而我只是碰上了这种事的一个无名小卒,”在自传《知晓我姓名》中,香奈儿·米勒这样描述她在司法程序和社会舆论中感受到的巨大不公,“似乎一旦你顺从地走进兄弟会的大门,所有的法律和规定就停止了,他们不被要求遵守规则,而对女性来说则有无数必须遵守的规则:盖好你的饮料、紧跟着别人、不要穿短裙。他们的行为是不变的常量,而我们是被期待改变的变量。”
施克莱指出,施害者是最愿意声称自己是受害者、认为不正义仅仅只是不幸的人——他们要么宣称是受害者主动招惹他们,诱其犯罪的(这一借口在强奸案中极为常见),要么指控是不正义的社会迫使他们做出了不正义的行为。而坚称在一起灾难中没有不正义、只有不幸的人不只有施害者:
“他们是那样一些人:害怕自己可能牵涉其中或应该被谴责,无论这种可能性是潜在的还是现实的。对他们来说,这是为了在未来出现类似事件时方便自保而采取的行动。一般来说,他们没有理由将自己设想为受害者,或认为自己与受害者关系密切。通常情况下,他们希望找到理性的说明。”
然而当我们认同受害者的时候,我们很有可能会控诉不正义,认为仅仅只有理性的说明还不够,无法接受“没道理可讲”的失望。事实上,我们每一个人或许都会在人生的某一个时刻是施害者,在另一个时刻是受害者。施克莱强调不能忽视受害者的这种不正义感,因为它事关现代社会人人平等的重要承诺——每个人的生活都很重要,每个人的权利感都必须得到认可,最不济每个人都要有机会表达观点。一边倒地放大施害者的声音,不仅是对“人人平等”这一承诺的践踏,也是一种消极不正义——对身边随处可见的不正义视若无睹,同样也是一种不正义。
重新思考正义:为什么受害者的不正义感也很重要?
“生活,一个人的生活,是你的生活,你忘了还有我的生活。让我来换个说法,我想告诉人们,一夜的酗酒可以毁掉两个人的生活。你和我。你是因,而我是果。你把我拖过这个地狱,把我一次又一次拖回那个夜晚。你推倒了我们的双塔,在你倒下的同时我也倒下了。如果你以为我幸免于难,毫发无损,今天骑着马走在夕阳下,而你却遭受了最大的打击,那你就大错特错了。没有人是赢家,我们都遭受重创,试图在这些痛苦中寻找意义。你的损失是实实在在的:失去头衔、学位和入学资格。我受的伤害是内在的,看不见的,如影随形的。你带走了我的价值、我的隐私、我的精力、我的时间、我的安全、我的亲密、我的信心、我自己的声音,直到今天。”
2016年6月,香奈儿·米勒的受害者陈述全文在BuzzFeed发布后在美国引起强烈反响,这份声明仅在BuzzFeed上就被阅读了1800万次。其后续影响包括加州州长签署了两项法案,规定针对那些因性侵失去意识者或者醉酒者而被定罪的人实施一项新的强制性监禁,并扩大加州对强奸范围的认定;2018年6月5日,判决性侵案的法官阿伦·佩尔斯基被20万加州人投票罢免。这是自1932年以来加州首次罢免法官,这是被人们的不正义感驱使推动的正义边界的一次重新界定。
什么是不正义感?施克莱对此的定义是,“它首先是一种特殊的愤怒,当得到允诺的利益被否决、没能获得自认为应得之物时,我们就会感受到这种愤怒。这是一种在他人已经使我们产生某些期待却又让这些期待落空时品尝到的背叛。”
施克莱援引卢梭《爱弥儿》中的观点指出,不正义感是生而为人具备的自然能力——当我们作为人的期待没有得到满足,要求被忽视,尊严感和一切情面都被轻慢、被鄙视和拒斥时,我们就会体会到由不正义带来的剥夺、羞辱和冒犯。卢梭观察到,当保姆为了使婴儿不再啼哭而打他时,被激怒的婴儿会拼命尖叫。在想象出来的学生爱弥儿身上,卢梭看到不正义感的自然流露,他认为正是在有了不正义的初体验后,爱弥儿开始进入社会,学习社会运行和人类相处的法则,从而成为有智性和道德的人。最终,爱弥儿还有可能超越个人的不正义感,对他人受到的伤害产生共情,在政治中为自己和他人谋求弥合伤痛之道。
“如果人们像卢梭那样看待不正义感,认为它内在、自然地就是准确的(accurate),那就必须——至少在一开始——相信受害者的声音,而非社会中的公职人员、被控诉的加害者以及那些推脱逃避的公民的说法。”施克莱认为,在社会不公是恒久常态的前提下,将注意力向受害者适当倾斜是纠正不公天平的一种重要方式,TA的主张或许没有可获得的证据作为依据,或许会被否定,但必须听取推定受害者(the putative victim)的声音——“这种声音会被优先听取,因为如果没有受害者的声音,我们不可能判定其遭受的是不正义还是不幸。”
值得注意的是,当受害者是女性时,不正义的表现形式会更复杂。早在16世纪,法国人文主义者蒙田对此有过一针见血的论述:“当女人拒绝这些世上通行的生活规则时,绝不该去责备她们,因为是男人在未经她们同意的情况下制定了这些规则。”然而拘于时代局限性,蒙田也认为女性的不正义感并不重要,至多只是一种麻烦,没有显著的社会意义。
女性因身份而被系统性剥夺不正义感的合法性,这种情况在很大程度上残存至今——女性因其天生的性别身份而遭遇社会歧视,女性受害者被错误地指控过错,然后遭到与此类指控相称的对待。施克莱提醒我们注意,女性受害者更有可能被剥夺言说不正义的能力,一方面社会往往拒绝承认她们是受害者,另一方面她们自己也会因为恐惧、无助和许多其他微妙的原因,不想承认或公开自己的受害者身份,最极端者甚至会认同侵犯者,认为来自侵犯者的诋毁是自己罪有应得。然而她们的窘境不能仅仅归结于其懦弱或卑劣,其中的政治意义更值得关注,比如女性的自由意志和身体自主权是否能被视作与男性同等重要,这些决定了正义边界的未来走向。
值得庆幸的是,随着性别平等运动的展开,意识形态和社会权力分配状况正在改变,女性的不正义在世界的很多个角落都在得到官方认可。丹麦在这一方面树立了一个很好的榜样。9月1日,丹麦通过了反强暴新法,重新定义强奸罪。根据旧法,只有肇事者使用暴力、威胁或胁迫,或在受害者失去抵抗能力时强行发生性行为才被界定为强奸罪;新法规定,如果一方不同意发生性关系,即构成强奸,这一基本原则可用一句话简单概括,“不就是不”(No is No)。
施克莱承认,即使我们每个人都抱有最大的善意改变社会不公,即使我们生活在一个最好的政治体制中,不正义的忿忿之声也不可能完全消失。但重要的是,我们是否允许这些愤怒声音的表达,是否承认“否认任何人的最低限度的人之尊严是错误且不公平的”。正如她所说:
“有多少事情是不可避免的,有多少不正义可以归咎于人们的选择和能动性?何时我们应该自由表达不正义感,何时必须把它藏在心底?什么事情是运气不好,什么事情是不正义的?我们无法在一般层面或者说抽象层面划出这样一条分界线。不过,除非我们充分考虑受害者的观点,足够重视他们的声音,否则我们作出的任何决定都将是不正义的。不这样做不仅不公平,在政治上还很危险。”
参考资料:
【美】朱迪丝·N·施克莱.《不正义的多重面孔》.上海人民出版社.2020.
【美】香奈儿·米勒.《知晓我姓名》.世纪文景|上海人民出版社.2020.
历史性立法!丹麦修订强奸罪定义,坚定捍卫女性平等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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